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加盟店會受總部控制嗎
我舉例子吧,發生在我朋友身上的!我朋友開了個餐館,是加盟的那種,然後加盟金20萬五年。他們總部所給你的就是派來廚師團隊(當然工資你是要自己開的),其他什麼選址,同地區有沒有這個總部的其他代理的分店,一該和他們無關了!到後面朋友才知道,這廚師團隊不過是他們,裡面的學徒當久了派過來的,而且這區還有其他的這店之前就加盟進去了!結果還是關門了,可以說兩敗吧!!
另一個像KFC,你知道的。他們加盟金是貴了,你要加盟就必須從他們總部已開的分店裡且沒被人代理走的,中去選一個你認為可以的,地區不同加盟金不同!然後加盟者必須去培訓6個月,還有就你所有的食材必須他們統一配送,因為他們要保證所有的店口味一樣。他們還會派管理人員來,當然你可以自己另請!工資你肯定要開,!!你問加盟店受總部控制不,其實要看他們控制你哪些方面,和怎麼控制。有好有壞!!!
② 總部跑路加盟商負什麼責任
這兩個應該屬於詐騙吧,所以說在這個時候你可以選擇報警來處理別的,恐怕沒有什麼辦法。
③ 私自轉讓加盟店是違法的嗎
應該算是違約吧,違反合同法關於合同的相關約定,和一般的違法倒沒什麼關系。只是如果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需要自己負責罷了。
原因就在於,加盟企業需要對加盟方有一定的條件,如果你私自轉讓難保能夠達到加盟要求,一般來講,只要不對公司造成影響,轉讓加盟一般都是可以通過的,又何必要私自轉讓呢?
④ 加盟店的利與弊有哪些
加盟店的利:
1、 個人經營者的項目一旦成功帶來的盛況是短暫的,因為馬上就會出現很多效仿者甚至不惜通過惡性競爭來挑戰加盟者的經營地位。但是如果是加盟商那就沒有這方面的擔憂了,因為可以獲得本地區的獨家經營權,讓生意做的無驚無險!
2、連鎖加盟品牌總部資金和人員支持到位,使得其在產品配送研發方面更具優勢,能夠適時源源不斷緊跟時尚的為加盟者提供高品質的貨源,從而保證了品牌的持續競爭力和對消費者的吸引力。連鎖總部具有強大而系統化的產品開發能力,每年、每季、每月均會有新產品上市,對每一個加盟商均勻強大的貨品保障能力。加盟商不必自設產品開發部門而享受到這種品牌管理帶來的好處。
3、由於總部統籌處理促銷、貨品、乃至會計事務(有些總部還有全套電腦會計系統提供給加盟店使用)等,使加盟店能心無旁礙地專心致力於銷售工作。
4、加盟品牌總部給加盟者提供品牌促銷活動以及宣傳支持,甚至提供季度銷售數據,從而使得加盟者節省了很多時間和精力能夠專心於銷售事宜,而且總部強有力的廣告效果也是個人經營者無法比擬的。
5、總部在合作期限內可提供有力於加盟者發展的所有服務。如職前訓練、開業輔導、營銷策劃、管理方法、裝修標准等指導,並提供成熟的管理系統和專業的精英指導。總部專員定期現場輔導加盟店,使加盟店減少了虧損風險。
6、往往做連鎖加盟產業的總部都是經過長時間積累鑄就了精湛的技術,擁有雄厚的資本,品牌效力強勁。這樣一個企業肯對外開放自己的技術吸收大眾加盟,對企業對個人都是雙贏的,加盟者通過加盟這些品牌,可以迅速學到先進的技術,獲得消費者的品牌認可,迅速進入成熟的盈利階段。
加盟店的弊:
1、由於總部對於所有加盟者在一致性方面要求嚴格,加盟者若想完全獨立自主是不可能的。
2、由於加盟合同的限制,加盟者必須得到總部同意後方可將加盟店轉賣給第三者。
3、由於加盟商需要交納加盟費用,因此,開一家加盟店在前期的投資會相對較大。
⑤ 加盟店承擔總部的法律責任嗎
總部與加盟店不一定承擔連帶責任。因為根據表見代理的相關規定,總部與加盟店在合同中承擔連帶責任。但是這種連帶責任,只是外部責任,消費者可以向總部或加盟店要求賠償,總店與加盟店之間的內部責任取決於雙方的具體協議。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⑥ 加盟店被工商局罰款總部有責任嗎
要看具體原因的,如果是總部未告知的話,總部肯定要負責,但是由於你方原因且合同未標明的違反工商規定的,基本算是你自己的責任
⑦ 加盟店關閉拖欠貨款總部承擔什麼責任
一般加盟店都是獨立法人,總部只是授權經驗他們的項目而已,所以一般只能對法人提起訴訟
⑧ 加盟店違規總部應該發什麼函告知呢
加盟店違規總部應發「告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