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想開一家殯葬禮儀服務公司,該從哪裡入手
如果你只是從事殯葬用品的買賣,是不需要去民政局做行政審批的 直接去工商局注冊公司就可以了
⑵ 開一個殯葬服務(帶火化)一條龍服務需要些什麼
再有就是貨源了!沒貨源的話開了也是白開!
⑶ 開個殯葬服務公司怎麼樣
殯葬這個行業不是誰都可以進的,進去了沒有資源也沒用
⑷ 如何加盟殯葬一條龍服務
網路下加盟殯葬服務,很多公司,注意下那些和民政部門有合作的比較好
⑸ 我想加盟一家大型的殯葬連鎖有沒有
目前還沒有。
⑹ 殯葬業收入很高,想開殯葬服務公司都需要哪些資質呢
殯葬服務業需要的資質是很多的,我覺得需要有墓地和葬禮以及各種殯葬物資的提供等各種資質。殯葬服務業說起來就很明顯是為了人死後下葬的各種流程來服務的,所以會有很多繁雜的程序里的各種資質要求。在每一道程序中都需要有比較完善的服務。
不過葬禮的場地等各個方面的提供還是必要的,畢竟很多人也會選擇殯葬服務公司提供一切的殯葬服務。所以殯葬服務公司還是很有必要把很多資質都要具備才能營業,否則就會在開業之後遇到很多困難和障礙。
⑺ 怎樣注冊殯葬禮儀服務公司
根據《殯葬管理行政許可工作指南》要求,殯葬設施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利用外資與地方殯葬服務機構合作興建殯儀館、火葬場、公墓、骨灰堂、殯儀服務站,需要向當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二)地方興建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三)申請人建立殯儀服務站、興建骨灰堂,需要向當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
(四)申請人興建公墓,需要向當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7)殯葬服務加盟連鎖擴展閱讀:
申請興建殯葬設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興建殯葬設施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設殯葬設施的可行性報告;
(四)利用外資合作興建殯葬設施,申請人除提交上述三項材料外,還需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⑻ 想開一個喪葬服務公司
我家出售地址在吉林白山市,開了20幾年殯葬館,手續齊全,包括公安局特種行業手續,可以合計出售。
⑼ 如何開辦殯葬服務公司需要到哪裡辦理相關手續
殯儀館是各地區民政部下設的事業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地區民政部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一、申請興建殯葬設施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法人資格;
(二)所建殯葬設施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
(三)符合本行政區域的殯葬設施數量、布局規劃;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興建殯葬設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興建殯葬設施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設殯葬設施的可行性報告;
(四)利用外資合作興建殯葬設施,申請人除提交上述三項材料外,還需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三、《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9)殯葬服務加盟連鎖擴展閱讀:
《喪葬管理條例》規定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各級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殯葬工作計劃和行政區域的需求,提出計劃殯葬設施的數量和布局的殯儀館,火葬場,骨灰盒,墓地和葬禮服務站,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殯儀館、火葬場建設計劃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殯葬服務站和骨灰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公墓的建設須經審批縣級人民政府,一個城市的人民政府設區或自治州,和人民政府審批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人民政府。
建設外商投資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設立村民公益性公墓,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殯葬設施。
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為村民以外的人員提供墓地用地。
禁止設立或者恢復族人的墓地。
第十一條。
應當嚴格限制公墓的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計劃,年度用地的面積和數量的墳墓或骨灰埋在這兒由人民政府規定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直轄市,應當按照節約土地的原則,不佔用耕地。
第十二條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設施的管理,對舊火葬設備進行更新改造,防止污染環境。
喪葬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職業道德,實行規范和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謀取財產。
第十六條。
火葬機、運屍車、屍體冷藏箱等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喪葬設備。
第十七條。
禁止製造、銷售迷信喪葬用品。禁止在火化地區銷售棺材等殯葬用品。
第十八條。
殯葬設施的建立禁止未經批准,民政部門,加上建築和土地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的建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不少於一次,三次非法收入。
第十九條。
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面積嚴重超過標准設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也可能是罰款不少於一次,但不是違法所得3倍以上。
第二十條。
埋葬應當火化的屍體或者在農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修建墓地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
⑽ 一般開辦殯葬服務需要哪些手續
殯儀館是各地區民政部下設的事業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地區民政部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一、申請興建殯葬設施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法人資格;
(二)所建殯葬設施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
(三)符合本行政區域的殯葬設施數量、布局規劃;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興建殯葬設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興建殯葬設施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設殯葬設施的可行性報告;
(四)利用外資合作興建殯葬設施,申請人除提交上述三項材料外,還需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三、《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10)殯葬服務加盟連鎖擴展閱讀:
喪葬管理條例之規定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葬禮工作計劃和葬禮本行政區域的需求,提出計劃等殯葬設施的數量和布局殯儀館、火葬場,骨灰盒,墓地和葬禮服務站,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計劃的建設提出的殯儀館、火葬場的民政部門的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喪葬服務站、骨灰缸,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公墓的建設,應當由民政部門審批後的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城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州,報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外資殯葬設施建設,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建立農村公益性村民公墓,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修建喪葬設施。
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為村民以外的人員提供墓地用地。
禁止建立、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一條。
嚴格限制公墓面積和使用年限。在地球的情況下允許埋葬或埋葬骨灰按照計劃,土地的面積和數量的年使用的墳墓遺體或骨灰埋在這里,由省人民政府規定,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節約土地的原則,不佔用耕地。
第十二條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殯葬設施管理,對陳舊的火葬設備進行更新改造,防止環境污染。
喪葬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職業道德,實行規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索取財物。
第十六條。
火葬機、屍車、屍冰櫃等喪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禁止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喪葬設備。
第十七條。
禁止製造、銷售喪葬迷信用品。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棺材和其他隨葬品。
第十八條。
凡未經批准建立殯葬設施應當禁止的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建築原有的狀態,,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的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第十九條。
在墓穴佔地面積超過人民政府設定的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不少於一次,但不超過其違法所得3倍。
第二十條。
埋葬應當火化的遺體或者在農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修建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