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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快餐騙局 2025-05-20 02:51:58

要別人的的加盟費算詐騙嗎

發布時間: 2021-07-06 21:49:18

❶ 在招商的過程中收取了代理商加盟費,算不算商業詐騙

在招商的過程中收取了代理商加盟費,算不算商業詐騙,要看招商過程中,是否有約定。
如果沒有約定,那就構成商業欺詐。
情節嚴重者,將會被處罰。

❷ 加盟費沒有統一是否屬於欺詐

加盟費不統一是正常現象,地域、地點不同,銷售利潤也不一樣,如果加盟費統一了,地段不好的店如何有保障?

❸ 個體讓別人加盟算詐騙嗎

具體看對方是不是只是跟你要錢,不幫助你開店供貨教你經驗之類的,只是跟你要加盟費,要錢,就是騙你的,加盟都是扶持開店,供貨,教你經驗,後續開起來店鋪了,才會撒手,但是還是會繼續供貨。

❹ 以加盟的名義誘騙簽服務合同算不算詐騙

不屬於詐騙,加盟本來就是一種服務合同。
如果誘騙簽署不公平合同,可以告知對方撤銷。雙方發生爭議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處理。

❺ 我加盟了一個炸雞店,加盟商沒技術都用別人的這屬於詐騙嗎

加盟了一個長的店,加盟商沒接觸都是用別人的,我認為這個應該還是屬於詐騙的,最好不要輕易的心情相信為好。

❻ 拿著一個虛假產品讓人加盟屬詐騙嗎

不能完全說是詐騙。炸騙罪立案標准詐騙罪立案標准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詐騙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採用詐騙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才構成詐騙罪,予以立案追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p/4313353742詳細可登陸問律伴的律師。

❼ 我被手游加盟騙了,這算不算詐騙

那家公司,沒有簽合同是可以拿回的,就算簽了,這種情況也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可以單方面解約的。

❽ 沒取得特許經營權的讓人加盟算不算是詐騙的

不能完全說是詐騙。炸騙罪立案標准
詐騙罪立案標准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 詐騙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採用詐騙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才構成詐騙罪,予以立案追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http://tieba..com/p/4313353742詳細可登陸問律伴 的律師。

❾ 騙取加盟費夠不夠成詐騙罪

恩…看你這么一說,確實是屬於詐騙,構成了詐騙罪,你們可以聯名起訴他們,最少可以報案,警方可以立案偵察。以免他們以後在搞個什麼東西出來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