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是連鎖加盟店,每月交管理費。如果公司統一配送不到位,又不能私自采購,加盟店應該怎樣做
先跟公司反應你這邊的情況,讓他們給出具體解決方法和時間。再次以後下單根據到貨時間規律做下調整。最後考慮萬一公司沒能解決,自己貨源的問題。找批發市場做調查。
❷ 加盟店合同指定必須采購公司貨品屬於違法行為嗎
答:加盟店合同指定必須采購公司貨品事實應該屬於違法行為。
❸ 請問怡品客加盟店可以通過已加盟的加盟商那裡代理么就是不從總部加盟。
一個餐飲項目要形成自己獨享的「特色」,光靠一兩下子是遠遠不夠的。加盟連鎖是一個不多的選擇。連鎖加盟 ,要求店面及其他方面的統一,背簍人家會提供VI設計方案,以及有關店面裝修等問題我們也可以提供設計方案 。餐館經營的總方向總部已經確定,加盟商完全不用勞神,這也就是選擇加盟的好處之一,加盟餐飲店,你要做 的就是學別人成功的經驗管理好你自己的加盟店就ok了。 想翻越高牆,先把帽子扔過去。當你決定要做餐飲以後 ,你會在專業的指導下按部就班的讓你的餐飲店開起來。到時你會發現原來做餐飲業很簡單。在不久的將來便會 實現自己的夢想!
❹ 開加盟店是不只能按照總店的規定賣東西 自己進的貨能賣嗎
開加盟店只能按照總店的規定賣東西,自己進的貨不能賣。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
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4)加盟店不從總部采購擴展閱讀:
加盟店的特徵:
1、向超級市場和便民店分流發展。如菜市場、糧店、雜貨店、煤炭商店等分別歸入超級市場或便民店。這種發展改變了這些專業商店的性質,使之成為以食品為主的綜合經營的商店的一部分。
2、向規模化大店發展。這些加盟店通過改建、擴建、再建,成為與百貨公司相匹配的商廈。經營內容除保持一定的專業特色外,更具有百貨公司的特點,如上海南京路和北京西單、王府井的許多專業商店就已改造成這樣的商廈。
3、通過對一類或一種商品進行升級換代,通過挖掘、發揚和創新傳統經營特色和服務特色,提高商品適合消費者特定需求的專有程度,並引入連鎖經營機制,廣開加盟店,形成加盟店、加盟店規模經營的態勢。可以說,第三種發展模式代表了我國加盟店發展的基本方向,極具發展潛力。
❺ 葯品經營想開一家葯店,如果加盟連鎖的話,是不是葯品只能采購加盟的公司,其他大型批發公司可以采購嗎
依法經營的話,只能向加盟的連鎖總部采購,葯監局規定連鎖門店不允許向其他批發公司采購。這也是葯監部門對加盟店重點檢查的行項目之一。
葯監規定連鎖葯店,包括加盟店都要實行六統一,即:統一商號,統一標識,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質量管理,統一定價。
❻ 加盟鍋圈食匯以後,店內所有的商品都要從總部采購嗎
除了少量蔬菜需要提前向公司報備,公司允許後方可自行采購,其他所有商品,必須從公司總部統一采購。有不清楚的,歡迎隨時提問
❼ 開一個加盟店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即使是加盟店,也需要需要辦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另外,你可以找你的供貨商提供一份授權書,授權你銷售他們產品的授權書。
你找好店面之後,
最好先向房東索取房產證明文件的復印件,看一下店面的房屋使用用途是否為「商住」或者「商業」性質,
最好親自去工商部門咨詢一下這個廠房是否能辦理營業執照,
(如果房東不放心給復印件你,最好和房東一塊兒去工商部門咨詢)
然後就是辦營業執照了
個人建議你辦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比較好。
因為辦個體戶營業執照手續簡單,費用低廉,只需要23塊,
辦個體戶營業執照需要的材料是: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店鋪的場地證明文件(房產證或者土地證復印件),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證件相片一張。
如果不知道去哪兒的工商局或者工商所,又或者是行政服務中心辦營業執照,你可以問一下旁邊的店鋪的老闆。
如果材料齊全而且符合工商部門的要求,那麼一般一周時間就能拿到營業執照。
拿到營業執照30天內去地稅、國稅部門申請《稅務登記證》。
需要的材料是: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費用是十幾塊的工本費,基本上是即時辦理就能即時拿到稅務登記證。
個體戶一般繳納的是定額稅,國稅和地稅都是定額稅。
個體戶的定額稅征訂的標准有很多,不僅僅是經營項目,也不僅僅是店面的面積,他是一個綜合計算的結果。具體稅額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你店鋪所在路段,以及經營規模、經營項目、店鋪的租金而定。各地的情況不同,所以很難說清楚究竟是多少錢。
如果稅務部門認定你的每月經營額低於5000元,那麼就不用交國稅,只需要繳納地稅,如果被認定每月經營額高於5000元,那麼就要交國稅和地稅兩種稅了。
個人建議,要和向你定額的稅務局的專管員搞好關系,招待好他們,是很有用的。
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話,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去當地縣區級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辦理。
需要的這個證的話,帶上以下材料: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去質監局辦理
費用大概是100塊上下。
❽ 開加盟店能不能從總部派人
那是不可以的,如果是開家加盟店的話,廚師要自己找,並要叫他們去總部學習燒特色菜的技術,合格了才能被正式成為加盟店.
❾ 請問加盟葯店如果從其他醫葯公司進貨被檢查到會處罰嗎
兄弟,加盟葯店也屬於連鎖,連鎖的七個統一裡面有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總部罰不罰都是小事,從其他醫葯公司進貨已經違反了GSP管理了,而且是重要缺陷,輕則罰款、重則吊GSP和葯品證。
❿ 總店不需要承擔加盟店的任何責任,需要預備哪些材料
建議你先看一看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
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
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
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
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
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
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