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微商收加盟費 代理費是合法的嗎 是屬於傳銷嗎
現在的傳銷不控制人身自由,但卻用洗腦控制思想,用交錢控制你的行為!
看是不是傳銷,主要看2點∶
1是不是需要你投錢買產品,然後再發展下線。說白了就是發展親戚朋友或者他人買他們公司產品,有的甚至只是交錢而根本沒產品。你吃親戚朋友提成的同時,親戚朋友就成為你的下線,並幫你開拓下線!(此條就是傳銷的本質!上課,交錢,拉下線,吃提成)
2公司有沒有宣傳什麼公司文化理念,優質產品文化並且每周上課等等。上課形式,可以是講師專講,也可以是學員分享,也可以是宣傳公司內只要做到高級經理就可以參加公司什麼頂級活動或者賺到幾百萬幾千萬等等刺激你,用求財慾望控制你思想,並告訴你每個人都可以做到而且只需要發展三五個友人做下線。其中學員分享這種參與度高的形式洗腦很厲害,用賺錢慾望控制刺激更厲害。有的公司甚至宣傳國家政策或者宗教思想給你洗腦等等。
如果你接觸的東西符合以上兩點就是傳銷
如果接觸到傳銷,一定要及時向商務部門和公安部門還有當地媒體和中央媒體進行反應!同時通知自己的親朋好友,讓他們知曉!
傳銷造就了多少傳銷難民!
傳銷經濟邪教,猛於虎也!
打擊傳銷人人有責!
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 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 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 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⑵ 加盟費屬於開辦費還是固定資產
加盟費屬於開辦費,不屬於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有實物形態,而加盟費僅僅是花費的費用,當然,由於你交納了加盟費,使用別人的商標及品牌,相當於商標、品牌使用費,如果加盟費數額較大,可以將加盟費列入無形資產,在一定的期限內(通常為五年)進行攤銷進入費用,而開辦費也是在五年內攤銷。
開辦費指企業在企業批准籌建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即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屬於產品生產過程中用來改變或者影響勞動對象的勞動資料,是固定資本的實物形態。固定資產在生產過程中可以長期發揮作用,長期保持原有的實物形態,但其價值則隨著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而逐漸地轉移到產品成本中去,並構成產品價值的一個組成部分。
⑶ 收取加盟費的公司必須是取得了商務部批準的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嗎
1、特許經營不需要行政審批,所以不存在「特許經營權」的說法,企業開展特許經營活動,收取加盟費,不需要取得特許經營權。
2、但是法律規定,企業要開展特許經營活動,需要具備兩家經營一年以上的直營店,並需要在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否則會受到一定的行政處罰。
3、特許人不具備「兩店一年」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特許人未依照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⑷ 加盟連鎖店屬於個體工商戶還是企業
屬於個體工商戶,還有看是否是個體和企業的區別最主要的就是是否有驗資這一步(注冊資金)
⑸ 公司收到的加盟費記入哪個科目啊
配給他產品,儀器的價值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加盟費如果是另外收取的全部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如果包括產品,儀器的價值就扣除後列入
⑹ 加盟費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應進入無形資產科目,加盟別人的品牌就是利用別人品牌就是得到人別人商譽,所以應該是
借:無形資產
貸:現金/銀行存款
在加盟期限內進行攤銷,進入管理費用即:
借:管理費
貸:無形資產
(6)公司加盟費屬於擴展閱讀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
本稅目的徵收范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二)轉讓商標權,是指轉讓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三)轉讓專利權,是指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四)轉讓非專利技術,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提供無所有權技術的行為,不按本稅目征稅。
(五)轉讓著作權,是指轉讓著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圖形著作(如畫冊、影集)、音像著作(如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
⑺ 加盟店的加盟費是什麼意思
