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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和特許連鎖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3-03-22 20:20:31

㈠ 連鎖店跟加盟店有什麼區別

所謂的加盟就是加入別人的行業和銷售方式,需要支付加盟費用,還有品牌費,廣告費用等,需要銷售對方指定的產品和產品價格,自己承擔自負盈虧
連鎖的意思就是說,自己投資,自己管理,只是使用對方的門店名稱和銷售對方的自有產品,一般不限制你的價格和產品多樣化,不過也要支付品牌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連鎖店指一些有多間店鋪的商店(麥當奴),此商號是接受加盟;
但如香港百佳及惠康超市,他們同是連鎖店而不接受加盟;是獨營生意。
分店是針對總店來說的。比如說我創建立個商店,名字叫***,到後來店裡經營的不斷擴張,已經滿足不了顧客的需要,就需要另外在其他的街道上開立另外一個點,名字叫做***第一分店,繼續開就叫做***第二分店,以此類推

連鎖店是指眾多小規模的、分散的、經營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總部的組織領導下,採取共同的經營方針、一致的營銷行動,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銷售的有機結合,通過規范化經營實現規模經濟效益的聯合。例如:麥當勞
何謂加盟所謂的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而且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也會先將本身的know-how、技術…等經驗,教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都必須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事業之獲利為共同的合作目標;而加盟總部則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質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證金以及權利金等。例如:快客。珍珠奶茶。
在我看來,分店是對於主店來說的,就像是分支機構。而連鎖店不分主次,就是佔領區域,有一個領導中心來統一管理。而加盟店是別人看好你的店,給你付一定的費用,按照你的經營理念來復制你的店。

㈡ 連鎖經營與特許加盟有什麼區別

1、主體不同。連鎖經營的主體是企業自身,特許加盟的主體是企業和加盟商兩者。
2、關系不同。連鎖經營商自己經營,特許加盟商需取得加盟資質才能經營,並且需要嚴格按照加盟體系進行經營。
3、收入分配不同。連鎖經營商收入歸自己所有,特許加盟商需向企業繳納加盟費,剩餘收入由自己分配。
4、擴張速度不同。連鎖經營商都是自有資產,擴張速度有限;特許加盟商不屬於自有資產,更有利於擴張。
5、管理要求不同。連鎖經營商自己管理,而特許加盟需對加盟商進行管理。
6、風險不同。相對於連鎖經營,特許加盟商存在專利泄露和違背加盟體系的風險,如果出現該風險,可能對品牌形象造成影響。

㈢ 加盟連鎖和特許經營有什麼區別

最初的加盟連鎖來源於19世紀80年代,美國勝家(SINGER)縫紉機公司建立了第一個經銷商網路,經銷人付費給勝家公司以換取在一定區域內出售的權利。
鎖加盟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有一個特許權擁有者,即為加盟連鎖的盟主。
2。盟主擁有特許權,特許權可以是產品,服務,營業技術,商號,標示,以及其他可帶來經營利益的特別力量。
3。盟主和加盟者以合同為主要聯結紐帶。
4。加盟者對其店鋪擁有所有權,店鋪經營者是店鋪的主人。
5。經營權盟主的總部,加盟者必須完全按照盟主總部的一系列規定經營,自己沒有經營自主權。
6。總部有義務教給加盟者完成事業的信息,知識,技術等一整套經營系統,同時授予加盟店使用店名,商號,商標,服務標記等一定的區域的壟斷使用權,並在合同期內,不斷進行經營指導。
7。加盟者要想盟主交付一定的有償費用,通常包括一次性加盟費,銷售額或毛利提成等。
8。盟主是縱向關系,各加盟者之間無橫向關系。
許多連鎖企業錯誤認為品牌與規模經濟是企業擴張的原因和內在驅動力,連鎖企業通過不斷自我復制實現規模經濟,知識的低成本復制才是連鎖企業不斷擴張的真正內在驅動力。這要求連鎖企業必須關注知識運營系統建設和管理,在知識創新、復制、保護方面努力進取,提高競爭對手模仿的難度,增加向加盟店的知識傳輸價值,確保連鎖系統的健康持續的發展.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因此也稱之為特許連鎖。 特許經營是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經營在中國開展於上世紀90年代,從剛一開始就的到了迅猛的發展。目前全國特許經營模式廣布在60個行業,採取特許經營模式企業數量接近2000個,特許加盟店近8.2萬個。整個市場以每年約49%的速度遞增。
特許經營是連鎖經營的一種。連鎖經營是指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營業點,在統一的整體規劃和布局下集中管理分工合作,通過擴大規模獲得更高的效益。連鎖經營包括直營連鎖、特許經營和自由連鎖。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在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根據這一條的規定,特許經營作為特殊經營模式的特徵是特許人通過合同轉讓使用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在內的特許經營權,取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雙方的合作基礎分別是特許人的知識產權和經營模式,以及被特許人的投入資本。特許人一般會通過合同掌握特許加盟店的最終管理權,而被特許人對自己的投資擁有所有權。雙方通過合作各自取得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並沒有隸屬關系,雙方並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夥人,亦不屬於代理。確切的說是特許人把自己的商標標志和管理技術等知識產權授權被特許人有償使用,由此以整體統一的商業形象和管理模式對外營業。而對於所有的被特許人來說,彼此之間是沒有直接關系的 1、固定的特許經營條款。幾乎所有的特許經營協議都有固定的期限,通常是10年。除非受許人嚴重不能履行義務,否則大多數特許者在期限到來時都會延期。
2、發展日程表。當受許者獲得特定區域或國家或地區特許權--通常稱作地區特許或總特許時,特許者通常會堅持受許者履行雙方同意的區域發展日程表。這意味著受許者必須在一定年限內開張指定數目的特許店。 3、知識產權。特許經營的主要條款之一是知識產權的使用。大多數特許者對如何使用他們的知識產權都有非常特別和具體的要求。這包括受許者在經營中採用特許者的企業標記。有時為達到統一性,受許者可能被迫向海外購買物品和設備。 4、次特許的權利。獲得地區特許或稱總特許的權利並不一定有次特許的權利。這意味著未獲得次特許權的受許者只能在其領域直接擁有和經營所有的店鋪。可能的受許者非常有必要考慮上述情況並且在談判早期就提出來。引起許多誤解的原因常常是由於亞洲的受許者對西式特許經營缺乏了解。盡管特許經營的成功率很高,但並不是對所有人都合適。

