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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分期支付加盟費

發布時間: 2021-06-06 18:17:13

❶ 加盟分期付款的話 是不是我收到一個加盟就能付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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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費和保證金有什麼區別呀

區別一、含義不同。加盟費是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將企業品牌的無形資產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從事業務活動,加盟人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費用。保證金是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種金錢保證。並在雙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時才予以退還。

區別二、退還方式不同。加盟費是不可以退還的,是加盟某品牌所需要繳納的費用。而保證金是在規定的時間內或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退還給加盟者的。

區別三、擔保不同。加盟費是只作為加盟某品牌而設立的規定。而保證金是需要達到某品牌所要求或規定的程度內才給予退還或抵消的一種擔保風險。

區別四、費用不相同。一般保證金的數目要大於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而加盟費都是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統一的費用,加盟費可能比保證金便宜,但也不能排除加盟費要高於保證金。

(2)加盟合同分期支付加盟費擴展閱讀:

加盟費是獲得總部的品牌、技術、服務等無形資產使用權的代價,而保證金是對總部提供的無形資產(如資料等)、物品歸還的信譽保證,除上述兩項費用在加盟合同簽訂時必須繳納,合同期內還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費(權益金)用於後續督導人員的部分開支。

現在還有管理費等很多費用的支出,管理費是因為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所以會吸引較多的顧客上門,賺進較多的營業收入,而應支付給總部的費用。它可能是按月收取,也可能是一年收一次。

參考資料:加盟費_網路

履約保證金_網路

加盟商每年都需交加盟費嗎

加盟費收取要看具體的加盟商,少數加盟費是一次性繳納終生擁有加盟資格,多數加盟費有時間限制,分一年期,多年期。加盟費含義加盟費是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將企業品牌的無形資產,如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商標、版權)、組織管理資產、市場資產和人力資產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從事業務活動,並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費用。

拓展資料

僅從投資額大小、加盟店數量多少等表面情況很難判斷一個加盟項目。實際上,創業者還是應該從項目的盈利模式和特許加盟體系這兩個方面來考察。

首先,對有意向的加盟項目,最好先暗中考察一番。到該項目的加盟店去消費,以顧客身份和店老闆或店員聊天,並估算每天的營業額,分析客戶群、消費時段等等;考察持續一段時間後,看考察結果是否和加盟總部介紹的內容相符,以此判斷對方的誠實態度。

不要和不誠信的盟主合作。而如果該項目根本還沒有開過加盟店,或第一家店一年時間都不到,你就不要理睬它。最後,要了解清楚加盟項目的特許加盟體系的完善程度。

如考察盟主對特許加盟商業模式的認識和運作水平,看他是否有一整套已成文字且可操作的特許加盟管理手冊和加盟店營運手冊;看他是否在加盟商選擇、加盟店店址選擇等方面持負責任的謹慎態度;看他是否重視加盟店的利益和後續管理等。

❹ 加盟合同,違約了加盟費可以拿回來嗎

拿不回來
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正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被特許人(加盟方)交納加盟費是為了獲得特許經營權。加盟費可以說是加盟者獲取特許經營資格的對價,有了這種特許經營資格,加盟者才得以借雞下蛋、快速實現資本的積累。然而,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並不意味著經營活動能順利展開,並取得成功。我們知道,特許經營作為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人首先應有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資源;為將這些經營資源授權給被特許人使用,必須對被特許人提供相關的培訓和支持,以使其順利開業;在被特許人開業後,特許人仍需與其保持密切聯系,繼續提供支持與幫助,促成其成功經營。可見,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並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許經營中,加盟者支付的費用除加盟費外還應包括特許經營使用費,即「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後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許人經營資源的對價。

5.在市場經濟中,商業風險隨時存在,而特許經營恰恰具有低風險低成本擴張、迅速廣泛佔領市場的特點,加盟者正是通過交納加盟費獲得特許經營資格,從而降低經營風險。美國有關商業立法中規定加盟費是加盟者必須交納的風險金,其原因就在於加盟者交納該費用後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大大降低創業風險。因此,在合同開始履行後,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中途解除時的處理原則,而特許方又切實履行了收取加盟費所應承擔的義務,將特許權授予了加盟者,那麼,即使中途解約,加盟費也不存在退還問題。

❺ 能解除加盟合同,退還加盟費嗎

首先要明確,由於加盟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加盟者處於弱勢地位,我國法律對於加盟者是有特殊保護的,因此加盟費可以主張退還。

但是加盟費的退還需要一定條件,一般實務中法院會考量以下幾個因素:

1、需要在合理的解除期限通過訴訟主張退還(對於結盟者來說越早越好);

2、有無實際經營或者接受服務多寡;

3、加盟經營方具有過錯。

上述條件中,最重要的還是期限問題,解除加盟的時間點很重要,越早越好,越早能退還的越多,因此遇到此類問題大家應當盡快委託律師起訴處理,具體可以直接搜索咨詢合肥余智明律師。

下面附本人辦理的案件(當事人繳納加盟費14萬,最終在律師代理下退還12萬):

❻ 支付的加盟費應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這是特許經營權,計入無形資產 借:無形資產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按照我國稅法規定,無形資產可以按規定攤銷並在稅前列支。但目前我國企業的加盟費情況比較復雜,是否能按無形資產核算要看貴單位代理協議的約定情況。一般來說,代理的加盟費分幾種情況,現分述如下: 1、長期有效,不再退還。屬於特許經營權無形資產取得成本,按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和稅法規定辦理,可以在合同期內攤銷,沒有約定代理期限的攤銷期不少於5年; 2、長期有效,分批返還。屬於保證金性質,按長期應收款核算,不能作費用攤銷。 3、長期有效,部分返還,返還金額按加盟時間長短確定,符合一定條件時的全額返還。這樣具有保證金和或有支出性質。應該在支付時暫掛往來,確定不能收回的部分作費用處理。 4、當年/長期有效,抵頂貨款。支付時掛往來,待實際抵頂貨款時作相應處理。 附:《企業會計准則--無形資產》有關內容包括:「特許權,又稱經營特許權、專營權,指企業在某一地區經營或銷售某種特定商品的權利或是一家企業接受另一家企業使用其商標、商號、技術秘密等的權利。前者一般是由政府機構授權,准許企業使用或在一定地區享有經營某種業務的特權,如水、電、郵電通訊等專營權、煙草專賣權等;後者指企業間依照簽訂的合同,有限期或無限期使用另一家企業的某些權利,如連鎖店分店使用總店的名稱等

❼ 我想解除加盟合同並拿回加盟費 下一步應該怎麼做

拿不回來
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