加盟就你給對方一錢,他給你提供技術貨源等,水在生命中的重要作用:
1、水是一切營養素和代謝廢物的溶劑,體內沒有充足的水分,一切營養不能被溶解利用,廢物也不能被排出生命就停止。
2、水在人體內直接參加氧化還原反應,促進各種生理活動和生化反應。沒有水,人體內的一切代謝反應都將停止。
3、水是人體內自備的潤滑劑,一切關節的活動都離不開水,各個關節部位,內臟與內臟之間,都需要水來潤滑保護。
4、水是人體體溫的調節劑。人體體溫必須保持在37°C波動極小。水具有較大比熱,它散布在全身每一個細胞里,細胞代謝中產生的多餘熱能,能通過水很快排出體外。
5、水是構成人體的重要組成成分,人體的組成70%是水分,體液和血漿中90%是水,肌肉中72%是水分,就是骨頭也有25%的水,甚至牙齒都有10%的水,人體的體重由70%左右的水分構成。人體的新陳代謝、系統平穩,必須依賴於水、水是構成生命細胞的基礎。食物的消化吸收營養的輸送、血液的循環、廢物的排泄、體溫的調節,每一個生命活動都離不開水。
人體各器官含水量:腦脊髓約佔99%,淋巴腺約佔94%,血液約佔83%,腸胃、脾、肌肉約佔75%,腎臟約佔82%,肺、心臟約佔79%,肝臟約佔68%皮膚約佔72%,骨骼約佔50%水,嬰兒水分約佔全身的80%左右。一個人如果不補充水,4天左右就會進入昏迷 狀態,8-12天就會死亡。有水而沒食物時,人的生命可維持20-22 天。人體失掉體重20%的水分,生理功能就會停止而死亡。
⑻ 會計中的加盟費應計入什麼科目
算公司的一項業務吧公司收加盟費做會計分錄收到時借:現金/銀行存款貸:其他業務收入-加盟費支付時借:其他業務支出-加盟費貸:現金/銀行存款
⑼ 企業支付的加盟費算商譽嘛
企業支付的加盟費算商譽
商譽是一種不可確指的無形項目,它不具可辨認性故不屬於無形資產,但它卻是企業的資產項目。
它不能獨立存在,它具有附著性特徵,與企業的有形資產和企業的環境緊密相聯。
它既不能單獨轉讓、出售,也不能以獨立的一項資產作為投資,不存在單獨的轉讓價值。它只能依附於企業整體,商譽的價值是通過企業整體收益水平來體現的。
按未入帳資產理論,商譽是計量了未入帳資產的結果。商譽屬於自創的無形資產,其開發成本很難從帳薄中完整地反映出來。而且它的功用與其開發成本之間的關系也很不確定,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
影響企業商譽形成的因素很復雜,企業經營管理水平起了重要的作用,在此,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由於企業具有良好的聲譽,獲得客戶信賴;或由於嚴密的組織,生產效率顯著。
依據商譽的取得方式,商譽可分為外購商譽和自創商譽.外購商譽是指由於企業合並採用購買法進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譽;其他商譽即是自創商譽或稱之為非外購商譽。
對商譽問題的理論研究,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
考察企業自身在市場競爭中能否長期穩定地獲取收益以至於獲得超額收益,實際上就是自創商譽的本質問題;
考察企業並購過程中進行並購的交易價格大於或小於該企業凈資產的公允價值,實際上就是研究外購商譽的本質問題。盡管理論界對商譽爭論不休,但實務界對商譽的處理還是比較一致的,即自創商譽一律不予確認;外購商譽被界定為被購企業的價格與其可辨認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並且賬務處理原則也在走向一致,只是外購商譽的攤銷年限各國有所不同(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和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已取消攤銷處理,改為減值測試)。
⑽ 支付的加盟費應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加盟費是特許經營權,計入無形資產。
特許經營權作為一類特殊的可確指無形資產,對不少企業的生產經營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市場經濟的發展,對外交往的日益頻繁,使國內企業接觸、認識和開發利用特許經營權的機會亦日漸增多。
從資產管理與資本經營的角度看,國內企業界對該類無形資產的認識與使用尚處於起步階段,尤其是對其資產價值的理解和把握還沒有形成統一而規范的結論。
為利於進一步開發、利用各類特許經營權為企業生產經營服務,有必要系統性地探討特許經營權資產價值形成的機理以及如何根據資產的實際狀況對其價值作出公允的認定。
(10)公司加盟費屬於擴展閱讀
特許經營權的實質是無形資產的有償轉讓,在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l、普通特許經營,即總店將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由加盟者使用這些特許經營權進行經營;
2、委託特許經營,即總店將特許權出售給一個代理人,由代理人負責某個地區的特許權授予;
3、發展特許連鎖,即加盟者向總店購買了特許權,同時也購買了在一個區域內建立若干個分店的特許權,若將來事業發展,需要再建分店,不必再向總店申請;
4、所有權合作特許經營,即總店與加盟者合營,共同持有分店股份;
5、分配特許經營,總店不僅授予加盟者特許權,而且還授予其設立批發倉庫,向其他加盟店供應分配貨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