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連鎖加盟 » 特許連鎖加盟的具體收費模式
擴展閱讀
刨冰加盟熱線 2025-06-18 06:21:56
日照十元連鎖店加盟費 2025-06-18 06:16:18
現今零元的代理加盟致富 2025-06-18 06:02:04

特許連鎖加盟的具體收費模式

發布時間: 2021-10-04 02:19:10

❶ 特許經營模式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一、按特許權的交易形式劃分為以下三種:

1、製造商對批發商的特許:批發商經製造商許可後,可以經銷製造商的商品。

2、製造商對零售商的特許:汽車行業開辟了這一特許類型的先河,為解決所面臨的問題,建立了所謂的特許經銷網。

3、零售商之間的特許:這種類型就是人們所熟知的業務模式特許經營。此種類型的特許經營容易在形式上與其他商業經營協定相混淆,如代理商、特約分銷商等。

二、按所需的資金額劃分,可分為以下三種:

1、工作型特許經營:只需受許人投入很少的資金,通常可在受許人的家中開展業務而不需要營業場所。

2、業務型特許經營:需要相對較大的投資用於采購商品、設備和購買或租賃營業場所。因其經營規模比工作型的特許經營大許多,因此受許人需要僱用一些員工以便進行有效的經營。這種類型的業務范圍相對較廣,包括沖印照片、會計服務、洗衣以及快餐外賣等。

3、投資型特許經營:需要的資金數額是三種特許經營方式中最高的。投資型受許人首先關心的是獲得投資回報,飯店業可作為投資型特許經營的典型。

(1)特許連鎖加盟的具體收費模式擴展閱讀:

特許經營模式的特點特徵

一、特點

按我國法律規定,特許經營是一種銷售商品和服務的方法,而不是一個行業。作為一種商業經營模式,在其經營過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個共同特點:

1、個人(法人)對商標、服務標志、獨特概念、專利、經營訣竅等擁有所有權。

2、權利所有者授權其他人使用上述權利。

3、在授權合同中包含一些調整和控制條款,以指導受許人的經營活動。

4、受許人需要支付權利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二、特徵

特許經營一詞譯自英文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經營費。雖然不同國家、不同組織對特許經營有不同的定義,但一般而言,特許經營有如下特徵:

1、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

2、特許人將允許受許人使用自己的商號和(或)商標和(或)服務標記、經營訣竅、商業和技術方法、持續體系及其他工業和(或)知識產權。

3、受許人自己對其業務進行投資,並擁有其業務。

4、受許人需向特許人支付費用。

5、特許經營是一種持續性關系。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權人與被特許人之間達成的一種合同關
系。在這個關系中,特許權人提供或有義務在諸如技術秘密和訓練雇員方面維持其對專營權業務活動的利益;

而被特許人獲准使用由特許權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標、商號、企業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許人自己擁有或自行投資相當部分的企業。

❷ 如何成為特許經營加盟商

筆者研究發現,特許經營連鎖結盟與其他新興商業相比,有著較低的失敗率,合適的商業法律文件及恰當的管理控制尤為重要。特許商能以較少的投資快速地擴展自己目前的經營模式,大多數經營成本能轉嫁給加盟商。與此同時,加盟商並不是特許商的雇員,他們對加盟的商業有著自己既定的目標及利益。特許經營加盟連鎖創立,如何更加成功?從法律的視角看,特許商在考慮從事特許經營招商加盟時,需要注重以下幾個關鍵的部分:
一、創設特許經營協議
對於特許商來說,最大的障礙可能是商業控制上潛在的風險及損失,而特許經營協議明確了特許商的商業模式,能有效的保障特許商實現商業上的控制,特許經營協議涵蓋的事項包括:
1. 授權許可給加盟商的權利
2. 涉及的費用
3. 協議的期限
4. 特許商和加盟商的義務(加盟商承擔更多的義務)
5. 僱傭與培訓
6. 知識產權保護
7. 競業禁止
8. 協議的終止
同時,特許商有信息披露的義務,特許商需向加盟商披露有關從事的特許商業所覆蓋的信息,這些信息也許是保密信息或敏感的信息,當然,加盟商對此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
二、創設操作手冊
操作手冊是第二重要的文件,確立了特許經營關系如何流暢運轉的方式方法,能進一步增強特許商和加盟商之間的商業夥伴關系。操作手冊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 特許商業的經營理念及特許直營店、加盟店經營分布的情況
2. 特許經營體系和經營模式的描述
3. 操作方法和庫存備貨或後勤支持的要求
4. 有關特許經營費用的支付、財務報告、會計原則、勞工方面的信息
5. 店面信息(店鋪、布局、展示、商品)
6. 法律和道德議題,諸如需遵守的法律法規和特許商的反賄賂政策等
7. 特許商的名稱地址錄,包括雇員信息、工作描述的信息及重要的聯系信息
三、保護好你的品牌
特許經營是原創經營模式的延伸和拓展,投資在其中的商業品牌應予以保護。問題出現之前,特許商應尋求專業人員的指導和幫助,充分利用特許品牌開展商業行為。
特許經營協議中最重要部分之一是解決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協議應詳細陳列特許經營協議履行過程中和特許經營協議終止後,加盟商如何保護特許商的知識產權,特許商應該確保除了協議雙方外,沒有任何第三方在協議范圍內能使用自己的知識產權。
四、為特許加盟終止做好准備
特許經營WWWSOOBBSCOM的安排也許會因為各種原因而終止,比如特許經營關系的破壞,整個商業的出讓或加盟商適時的轉讓等。如果發生特許經營關系遭到破壞的情形,應適用特許經營協議具體的終止條款。特許經營現實的商業環境下,特許商則希望盡快的終止特許的安排,以減少對特許經營網路造成的損害,保護特許的品牌和知識產權。終止協議後,如何盡快的填補前面加盟商離開造成的市場空缺也是很重要的。
特許經營連鎖加盟的風險是巨大的,仔細的梳理各種法律問題尤為重要,如何在特許經營的商業模式下取得成功,特許經營律師的幫助和專業性的指導必不可少。