㈣ 特許經營和加盟的區別與聯系

答:傳銷是一種典型的金字塔式銷售模式,傳銷的產品通常不被市場所了解,需要通過傳銷的方式進行推廣。同時傳銷的產品由於它有特別的渠道,所以價格與普通市場上的產品不直接進行比較。另外,傳銷過程中將銷售權細分的過程是以推銷產品的數量等因素作為條件的。這幾方面均與特許經營有著本質的不同。特許經營是一種通過特許者與被特許者建立某種契約關系銷售商品或服務的方式。通常,開展特許經營業務的產品或服務已被市場接受或已得到驗證,具有較好的市場成績。另外,特許經營的授權過程要復雜的多,它要綜合考慮被特許者各方面的實力。

㈤ 加盟店,直營店,特許店有什麼區別

1、加盟店
所謂的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而且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也會先將本身的經驗,教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都必須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事業之獲利為共同的合作目標;而加盟總部則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質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證金以及權利金等。
加盟店指那些專門經營銷售特定商品的商店,這些商品具有極強的關聯度,或者是同一個品牌的商品,或者是一個系列專門的商品,加盟店一般非常講究店面裝飾,給人以精品的、統一形象的感覺。例如,出售具有傳統特色的商品,店堂布置突出古典美;出售流行、新潮品,店堂裝飾突出現代感。同時,加盟店提供比其他商店更多的服務,諸如消費咨詢和建議等。
2、直營店
是指由總公司直接經營的連鎖店,即由公司總部直接經營、投資、管理各個零售點的經營形態。總部採取縱深似的管理方式,直接下令掌管所有的零售店,零售店也必須完全接受總部指揮。
狹義的連鎖店就是指RC,RC是一個和制英語(即地道的日本製造英文),它是指由總公司直接經營的連鎖店,這種形態的連鎖店在美國都是屬於連鎖加盟店的一環。它的優點是經營完全在總公司的掌握之中,缺點是由於完全由總公司出資,總公司派人經營,在市場的拓展方面較慢,另外由於有的店長也是應聘的,不是老闆,反而經營績效不如店長是老闆的加盟店。
3、特許店
特許連鎖店又稱加盟連鎖,是指特許專賣授權者(製造商、批發商或服務企業)與接受者之間,通過契約或合同建立起來的一種連鎖組織。
接受者通常是獨立的零售商,他們根據約定的條件而獲得某種特許買賣權(或統銷權)和營業權(一般指特許專賣授權者開發出來的商品、服務、商標、商號、經營技術、營業場所等營業系統特許權)。相對地,接受者使用特許權要付給特許專賣權者一定的報酬(或稱使用費)和承擔規定的義務。如美國麥克唐納漢堡包、肯德基炸雞的特許專賣店遍及全美及世界各地。特許專賣權者通常是世界享有盛名的企業。
特許連鎖店的條件:有資深員工,自有房產,有重要的據點,有利可圖。
區別:
一、直營店就是自營店,是有品牌商自己投資,自己管理的模式去操作.(包括店鋪選址、裝修、招工、人員管理都是公司親自操作)。這類店鋪位置一般都在地段比較好的位置,而且形象也比較好。它通常優良個作用:
1)、這類店鋪雖然形象好,地段好,但房租一般也比較高。所以這類店鋪的作用就是,公司可以在這類店鋪看到問題,同時迅速的去解決。不會讓問題出現在代理商,或加盟商那裡。
2)、正因為這類店鋪的位子都在比較繁華的路段,而且形象好。所以它可以起到很好的一個至高點的作用,在當地可以做無形的宣傳。(前提是要管理到位)
二、特許加盟店是私人自己出錢直接和品牌商合作開的店鋪,做這類一般要交納一定的加盟費或市場保證金(這種類型的店鋪一般投資不是很大)。然後由品牌商統一為這類客戶免費設計店鋪裝修、招工以及給員工做前期培訓、按折扣提供貨品和開業前的指導。但店鋪所產生的費用都有特許加盟店的老闆自己出。同時加盟商店鋪的所有活動,以及要變更的事物都要經過品牌的許可。
三、還有一種叫代理商。(這個類行啟動的資金要比加盟店要多的多)這個類型是在一個區域內開店,他類似於二道批發商。代理商到品牌商那裡拿貨,然後品牌商分一個省或一個區域(比喻說華東區,華南區等)給代理商去操作。這時代理商可以自己開店也可以在去找加盟商。

