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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零售連鎖加盟店可以自行采購葯品嗎

發布時間: 2021-11-08 12:59:51

① 葯品連鎖門店獨立購進葯品如何處理

【提問】《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葯品零售連鎖門店不得獨立購進葯品" 《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葯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葯品;但是,購進沒有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材除外。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明確規定,行政處罰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如果連鎖葯店獨立購進葯品如何處理?應用法律依據是什麼?【回答】答復:《葯品管理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葯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葯品。本案中,甲連鎖葯店違反了《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依據《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給予甲連鎖葯店警告、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處罰;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 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有哪些特殊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是指經營同類葯品、使用統一商號的若干個門店,在同一總部的管理下,採取統一采購配送、統一質量標准、采購同銷售分離、實行規模化管理經營的組織形式。
第三條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由總部、配送中心和若干個門店構成。總部是連鎖企業經營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連鎖企業的物流機構,門店是連鎖企業的基礎,承擔日常零售業務。跨地域開辦時可設立分部。
第四條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應是企業法人。
第五條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程序通過省(區、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並取得《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葯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通過地市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並取得《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一)總部應具備采購配送、財務管理、質量管理、教育培訓等職能。總部質量管理人員及機構應符合葯品批發同規模企業標准。
(二)配送中心應具備進貨、驗收、貯存、養護、出庫復核、運輸、送貨等職能。質量管理人員、機構及設施設備條件,應符合葯品批發同規模企業標准。配送中心是該連鎖企業服務機構,只准向該企業連鎖范圍內的門店進行配送,不得對該企業外部進行批發、零售。
(三)門店按照總部的制度、規范要求,承擔日常葯品零售業務。門店的質量管理人員應符合同規模葯店質量管理人員標准。門店不得自行采購葯品。
第六條直接從工廠購進葯品的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應設立化驗室。化驗室人員、設備等條件,應符合葯品批發同規模企業標准。
第七條葯品零售連鎖企業在其他商業企業或賓館、機場等服務場所設立的櫃台,只能銷售乙類非處方葯。
第八條通過GSP認證的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方可跨地域開辦葯品零售連鎖分部或門店。
(一)跨地域開辦的葯品零售連鎖分部,由配送中心和若干個門店構成。
(二)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的配送中心能夠跨地域配送的,該企業可以跨地域設門店。
(三)跨地域開辦的葯品連鎖經營企業,由所跨地域的上一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開辦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的基礎上審核,同意後通知開辦地發給《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四)開辦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查工作要嚴格掌握開辦條件,不允許放寬條件審查和超越條件卡、克。審查工作在15日內完成並上報審查結果。

③ 我是連鎖加盟店,每月交管理費。如果公司統一配送不到位,又不能私自采購,加盟店應該怎樣做

先跟公司反應你這邊的情況,讓他們給出具體解決方法和時間。再次以後下單根據到貨時間規律做下調整。最後考慮萬一公司沒能解決,自己貨源的問題。找批發市場做調查。

④ 對於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一般的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的門店可以自已采購么

哦```如果是創口貼之類的話是允許自己采購的啊 不需要另外辦理醫療器械銷售許可證的

⑤ 請問加盟葯店如果從其他醫葯公司進貨被檢查到會處罰嗎

兄弟,加盟葯店也屬於連鎖,連鎖的七個統一裡面有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總部罰不罰都是小事,從其他醫葯公司進貨已經違反了GSP管理了,而且是重要缺陷,輕則罰款、重則吊GSP和葯品證。

⑥ 連鎖門店是否可以自行采購法規依據是什麼

根據廣東省葯品連鎖企業管理要求!連鎖企業的下屬門店是要連鎖總部統一采購,和配送葯品!

⑦ 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有關規定的內容主體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是指經營同類葯品、使用統一商號的若干個門店,在同一總部的管理下,採取統一采購配送、統一質量標准、采購同銷售分離、實行規模化管理經營的組織形式。
第三條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由總部、配送中心和若干個門店構成。總部是連鎖企業經營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連鎖企業的物流機構,門店是連鎖企業的基礎,承擔日常零售業務。跨地域開辦時可設立分部。
第四條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應是企業法人。
第五條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程序通過省(區、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並取得《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葯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通過地市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並取得《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一)總部應具備采購配送、財務管理、質量管理、教育培訓等職能。總部質量管理人員及機構應符合葯品批發同規模企業標准。
(二)配送中心應具備進貨、驗收、貯存、養護、出庫復核、運輸、送貨等職能。質量管理人員、機構及設施設備條件,應符合葯品批發同規模企業標准。配送中心是該連鎖企業服務機構,只准向該企業連鎖范圍內的門店進行配送,不得對該企業外部進行批發、零售。
(三)門店按照總部的制度、規范要求,承擔日常葯品零售業務。門店的質量管理人員應符合同規模葯店質量管理人員標准。門店不得自行采購葯品。
第六條直接從工廠購進葯品的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應設立化驗室。化驗室人員、設備等條件,應符合葯品批發同規模企業標准。
第七條葯品零售連鎖企業在其他商業企業或賓館、機場等服務場所設立的櫃台,只能銷售乙類非處方葯。
第八條通過GSP認證的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方可跨地域開辦葯品零售連鎖分部或門店。
(一)跨地域開辦的葯品零售連鎖分部,由配送中心和若干個門店構成。
(二)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的配送中心能夠跨地域配送的,該企業可以跨地域設門店。
(三)跨地域開辦的葯品連鎖經營企業,由所跨地域的上一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開辦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的基礎上審核,同意後通知開辦地發給《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四)開辦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查工作要嚴格掌握開辦條件,不允許放寬條件審查和超越條件卡、克。審查工作在15日內完成並上報審查結果。
第九條本規定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⑧ 葯品零售連鎖門店從外單位購進葯品應如何處理

在日常監管中,葯監執法人員經常會發現葯品零售連鎖門店獨立從其他葯品經營企業購進葯品的現象。連鎖門店不從總部進貨,而獨立采購葯品,避開了總部的質量管理,造成葯品安全隱患。 執法人員對上述行為的處理產生了分歧。一種意見是認為連鎖門店獨立購進葯品不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下稱「細則」)第66條第二款「葯品零售連鎖門店不得獨立購進葯品」的要求,從而違反了《葯品管理法》第16條第一款「葯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葯品」的規定,應依據《葯品管理法》第79條「葯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GSP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規定進行處罰。另一種意見是《細則》的法律效力不等同於《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違反《細則》並不等同於不按規定實施《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不能依據《葯品管理法》第79條進行處罰

⑨ 葯品經營想開一家葯店,如果加盟連鎖的話,是不是葯品只能采購加盟的公司,其他大型批發公司可以采購嗎

依法經營的話,只能向加盟的連鎖總部采購,葯監局規定連鎖門店不允許向其他批發公司采購。這也是葯監部門對加盟店重點檢查的行項目之一。
葯監規定連鎖葯店,包括加盟店都要實行六統一,即:統一商號,統一標識,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質量管理,統一定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