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加盟公司沒有資質,且1年內沒有提供任何服務,是否可發要求退還加盟費
他們已經構成根本違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讓他們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
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損失。
B. 沒有開店加盟費能退嗎
加盟合同不想做了,加盟費能退么?
隨著市場經濟和資本的擴張,催生出許多統一經營的品牌,這些品牌耐以生存的模式大多數依靠加盟,最近,筆者接觸到許多餐飲類的加盟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大部分糾紛產生的根源就在於這個加盟費用的退還問題,下面合肥余律師就為大家簡單介紹這類案件的實務處理。
案情介紹:
小陳是合肥的某個體工商戶老闆,近期手頭寬裕,於是想要拓展一點業務,經過與家人商量最終將業務方向放在餐飲上,通過廣告選定了南京一家頗有名氣的餐飲品牌。在與該公司的營銷人員的鼓動下,小陳很快的簽訂了《加盟合同》並且迦納了加盟服務費等合計15萬元。回到合肥後,通過仔細考量,小陳發現該餐飲品牌在合肥的經營效果並不理想,並且該公司的後期運營服務並沒有宣傳的那麼好反而是存在很多問題,於是小陳向公司提出解除加盟合同,要求退還加盟費用,但公司告知他,小陳的行為不符合合同約定,單方解除屬於小陳違約,費用是不會退還的。迫於無奈小陳找到律師請求通過訴訟要回款項。
律師分析:
合同的解除,一般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在本案中,很顯然小陳無法協議解除,那麼是否可以法定解除呢?這是可以的,主要解除情形可以分為兩點:
1、在對方具有法定的解除情形下,小陳可以主張法定解除,具體主要是可指以基於《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來提出的解除之訴,在這種情形下,如果被加盟公司具有符合解除的情形,在收集相應證據後,可以通過訴訟及時主張解除。
2、在一般情形下,民事活動遵循當事人自身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當事人在自願簽署合同後,應當以合同內容為准。在不存《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的情況下,小陳是無法要求退還結盟費用的。但是從法律角度來說,加盟能合同如果符合條件,應當屬於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是指特許經營合同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在這類合同中,被加盟的公司主要是依賴其形成的品牌效應、經營技術等無形資產而獲得加盟人的結盟費,而由於這種資產的無形化,難以在短時間內認知,所以加盟人需要一定的考察時間,正因為如此,法律規定了加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就是說在這類合同中加盟人是有權解除合同的。那麼解除合同後,費用的返還問題自然就順理成章。在這里,筆者總結了一下,在該類案件中影響返還費用的主要因素在於:1、提出解除時間的早晚,2、接受服務的多少,3、有無其他違約行為等。
最終,小陳在律師的代理之下,通過訴訟討回了加盟費用12萬元。
小結:加盟合同簽訂後,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當事人是具有一定解除權的,可以通過解除合同主張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加盟費用。更多法律問題可以直接搜索咨詢合肥余智明律師。
余律師
2018年於合肥
C. 沒有商標,可以申請特許經營備案嗎
D. 請問,我看中了個加盟店,不過我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系統里查不到備案,請問可以和他們合作嗎
商業特許備案是經營到一定規模必須強制執行的,一開始可以先開展加盟業務的。目前國內的法律法規以及監管不是很完善!
E. 沒有進行過特許經營備案的企業進行招商加盟是不是都不合法
是的,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
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因此企業要進行加盟連鎖的商業活動一定要先進行特許經營備案申請,關於備案申請流程可以我一幟連鎖企業平台。
F. 加盟店是終身中間有6年沒幹了可以作廢嗎現在我又想幹了,她又加盟了一家,我有權利要求她退我加盟費嗎
這個不好說一般這種情況你是干不過總部的。無論是精力,財力,時間上都不好說。畢竟他們有專門的負責這個事情的人,就算沒有推來推去的也夠你受的。再就是得看當初你們的合同是怎麼寫的,畢竟六年不幹了,也就是說至少這幾年你沒有完成顯瘦任務吧,是不是合同自然終止了。你還是先好好看看你們當初的合同再說其他的吧。希望可以幫到你。
G. 加盟了沒有特許經營備案的公司可不可以把錢款退回來,可不可以把他們送進監獄他們這樣做犯法嗎
建議看看國家新近實施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如下為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特許人不具備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許人利用廣告實施欺騙、誤導行為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並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以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特許經營名義從事傳銷行為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編輯本段]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商標許可、專利許可的,依照有關商標、專利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有關協會組織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指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製定特許經營活動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活動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逾期不備案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