㈥ 特許加盟與加盟的區別是什麼

沒什麼區別,加盟只是通俗的說法,而特許加盟是比較專業的說法,如此而已!

㈦ 特許經營和加盟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特許經營又稱特許加盟,與單純的加盟有很大的區別。國家為了規范加盟行業,在2007年頒布了有關加盟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系列法規。國家規定,所有從事加盟的企業都必須在商務部備案取得特許經營資格後才能從事特許加盟的經營活動,否則,企業的加盟經營活動是違法的,這也是鑒別一家從事加盟經營活動的企業是否合法可靠的重要標准。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七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㈧ 加盟店,直營店,特許店有什麼區別

區別

一、產權關系不同

加盟店,與品牌總部是獨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資本是相互獨立的,與總部之間除了合同規定的相關細則,並無資產紐帶。

直營店,則隸屬於總部,屬於同一資本所有,由總部直接運營、集中管理。相較而言,直營店的發展更易受到資金和人員的限制,但是,從另一方面講,在新品研發、技術更新、推廣應用等方面更有優勢。

二、法律關系不同

加盟,是一種特許連鎖方式,由特許人——品牌總部和被特許人——加盟店經合同建成關系,通過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此,加盟店具有相對的靈活性、主動性、自主性。

直營,則是總部旗下的成員,按照總部的方針,由內部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調整,依照按總部的意志行事。

三、管理模式不同

加盟店的核心在於品牌總部對於特許經營權的轉讓,這一點,由初期繳納的費用(加盟費、管理費、保證金)得以體驗,品牌總部是轉讓方,加盟店是接受者,一個品牌可以有很多的加盟店,各自的人事和財務是相互獨立的。

直營店,不管有多少家,總部對其擁有所有權和決定權,自主權、創造性、主動性均受限,當然,對於總部而言,架構龐大,人員眾多,管理難度系數也是較高的。

㈨ 連鎖店、加盟店、特許經營店各有何區別

連鎖店是指眾多小規模的、分散的、經營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總部的組織領導下,採取共同的經營方針、一致的營銷行動,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銷售的有機結合,通過規范化經營實現規模經濟效益的聯合。

而加盟店指那些專門經營銷售特定商品的商店,這些商品具有極強的關聯度,或者是同一個品牌的商品,或者是一個系列專門的商品,加盟店一般非常講究店面裝飾,給人以精品的、統一形象的感覺。例如,出售具有傳統特色的商品,店堂布置突出古典美;出售流行、新潮品,店堂裝飾突出現代感。同時,加盟店提供比其他商店更多的服務,諸如消費咨詢和建議等。
特許經營店呢就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而被特許人獲准使用由特許權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標、商號、企業形象、工作程序等。

㈩ 特許經營和特許加盟的區別是什麼

1、模式不同

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2、管理不同

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因此也稱之為特許連鎖。 特許經營是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經營在中國開展於上世紀90年代,從剛一開始就的到了迅猛的發展。目前全國特許經營模式廣布在60個行業,採取特許經營模式企業數量接近2000個,特許加盟店近8.2萬個,整個市場以每年約49%的速度遞增。

3、經營范圍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並沒有隸屬關系,雙方並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夥人,亦不屬於代理。確切的說是特許人把自己的商標標志和管理技術等知識產權授權被特許人有償使用,由此以整體統一的商業形象和管理模式對外營業。



(10)加盟和特許連鎖的區別擴展閱讀:

在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加盟是屬於特許經營的一個種類。

加盟商又分為區域加盟商和個體加盟商,加盟商專業術語叫受許人,他們關系就是合同上規定的核心業務的使用權。 另外,特許經營是有別於連鎖經營的,連鎖經營加盟商和特許經營中的受許人存在本質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