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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的平台老闆犯法

發布時間: 2021-10-25 17:24:53

Ⅰ 我想問一下,就是老闆加盟了美團外賣,員工私自把他的營業執照和資料刪了,這樣違法嗎

必然是違法的!因為你侵犯了老闆的合法權益,給老闆造成了經濟損失。輕一點構成民事違法,稍重一點構成刑事違法。老闆用你的電話作為美團外賣的號碼,你不願意可以與老闆協商,只是民事糾紛;你私自刪除老闆的美團賬號,讓老闆利益受損,可是實實在在的違法了!

加盟店沒有營業執照犯法嗎

當然犯法

沒有辦理好營業執照就開門營業做生意,是無照經營行為

總公司的營業執照是他們自己的事情
你作為加盟經營者,只是取得了經營他們產品的特許權而已

加盟店辦營業執照分為兩種情況

1、以總公司的名義,在你加盟的地方注冊分公司,分公司不能承擔民事責任的,也就是總公司得扛下你這間分公司的所有責任

2、自己辦一個公司企業或者個體戶的營業執照,而這個總公司出具授權證明書給你,你作為加盟連鎖店。自行負擔民事責任

p.s.一般情況下的這種加盟,都是加盟者自己去辦營業執照的,總公司不會願意成立分公司的,因為這樣子對他們非常不劃算

Ⅲ 網站上加他人企業網站招商加盟的信息犯法嗎

你有這么好心???你是未經授權直接用別人的品牌,別人的企業信息去吸引流量!把找別人品牌的客戶引到你網站上。然後出賣這些信息去非法獲利! 還好人?好人就問你 你用別人未授權的給你的品牌去獲取到客戶,你給到這個品牌方了嗎?

Ⅳ 一個老闆加盟兩個中介品牌,住商不動產和21世紀不動產,被投訴有竟業行為,將違

您好【摘要】
一個老闆加盟兩個中介品牌,住商不動產和21世紀不動產,被投訴有竟業行為,將違【提問】
您好【回答】
您好【提問】
一個老闆只能加盟一個品牌哦,你加盟同時兩個品牌,這是違規的【回答】
實際是一個老闆,但是營業執照都不是一個人,沒有任何關系,但兩個公司有合作,競爭對手就投訴我們到一個品牌總部,品牌聯系我們整改,我們應該怎麼辦?【提問】
您這個行為確實是將兩個有競爭的品牌,同時在經營了品牌,現在聯系你們整改這邊給您的建議是您盡快整改【回答】

Ⅳ 被招商加盟欺騙,在網路平台揭發該公司違法嗎

如果你被招商加盟欺騙的話,在網路平台揭發該公司,當然是可以的,這怎麼會違法的呢?如果你覺得他這個網台網路上都不處理的話,你還可以打電話報警呢。

Ⅵ 總公司如果涉及非法融資,加盟商有沒有責任

那是自然有的。總公司自己都知道自己是在搞非法融資了,那麼加盟商不可能不知道總公司是在弄非法融資的行為,為了互贏互利還冒險加入成為加盟商,那麼如果總公司涉及非法融資,自然而然加盟商同樣也有一定的責任的。

Ⅶ 皮包公司騙取加盟費犯法嗎

皮包公司騙取加盟費,是違法的。
這涉嫌詐騙。
如果是實體公司,則可以收取加盟費。

Ⅷ 加盟了沒有特許經營備案的公司可不可以把錢款退回來,可不可以把他們送進監獄他們這樣做犯法嗎

建議看看國家新近實施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如下為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特許人不具備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許人利用廣告實施欺騙、誤導行為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並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以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特許經營名義從事傳銷行為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編輯本段]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商標許可、專利許可的,依照有關商標、專利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有關協會組織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指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製定特許經營活動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活動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逾期不備案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Ⅸ 朋友在互聯網金融企業擔任技術總監,平台涉嫌違法詐騙,老闆被抓了,朋友會不會被抓

能做到技術總監的職位,公司經營過程中涉嫌違法行為你朋友他本人肯定是知道的。既然知道犯法而為之,那就是知法犯法。被抓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最應該追究的是公司法人。

Ⅹ 何浩群在網上當起了全國加盟的總老闆這個法盲,要讓他嘗嘗吃官司的味道

非法集資非法組織凡是對國家對黨對人民不利的組織都是要打擊的要取締的要受法律治止的他有可能是要吃官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