❸ 特許加盟的項目費用

1.合同應詳細列明特許者提供服務的項目
2.有無隱藏不可預見的費用? 1. 期限長短有無明確?
2. 期限是否和租約配合? 1. 期滿後可否續約?
2. 續約有無條件?若有,條件為何?是否詳細明列?
加盟金、權利金及其他款項
1. 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項目?
2. 其包括開張時的存貨或新貨嗎?
3. 多少自備款可開始營業?
4. 是否須繳納定期權利金?如何計算?如何給付?
5. 特許者是否提供記帳、報稅等服務?如有,是否須額外繳交費用?
6. 是否必須加入合作廣告計劃?其費用的分攤如何計算?特許者提供哪些產品或促銷服務?
商圈保護
1. 合同有無授予獨占區域?
2. 獨占區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營業額達到某種標准即終止?
采購生財器具
1. 是否所有的生財器具都必須向特許者購買?其價格及條件是否合理?
2. 特許者是否提供貸款?
選擇地點
1. 特許者是否協助選擇地點?
2. 誰對地點的選擇作最後決定?
3. 裝修藍圖是否由特許者提供?
4. 有無定期重新裝潢及翻新的要求?
5. 如須申請更改建築使用執照,誰負責提出申請及負擔起費用?
6. 租約條款約束?
教育訓練
1. 特許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參加訓練課程?
2. 有無繼續教育及協助?
3. 是否持續性的提供加盟者員工訓練的配合?
4. 是否要付費用?費用多少?
財務協助
1. 特許者是否提供財務協助或協助尋找貸款?
2. 如有提供財務協助或貸款,其條件是否合理?
3. 特許者是否提供緩期付款的優惠?
4. 有無抵押?
采購對象限制
1. 合同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許者購買所需的貨品?或只能向特許者指定的廠商購買?
2. 如有,其價格及條件是否合理?
限制營業范圍及販賣之物品
1. 合同是否對所購賣物品的項目有所限制?
2. 限制是否合理?如須賣其他物品,有無須特許者同意的申請步驟及程序?
競業禁止
1. 合同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約滿或轉讓後,不得從事同類型的商業行為?
2. 如有,其期限及區域是否合理?
會計作業要求
1. 特許者是否提供薄記及會計的服務?
2. 如有,是否需額外收費?其收費是否合理?
客戶限制
1. 有無限制客戶對象?
廣告促銷計劃的配合
1. 廣告是地區性或全國性?其費用支付方法?
2. 如地區性促銷是加盟者自理,特許者是否提供過去經驗與協助規劃的服務?
3. 特許者是否提供各種推廣促銷的材料、室內展示海報及文宣品等?有無另外收費?
4. 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劃區域的促銷?如何取得特許者的同意?
違約條款
1. 何種狀況視為違約?
2. 違約項目是否屬加盟者能力范圍所能控制的?
3. 其訂定項目與核實標準是否合理?
通知條款
1. 若違約,特許者是否有義務以書面通知加盟者延期並更正?
2. 其期間有多長?是否足夠?
違約後果
1. 違約時,特許者採取何種方式因應?
2. 特許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該連鎖加盟契約?
3. 有無違約金條款?金額多少?
合同終止的處理
1. 特許者是否有義務購買加盟者的生財器具、門店租約及其資產?
2. 處理費用如何歸屬?
3. 處理期間多少?是否足夠?
加盟者轉讓的權利
1. 加盟者是否可於契約轉賣門店資產?
2. 加盟者是否可於轉賣時,同時轉讓加盟合同?或特許者有義務與承買者簽訂新合同?
3. 特許者是否有權核准或拒絕轉賣,其權利是否合理?
4. 租約可否轉讓?
5. 特許者是否有權核定承買者的資格?其資格如何認定?
6. 是否須付給特許者部分轉讓費?
特許者的優先承購權
1. 合同中有無明示何種情況下特許者可承購?
2. 其承購價格由誰評估?商譽及凈值是否列入考慮?
3. 加盟者求售時是否有義務先向特許者求售?
加盟者生病或死亡
1. 合同是否直接由繼承人承接?
2. 合同是否由遺產管理人承接?
3. 合同者如長期失能,是否必須轉讓?
促裁訴訟處理
1. 是否由總部促裁解決所有爭議糾紛?
2. 促裁是否比訴訟省時、省錢?
訴訟管轄地
1. 特許者指定的訴訟管轄地是否為其總部所在地?
2. 是否考慮改為加盟店的所在地對加盟者較為有利?
加盟者親自經營的要求
1. 合同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親自經營?
2. 合同是否禁止加盟者維持其他職業?

