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聽說7天連鎖酒店遭一加盟商索賠,為什麼啊
7天連鎖酒店東莞某分店加盟商向7天酒店集團發去律師函,指責7天連鎖無序擴張、不合理收費等問題,並要求7天就加盟商投資虧損進行賠償。據該加盟商負責人表示,7天連鎖除向加盟商收取品牌使用費、經營管理費、加盟商培訓費等規定項目外,還分攤和收取額外費用加重了經營成本,造成營業虧損,而這些收費項目在加盟合同中並未披露。同時,該加盟商還指責7天酒店未如合同中所承諾「兩公里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店」。新浪商業地產
❷ 酒店預訂 被商家取消 違約金怎麼賠償
可以索要違約賠償的,違約方要雙倍返還押金,酒店應當退回服務費用,如果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加盟連鎖酒店退出要賠償擴展閱讀:
根據合同法: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❸ 退出加盟酒店怎麼操作
什麼級別的,快捷還是星級。
找一個資深店總吧,最見效的辦法。
❹ 退出加盟 加盟費要返還嗎
本案是一起涉及特許經營合同中途解除時如何確定雙方法律後果的典型案件。本文認為,根據合同條款,考慮合同性質與行業慣例等因素,在特許方對合同解除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特許方在解除合同時不予返還加盟費並無不當;特許保證金不具備定金的懲罰功能;合同解除後違約方賠償的范圍不應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 一、基本案情 2003年,避風塘公司與唐某訂立特許加盟合同,約定:避風塘公司向唐某授予「避風塘茶樓」特許經營權、傳授加盟店知識等,期限為5年,唐某應支付加盟費15萬元(無論何種情況均不退還),特許保證金3萬元(非定金性質,在唐某違約等情況下避風塘公司有權沒收),並按月支付特許使用費、特許廣告費等。(剩餘3818字)
❺ 連鎖葯房加盟後如果要退出還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加盟費是企業允許自己的品牌被他人使用,因此要求他人支付一定的費用。加盟是一種特許經營模式,當事人是需要向品牌商支付費用的
首先,商業特許經營不是一個行業,它是一種經營模式,是一種經營活動,是在特許人統一的經營模式下的經營活動。
商業特許經營的基礎是特許合同。特許人與被特許人通過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確立了特許與加盟的法律關系。特許經營關系建立在正式合同的基礎上,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
商業特許經營要求特許人在一個規定的市場、一段規定的時期內將商標、商號、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特許經營中的特許經營資源並非僅僅指商標、商號、經營訣竅、產品、專利、專業技術等中的某一項,而是他們的某幾項或者多項的組合,並且這個組合已經被市場證明是成功的。
既然合同已經約定不能退,那麼在退出的時候,應當遵守合同的約定,是不能要求退的。商業特許經營不是一個行業,它是一種經營模式,是一種經營活動,是在特許人統一的經營模式下的經營活動。
❻ 我現在經營一家加盟連鎖酒店疫情期間想和加盟總部解約,國家法規現在有啥政策
你應該加盟的oyo吧,解約看看合同的違約條款吧,人家大公司法務不是啥用沒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