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飯店餐飲業 加盟
餐飲業有好多項目可以加盟,比如說金老漢、便宜坊、崽兒火鍋等等,都可以。 下面是崽兒火鍋的加盟條件,
1、具有合法資格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如合夥經營,合夥人不得超過三人。
2、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及品德,具有致力於餐飲事業的開拓魄力和韌性。
3、熟悉當地市場環境和消費需求,有一定的經濟基礎和投資實力;
4、有良好的社會關系,具備較強的人際溝通、財務管理能力;
5、認同重慶崽兒經營理念,服從總部機構管理,積極配合總部的市場運作,遵紀守法,規范經營。
特許加盟審核網上都有,你可以去看看
2. 餐飲連鎖加盟店有哪些
加盟的話,像這種餐飲行業總部一般只提供品牌使用權,食物的做法,像材質什麼的肯定要自己采購的,不涉及到物流。
餐飲這種投資大回報慢的行業,入行需謹慎,不要看到大街上那麼多餐館以為他們都賺錢,每家都有自己一本難念的經。
關於餐飲如何經營可以給你幾條建議。
1、做出特色。一個沒有特色的店沒有他的生存下去的意義,如果說你一定要做沒有特色就是你的特色,我也沒法子。特要特什麼地方:菜品,味道,做功,環境……
2、服務好,環境好,比你的定位還好一點點,如你定位低端的,你就做得比低端的同行好一點點,高的就比高的好一點點。可以在細節上比他們好一點點。
3、客人要什麼,你知道嗎?做食,就好比是在做良心。所以一定要衛生,一定要在食材是控制好。安全第一。
4、多學習。
5、會用營銷的眼光做生意,知道怎麼才能讓客人回頭。
6、用心經營,細處做起。一定要管好店中的人、財、事。
求採納為滿意回答。
3. 特色飯店加盟連鎖
四川的廖排骨是做熟食連鎖加盟的,主要就是以正宗的川鹵為主打特色,其招牌菜五香鹵排骨和五香鹵豬手都是中國名菜,現在全國有400多家店,是投資的黃金項目哦。
4. 加盟餐飲連鎖店
可以考慮開小吃店,投資不是很高,需要店面也不用很大,操作簡單,出餐快,回頭客多。民以食為天,現在的人對於飲食的需求不僅僅是吃飽了,在好吃的上面很捨得花錢。你可以搜一下芙蓉泉烤雞爪,在芙蓉街十分火爆,現在也放開加盟,先實地去店面考察再考慮要不要加盟,期間不收取任何費用,在芙蓉街總店二樓辦公室面談。小吃街很出名的,全國各地來的遊客,能看出大家都喜歡吃些什麼,對於小吃餐飲作參考非常有幫助,也能順便就當旅遊了。來的話可以聯系我
5. 開連鎖加盟飯店的條件
在實行特許經營之前,我們有必要了解特許經營條件,在中國發展特許經營的條件如下:
·發展特許經營必須形成特許經營的載體
·完備的法律制度
·高水平的企業經營管理
·強有力的加盟總部-有一套成功的、有特色的、可重復操作的樣板經營模式 -有一套培訓和知識傳授的方案及實施計劃 -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合適的受許人
·健全的社會服務體系
因此,從以上的條件分析,然後再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國情,一些大中城市已經初步具備了發展特許經營的客觀條件。
中國發展特許經營的條件分析:
·生產水平明顯提高,市場體制的初步形成
·連鎖經營實踐提供的經驗
·優良傳統經營特色和高超服務技藝的老字型大小企業
·多種經濟形式共存的經濟體制的形成,私營經濟的崛起和發展
·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出台中國發展特許經營的現狀分析:
·部分中國企業正在形成一定的經濟規模和完善的管理系統
·多種經濟成份的發展,零散性是一大特徵
·連鎖經營迅速的發展和逐漸的規范
·外國特許經營品牌的進入,給一批中國企業帶來進入國際市場的機遇
在國際上,特許經營發展較快的國家和地區一般都有專門的法規和條例,以規范特許經營母公司的經營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特許經營這一新型的、現代的商業經營組織方式,所帶來的區域經濟合作等問題必須依靠法律規范等手段加以解決,並清楚地界定其經營行為,明確特許方與受許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有關稅負問題的范圍;規定特許經營雙方的融資方式和規范及享受優惠的有關政策。
當國處的特許經營品牌紛至沓來之際,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購買特許權並不意味著就購買了成功,如何打好特許經營這張牌,中國的企業當然應該擁有一個長遠的考慮。
第一條 為加強對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規范特許經營市場秩序,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是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機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向特許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工作實行全國聯網。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特許人,都應當通過政府網站進行備案(網址為www.mofcom.gov.cn)。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備案機關舉報。
第五條 申請備案的特許人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業特許經營基本情況。
(二)中國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
(三)特許人的市場計劃書。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的復印件。
(五)與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專利權及其它經營資源的注冊證書復印件。
(六)由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開具的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文件;直營店位於境外的,特許人應當提供直營店營業證明(含中文翻譯件),並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和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不適用於上款的規定,但應當提交特許人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訂立的第一份特許經營合同。
(七)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八)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目錄(須註明每一章節的頁數和手冊的總頁數,對於在特許系統內部網路上提供此類手冊的,須提供估計的列印頁數)。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批准方可開展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十)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特許人承諾。
上述第(一)至(三)項材料直接在網上填報,第(四)至(十)項應當在網上提交便攜文件格式(PDF)的電子版材料。
第六條 特許人應當在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的15天內向備案機關申請備案。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有關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第七條 特許人的備案信息有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機關申請變更。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其上一年度訂立、撤銷、續簽與變更的特許經營合同情況向備案機關報告。