加盟費具體是個什麼概念都包括什麼

加盟費是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將企業品牌的無形資產,如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商標、版權)、組織管理資產、市場資產和人力資產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從事業務活動,並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費用。
品牌使用費

品牌使用者向品牌持有者,因使用品牌持有者的無形資產按照約定的合同支付一定的費用,即加盟者向加盟主支付品牌使用費。

履約保證金
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方可要求加盟方交付一定的保證金,這部分費用到合同期滿後,在加盟方沒有違約行為,沒有不清楚款項的情況時,特許方應無息退還給加盟方。

品牌管理費
市場營銷品牌推廣的費用:
特許總部與加盟者之間是有部分費用是需要雙方共同承擔的,最常見的則是用於廣告宣傳和促銷費用。
1、全國性廣告宣傳和促銷費用
在全國或者某個區域全面發布的廣告宣傳和促銷費用,由總部規劃,整體促銷,產生的費用由各店分攤。如果廣告宣傳促銷針對的是特許方的產品,則加盟方不須分攤費用。
2、區域性廣告宣傳
如果是區域性的廣告宣傳,在區域內發展特許經營時,可將此部分費用作為約定的內容寫入合約並按時收取,做到區域宣傳費用由所在區域分攤。很多特許總部是給加盟方區域授權的權利的,即加盟方可以在一定區域內發展其他加盟者,而在這個區域內的廣告宣傳和促銷費用,就只是在區域內各加盟者之間分攤。
3、盟方獨立促銷
如果針對一家加盟店的促銷,則其費用須由該加盟方負擔。但是,在特許者獨立促銷之前,可向總部表明宣傳意向,看是否能獲得宣傳支持,如遇特許總部也有意做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就更好。

