A.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
法律分析: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是要求企業發生的金額要真實、合法,才能稅前扣除。具體的原則是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合理性原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范圍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B.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是怎樣的
1、稅法優先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鉑略註:《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例如,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在財務部和國稅函都有相關的規定且不一致,而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答疑時就明確了,在所得稅上按照國稅函的文件處理;在會計處理上按照財政部財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稅法的標准。
2、稅法協調原則: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應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3、稅法空白原則: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反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按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例如,關於勞保支出,目前只是規定了具體的扣除明細范圍,但是沒有扣除標准,那麼企業就可以按照國家財務、會計的規定計算。
4、會計調整業務的稅前扣除要點
a、備案制: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重大會計差錯更正情形,應當將變更或更正的性質、內容和原因等在變更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從目前減輕納稅人辦事流程的政策方向上,應盡量減少備案,而採取增加企業信譽的制度。
b、合理性:企業的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應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對有證據表明企業濫用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造成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c、時效性:對企業以前年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且已按規定在稅前扣除的各項支出,因會計政策變更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調整的,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中影響前期損益的各項支出調整金額,應直接調整變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不得追補確認在業務支出發生年度扣除。
d、可追性:對企業以前年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且已按規定在稅前扣除的各項支出,企業採用追溯重述法進行會計差錯更正的,在有關稅收政策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准內,其更正金額允許追補調整業務支出發生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但追補調整期限應符合稅收征管法的規定。
以前調整的應納稅額可以有追補的年限,按照現在的規定一般是五年以內,而在討論稿中沒有具體的規定,只是給了一個框架。
e、一致性:企業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生的涉及稅前扣除的調整事項(包括會計政策、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等),如發生於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應調整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如發生於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後,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相應調整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在2013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補繳的稅金,那麼肯定是在2014年的2月到5月補繳,那麼這個怎麼入賬?根據會計准則,如果前期的會計差錯更正,如不具有重大的影響,可以記入當期,如果具有重大的影響,進行全年度損益調整,而這里和會計上的處理一致。
C.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有哪些
法律分析:企業所得稅稅前抵扣項目:1、企業員工工資、薪金支出; 國家對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新近支出准予計入據實扣除。2、企業對職工福利、工會經費、職工培訓 教育 經費支出; 企業針對企業員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員工培訓教育經費按照標准扣除計入稅前扣除項目,超過標准費用只能按照標准扣除,而未超過標準的按實際數額進行扣除; 企業員工福利費,在不超過工資薪金支出總額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D.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主要包括: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實際發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准。
E. 2020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
一、業務招待費
按當年業務招待費的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准予扣除。
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1)一般企業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葯製造、飲料製造(不含酒類)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煙草企業
不得扣除。
三、保險費
1、財產保險
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2、人身保險
(1)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准予扣除。
(2)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准予扣除。
(3)參加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4)其他商業保險: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四、職工工資薪金及福利費
1、工資薪金
(1)一般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殘疾人工資
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2、職工保險
(1)社保保險費
符合規定范圍和標準的基本社保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2)補充養老保險
不超過工資總額的5%,准予扣除。
(3)其他保險費
特殊工種職工人身安全保險費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保險費,准予扣除。
3、工會經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4、教育經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年度結轉扣除。
5、職工福利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捐贈
1、公益性捐贈
(1)一般規定
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扶貧捐贈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企業通過公益社會組織或者縣及(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據實扣除。
(3)防疫捐贈
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
2020年1月1日起,企業直接向承攬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六、手續費及傭金
1、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一般企業
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允許扣除;超也扣除限額的部分,不允許扣除。
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而支付給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扣除。
特別提醒: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貫及傭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保險企業
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余額的18%(含本數),允許扣除,超出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七、企業間借款利息
(一)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
1、非金融企業向 金融企業借款,據實扣除。
2、金融企業同業拆借利息支出,據實扣除。
3、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據實扣除。
(二)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
1、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部分,可以扣除;
2、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部分,不可以扣除;
(三)關聯方之間的借款
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開計算;沒有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其他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1)符合比例且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可以扣除;
(2)符合比例且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不可以扣除;
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開計算;沒有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其他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特別提醒: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F. 加盟費該怎麼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的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公司支付的加盟費應按加盟期內分期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