第九條 特許人應認真填寫所有備案事項的信息,並確保所填寫內容真實、准確和完整。
第十條 備案機關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並在商務部網站予以公告。
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備案機關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備案機關在特許人材料補充齊全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
第十一條 已完成備案的特許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備案機關可以撤銷備案,並在商務部網站予以公告:
(一)因特許人違法經營,被主管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二)備案機關收到司法機關因為特許人違法經營而做出的關於撤銷備案的司法建議書。
(三)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經查證屬實的。
(四)特許人自行注銷的。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及撤銷備案的情況在10日內反饋商務部。
第十三條 備案機關在完成備案手續的同時,應當完整准確地記錄和保存特許人的備案信息材料,依法為特許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公眾可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查詢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企業名稱及特許經營業務使用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
(二)特許人的備案時間。
(三)特許人的法定經營場所地址與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營業地址。
第十五條 特許人未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及特許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境外特許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按照本辦法執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特許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國家行業協會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企業備案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協調作用,加強行業自律。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
6. 注冊連鎖加盟餐飲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連鎖加盟只是一種經營模式,在注冊公司的前置條件或手續上,本身沒有什麼特別要求。
一般的程序是先注冊一個餐飲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然後在同一區域內,每一個開的連鎖店都以分公司的形式存在,這樣,能更好的滿足「六個統一」的連鎖經營內在要求,也方便總公司對連鎖餐廳的統一管理。
如果是跨區域運營,則最好在屬地注冊一個獨立法人的全資子公司,再把在那個地方的連鎖餐廳都設為這個子公司的分公司,這樣能把稅上到當地。因為經營過程中,需要地方政府在很多方面給予協助,如果都不注冊到那個地方,要想尋求協助就很難了。
7. 怎樣加盟餐飲連鎖店
加盟連鎖創業並不是人們想像中那麼容易,實踐表明,要成功地加盟連鎖經營,你得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選對加盟行業 近年來,新冒出的熱門連鎖業品牌不在少數,但有不少品牌沒「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這樣說,加盟連鎖的品牌幾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這無疑加大了加盟連鎖創業者選擇的難度。因此,選擇加盟行業時,一定要經得起市場的考驗:連鎖經營體系至少已經有5年以上。 二: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機會越大 加盟連鎖經營,對想創業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創業項目的煩惱,的確是一條成功的快捷方式。據一項調查顯示,日本零售業有80%的獨立開店者第一年就關門大吉,能撐到第五年者只有8%;而連鎖店第一年就結束營業者僅有20%,有77%的連鎖店能存活到第五年,這個調查就證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創業劃算。」但這些數據並不是說,加盟後就一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據調查,找具有一定開店經驗,且連鎖店數達一定規模或發展至少五年以上的總部,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比較有經營保障。有些新興加盟體系,本身在市場上發展的時間就不夠長,還沒有經過市場的經驗,顧客的消費習慣尚未養成,容易造成暫時生意興隆的假象。當選擇弱勢連鎖品牌時,雖然你可以少繳加盟金,但相對之下,所能享有的總部資源和幫助也較少;許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競爭力自然也就較弱。 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由於發展前途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條件越嚴格的品牌往往有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較強大的財力與實力,反而較有能力保證加盟者獲利。正因為如此,越有信譽的連鎖企業,挑選加盟者時把關就越嚴謹。 三:最好能與連鎖總部「面對面」 現在連鎖企業很多,加上前幾年加盟店利潤可觀,使得有些新興的連鎖企業和加盟者都比較浮躁。一些創業者創業心切,只聽連鎖企業的一些宣傳資料就草率地簽約加盟,等到有糾紛才發現連鎖總部比自己的店面還小,甚至是一個空殼,根本沒有解決門店問題的能力和經驗。因此,親自走一趟總部及其加盟店搜集第一手現場資料,非常必要。 另外: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近年來,隨著創業風潮日趨盛行,加入連鎖加盟店的人愈來愈多,加盟糾紛也隨之增多。這些糾紛的產生泰半肇因於加盟合約,加盟總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詳細說明合約內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簽下合約,在雙方各自模糊處理之下,會產生糾紛也就不足為奇了。 其實,加盟者在簽立加盟合約之前,就應深入了解合約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以為加盟合約都是總部制式的範本不可修改。其實合約應該是透過彼此雙方協議之後做成的。換句話說,加盟者不僅該睜大眼睛看清楚內容,更有權利要求修改內容。本文僅提供以下十點注意事項,供加盟者做為簽約時的參考。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因為唯有在簽約前,仔仔細細了解合約,才能減少日後的紛爭產生。
麻煩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