首批進貨費
如果是做實物產品的話,首批進貨的費用也需要考慮。一般會隨著加盟連鎖體系的合作方式和經營情況來確定首批的進貨費用。

❺ 加盟連鎖和特許經營有什麼區別

連鎖加盟是指主導企業把自己開發的產品,服務的營業系統(包括商標,商號等企業形象的是,經營技術,營業場合和區域),以營業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的規定區域內的經銷權或營業權。最初的加盟連鎖來源於19世紀80年代,美國勝家(SINGER)縫紉機公司建立了第一個經銷商網路,經銷人付費給勝家公司以換取在一定區域內出售的權利。
鎖加盟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有一個特許權擁有者,即為加盟連鎖的盟主。
2。盟主擁有特許權,特許權可以是產品,服務,營業技術,商號,標示,以及其他可帶來經營利益的特別力量。
3。盟主和加盟者以合同為主要聯結紐帶。
4。加盟者對其店鋪擁有所有權,店鋪經營者是店鋪的主人。
5。經營權盟主的總部,加盟者必須完全按照盟主總部的一系列規定經營,自己沒有經營自主權。
6。總部有義務教給加盟者完成事業的信息,知識,技術等一整套經營系統,同時授予加盟店使用店名,商號,商標,服務標記等一定的區域的壟斷使用權,並在合同期內,不斷進行經營指導。
7。加盟者要想盟主交付一定的有償費用,通常包括一次性加盟費,銷售額或毛利提成等。
8。盟主是縱向關系,各加盟者之間無橫向關系。
許多連鎖企業錯誤認為品牌與規模經濟是企業擴張的原因和內在驅動力,連鎖企業通過不斷自我復制實現規模經濟,知識的低成本復制才是連鎖企業不斷擴張的真正內在驅動力。這要求連鎖企業必須關注知識運營系統建設和管理,在知識創新、復制、保護方面努力進取,提高競爭對手模仿的難度,增加向加盟店的知識傳輸價值,確保連鎖系統的健康持續的發展.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因此也稱之為特許連鎖。 特許經營是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經營在中國開展於上世紀90年代,從剛一開始就的到了迅猛的發展。目前全國特許經營模式廣布在60個行業,採取特許經營模式企業數量接近2000個,特許加盟店近8.2萬個。整個市場以每年約49%的速度遞增。
特許經營是連鎖經營的一種。連鎖經營是指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營業點,在統一的整體規劃和布局下集中管理分工合作,通過擴大規模獲得更高的效益。連鎖經營包括直營連鎖、特許經營和自由連鎖。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在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根據這一條的規定,特許經營作為特殊經營模式的特徵是特許人通過合同轉讓使用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在內的特許經營權,取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雙方的合作基礎分別是特許人的知識產權和經營模式,以及被特許人的投入資本。特許人一般會通過合同掌握特許加盟店的最終管理權,而被特許人對自己的投資擁有所有權。雙方通過合作各自取得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並沒有隸屬關系,雙方並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夥人,亦不屬於代理。確切的說是特許人把自己的商標標志和管理技術等知識產權授權被特許人有償使用,由此以整體統一的商業形象和管理模式對外營業。而對於所有的被特許人來說,彼此之間是沒有直接關系的 1、固定的特許經營條款。幾乎所有的特許經營協議都有固定的期限,通常是10年。除非受許人嚴重不能履行義務,否則大多數特許者在期限到來時都會延期。
2、發展日程表。當受許者獲得特定區域或國家或地區特許權--通常稱作地區特許或總特許時,特許者通常會堅持受許者履行雙方同意的區域發展日程表。這意味著受許者必須在一定年限內開張指定數目的特許店。 3、知識產權。特許經營的主要條款之一是知識產權的使用。大多數特許者對如何使用他們的知識產權都有非常特別和具體的要求。這包括受許者在經營中採用特許者的企業標記。有時為達到統一性,受許者可能被迫向海外購買物品和設備。 4、次特許的權利。獲得地區特許或稱總特許的權利並不一定有次特許的權利。這意味著未獲得次特許權的受許者只能在其領域直接擁有和經營所有的店鋪。可能的受許者非常有必要考慮上述情況並且在談判早期就提出來。引起許多誤解的原因常常是由於亞洲的受許者對西式特許經營缺乏了解。盡管特許經營的成功率很高,但並不是對所有人都合適。

❻ 什麼是特許加盟店,它與直營店有什麼區別

一、產權關系不同——也是本質區別
加盟店,與品牌總部是獨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資本是相互獨立的,與總部之間除了合同規定的相關細則,並無資產紐帶。
直營店,則隸屬於總部,屬於同一資本所有,由總部直接運營、集中管理。相較而言,直營店的發展更易受到資金和人員的限制,但是,從另一方面講,在新品研發、技術更新、推廣應用等方面更有優勢。
二、法律關系不同
加盟,是一種特許連鎖方式,由特許人——品牌總部和被特許人——加盟店經合同建成關系,通過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此,加盟店具有相對的靈活性、主動性、自主性。
直營,則是總部旗下的成員,按照總部的方針,由內部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調整,依照按總部的意志行事。
三、管理模式不同
加盟店的核心在於品牌總部對於特許經營權的轉讓,這一點,由初期繳納的費用(加盟費、管理費、保證金)得以體驗,品牌總部是轉讓方,加盟店是接受者,一個品牌可以有很多的加盟店,各自的人事和財務是相互獨立的。
而直營店,不管有多少家,總部對其擁有所有權和決定權,自主權、創造性、主動性均受限,當然,對於總部而言,架構龐大,人員眾多,管理難度系數也是較高的。
四、經營領域不同
從經營的范圍來講,直營店,主要存在於商業和服務業中。
而加盟店,則范疇廣泛地多,如零售、服務、餐飲、教育、服裝、美容、製造、高科技信息等等,均可涉及,依照目前的發展形勢,可以預見,未來將有更多的行業被鼓勵加盟,前景大好。

