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務員為什麼不能做連鎖經營
根據公務員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盈利性兼職。
處罰方面一般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是否處分、處罰主要視其情節程度和影響而定。
B. 公務員做連鎖經營被舉報了單位會不會有處罰
公職人員不能從事生產經營項目,否則按公務員管理條例處理。會被開除
C. 誰知道國家公務員可不可以經商呢
公務員不可以經商。公務員不能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有如下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4、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5、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6、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7、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8、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9、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10、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1、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12、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13、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14、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1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16、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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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權利主要包括:
1、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是國家對於公務員的勞動給予的經濟補償,是維持公務員物質生活的基本保障;
2、身份保障權,非因法定事由和程序,公務員的身份和職位不受免職、停職、降職、調職以及其他不利於執行職務的處分;
3、依法執行公務的權利,即任何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都被確認為非法,並將受到法律制裁;
4、申訴和控告的權利,公務員的合法權益若受到非法侵害,有權向公務員主管機構和司法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以獲得行政和司法救濟;
5、獲得培訓的權利;
6、休息和休假的權利。
D. 公務員允許做生意么
依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國家行政相關工作人員是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而在實踐中公務員經商參與營利性活動的情形是比較多的,對公務員的形象造成不良的影響,那麼公務員經商會判刑嗎?公務員經商會不會判刑要依據具體的案情而定,如果進行經營活動時,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取得非法利益的,就可能構成職務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不得有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等行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公務員經商的話,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給於停崗或者開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E. 公務員開店可以嗎
不能,公務員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不得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不得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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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F.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公務員,可以開店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公務員不可以開店,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質監局和物價局屬於事業單位,裡面的工作人員主要為事業編制,部分領導崗位是公務員編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公務員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拓展資料: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公務員不準開店的依據
《公務員法》第四十二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G. 公務員可以開店嗎
不能。
公務人員(含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以下同)一律不準個人獨資或與他人合資、合股、合夥經商辦企業,不準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不準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了我國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對在職公務員經商行為嚴厲禁止。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四)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H. 公務員能開辦公司嗎
公務員不能開辦公司。
國家公職人員不允許開辦公司或投資成立公司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以他人的名義經營或經營企業;
(二)違反規定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票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投資其他證券;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股份的個人;
(五)違反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規定從事兼職或兼職工作,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六)辭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在前職務管轄范圍內的經營范圍內的從業,或者從事與業務有關的營利活動。在前任職位的管轄范圍內。
二、第53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進行以下任何行為:
(十四)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並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第二十八條任何下列行為的公共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受到處罰:
(三)利用其工作謀取非法利益;
四、公務員辭職或者退休的,公務員領導的公務員應當在三年內辭職,其他公務員在兩年內辭職,不得在公司或者其他職務上任職。營利性組織與原業務直接相關,不得從事與原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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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經商行為的法律後果:
1、行政責任
公務員經商屬於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於公務員經商行為規定了明確的行政處罰標准。如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公務員的某些經營性行為也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例如,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於或者高於市場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或者出售房屋、汽車的,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或者收受請託人乾股的。
I. 一般國家公職人員可以經商嗎
一般國家公職人員不可以經商。
對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條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十五條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3、《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實施辦法(中紀發[2011]19號·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
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四項所稱「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是指個人或者與他人合夥在國(境)外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個人在國(境)外投資入股」,是指在國(境)外以個人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
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經濟實體」,是指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以及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償中介活動」,是指通過為市場各類主體提供信息、介紹業務、開展咨詢等而收取錢財的活動。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辦發〔1998〕17號),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08〕11號)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兼職或者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規定。
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兼職的領導幹部,應當辭去本職或者兼任的職務。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第十五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六項所稱「離職」,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離開公職,包括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等情形。「原任職務」,是指離職或者退休前最後擔(兼)任的職務。
在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發〔1984〕27號·1984年12月3日起施行)
二、鄉(含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幹部(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一律不得以獨資或合股、兼職取酬、搭乾股分紅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也不允許利用職權為其家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5、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中發〔1986〕6號·1986年2月4日起施行)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