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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加盟費需要退還嗎

發布時間: 2021-06-08 13:12:16

加盟費可以退嗎

這個是退不了的?,加盟費本身就是別人搞加盟的套路,他們吃的就是你的加盟費,要不然靠什麼掙錢呢

⑵ 加盟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退求助法律

加盟者可以主張退還加盟費。

加盟的法律關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並非合同約定「解除合同不予退還費用」就真的有權不退費。一些認為加盟費不能退還的朋友要麼是法律知識缺乏,要麼可能是加盟公司的輿論要求。

我國法律規定,應當允許加盟者在一定期限的單方解除權。

具體在律師實務中,在本人辦理的大量案件中,一般符合以下調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退還加盟費:

1、在合理期限內作出解除行為,

2、未實際完全使用特許經營資源

3、加盟公司具有一定的過錯或者說違反國務院的規定。

上述條件只要符合兩條即可,解除的時間尤其重要,因此在遇到此類問題時,應當及時委託律師進行處理,具體可以搜索咨詢合肥余智明律師。

附:本人辦理案件(當事人交納14萬,退還12萬)

⑶ 加盟合作定金交了可以退嗎合同沒簽

首先要明確,由於加盟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加盟者處於弱勢地位,我國法律對於加盟者是有特殊保護的,因此加盟費可以主張退還。

但是加盟費的退還需要一定條件,一般實務中法院會考量以下幾個因素:

1、需要在合理的解除期限通過訴訟主張退還(對於結盟者來說越早越好);

2、有無實際經營或者接受服務多寡;

3、加盟經營方具有過錯。

上述條件中,最重要的還是期限問題,解除加盟的時間點很重要,越早越好,越早能退還的越多,因此遇到此類問題大家應當盡快委託律師起訴處理,具體可以直接搜索咨詢合肥余智明律師。

下面附本人辦理的案件(當事人繳納加盟費14萬,最終在律師代理下退還12萬):

⑷ 退出加盟 加盟費要返還嗎

本案是一起涉及特許經營合同中途解除時如何確定雙方法律後果的典型案件。本文認為,根據合同條款,考慮合同性質與行業慣例等因素,在特許方對合同解除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特許方在解除合同時不予返還加盟費並無不當;特許保證金不具備定金的懲罰功能;合同解除後違約方賠償的范圍不應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 一、基本案情 2003年,避風塘公司與唐某訂立特許加盟合同,約定:避風塘公司向唐某授予「避風塘茶樓」特許經營權、傳授加盟店知識等,期限為5年,唐某應支付加盟費15萬元(無論何種情況均不退還),特許保證金3萬元(非定金性質,在唐某違約等情況下避風塘公司有權沒收),並按月支付特許使用費、特許廣告費等。(剩餘3818字)

⑸ 退加盟費的問題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簽訂了品牌加盟合同後能不能退款,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如果是被加盟方違約的,可以退款並且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馬婧律師解析:
加盟費不是絕對不能退還,存在下列情形的,加盟商可要求退費
1、加盟商盡管繳納了加盟費,卻自始至終沒有取得特許經營資格,無法實現對特許人所許可的無形財產的使用,在提前解約的情事發生後,加盟商可因加盟費對價享有不充分而行使返還請求權。如加盟商繳納加盟費後,特許人一直未提供經營技術資料等相關文件的,加盟商可要求部分或全部退還加盟費。
2、加盟商繳納了加盟費,並且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但在經營一定期限後,由於特許人的根本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可以將加盟費作為損失要求特許人進行賠償。如特許人在同一地區又允許多家加盟商的,就屬於根本違約,加盟商可以要求退還加盟費。
3、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因為簽訂合同前特許人向加盟商提供了虛假信息,即加盟商是受到特許人的欺詐後才簽訂合同並繳納加盟費,被特許人可行使返還請求權。
通常情況下,加盟後因故不能在開加盟店,要求退還加盟費的,特許商是可以不退還的。但加盟費最終能不能退,退回多少等問題,不只是看加盟商是否違約,加盟合同怎樣約定,還要審視特許人是否存在違約、履行加盟合同是否有瑕疵等多方面因素,才能最終決定的。

⑹ 交了加盟費不想繼續合作了,加盟費有退嗎

沒有,一般交錢時就跟你簽了合同違約不退

⑺ 加盟合作的投資費用能退還嗎

不知道你們當初是如何約定的。如果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風險共擔,利益分享的話,那你的投資費用是不能夠退還的。
如果當時雙方是按照股份來投資的話,你可以申請退股,然後撤回自己的原始投資股份!

因為你具體沒有講明白,只能這樣回答你,不知是否對你有所幫助。

⑻ 加盟費什麼情況下可退還求助法律

簽過合同。
首先考慮你們的合同本身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如果有效,就要根據合同上面的約定主張權利,
合同中約定不明確的請法院仲裁
真相只有一個,保護自己的利益要緊,應該讓股東知道,而且做為最大的股東,他有義務對這個情況進行了解。
上訴,那兩個股東是代表公司和你簽的合同,那被告應該是公司,卷了你的錢那位是第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