❼ 什麼是特許經營模式

特許經營模式,即特許經營授權商將其成功的品牌、產品和運作模式傳授給特許經營體系中的受許者使用,使受許者獲權經營一種早已獲暢銷的產品或服務。特許經營作為新的現代商業運營組織方式,是一種已被公認為有效的經營理念,它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能夠更好地為客戶服務。它利用知識產權的轉讓,充分調動了一切有利的資本並將其實現了最優化的組合。

我國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對特許經營的定義是:「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特許經營的商業模式,經過西方發達國家100多年的實踐,已成功地為可口可樂、麥當勞、柯達、福特汽車、沃爾瑪、7-11便利店、希爾頓酒店、迪斯尼樂園、21世紀房地產、NAPA、ET教育等世界各行各業的品牌巨人所實踐,並為全球中小企業的成長和個人創業提供了最成功的捷徑。

網路里也有特許經營的詞條,可以看看:http://ke..com/view/17104.htm

❽ 請問什麼叫連鎖經營什麼叫特許經營它們之間有什麼關聯和區別呢

特許經營一詞譯自英文franchising,目前國內對franchising是翻譯和理解大致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方法是把franchising譯為特許連鎖或加盟連鎖,這種翻譯方法認為特許連鎖是連鎖店的一種組織形式,與公司連鎖,自由連鎖並列為連鎖的三種類型。但是在西方這幾種經營形式各自定義不同,在實踐中各自的特點也不同,有嚴格區別。
第二種方法是把franchising譯為特許經營。把特許經營組織與連鎖店、自由連鎖、合作社等並列,屬於所有權不同的商店的范疇。這種譯法與西方市場營銷學的界定是一致的。特許經營一詞的內涵也與英文franchising的含義相符,是一種常用的翻譯方法。
特許經營是一種銷售商品和服務的方法,而非一個行業。特許經營這種現代商業銷售形式在過去幾十年內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用實踐證明了特許經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分銷商品和服務的方法。同時特許經營還對經濟發展起到了作用。
特許經營作為一種商業經營模式在其經營過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個共同點:首先是個人對商標、服務標志、獨特概念、專利、商業秘密、經營訣竅等擁有所有權。其次是權利所有者授權其他人使用上述權利。再者在授權合同中包含一些調整和控制條款,以指導受許人的經營活動。最後是受許人需要支付權利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特許經營的定義有很多種,目前在國際上廣泛通用的是國際特許經營協會(International Franchise Federation)的定義,該定義如下: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對受許人經營中的如下領域,經營訣竅和培訓,特許人有義務提供或保持持續的興趣;受許人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以和控制下的一個共同標記、經營模式和過程之下進行的,並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中國特許經營協會把特許經營定義如下:特許人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許人使用,受許人按合同規定,在特許人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

由於我國特許經營存在了好多問題也就產生了許多壞的影響,對於特許經營的加盟者來說我國特許經營中的陷阱是必須注意的。
(1)利益陷阱。對特許人來說特許經營是「一本萬利」的事情,即一個本錢—模範店或模範產品、服務、品牌被上萬次地被利用,利用一次,賺一次錢,擴大一次規模,實現低成本擴張;對受許人來說,是「萬利一本」的事情,即源源不斷的利潤皆來自一個本錢;購買一個成功的特許經營模式,大大地降低了創業的風險。在特許經營中,出現了這種利益的陷阱,主要表現為特許人打著特許加盟的旗號詐取加盟金;特許人在加盟利益的引誘下片面擴大規模致使特許分店失敗;而加盟者利用總部的技術私自再開分店;或者加盟者把總部的技術傳授給他人等等。據我國曾經出現過一些不法之徒打著特許經營旗號詐取加盟金的事情,本身從未開過一間店,卻大張旗鼓發展加盟店,以「低投入、高回報」的誘餌吸引別人入伙,獲得巨額資金後,就逃之夭夭。所以在缺乏法律保障的情況下,圈錢的道德風險是存在的。經濟學家魏傑曾說,能進入特許經營的特許方,應該是著名的品牌,有市場性很強的專有技術,並且有獨特的營銷管理模式。否則,特許權就毫無使用價值,永遠「特許」不出去。但要注意名品牌特許經營也許是迷人的陷阱:特許人可憑借現有的品牌和管理無償收取可觀的加盟特許費外,還能在加盟者隨後的經營過程中不斷分成,既增加贏利、又佔領市場,還能利用加盟者的地緣優勢來充實自己,可謂一舉多得;但能給加盟者帶來的好處實際十分有限,不會是天上掉下了個「餡餅」。對於一個財才兼備的成功商人、資本擁有者與企業管理者,拿出自己的巨額資金並委身他人為他人做「嫁衣裳」是否值得不言而喻。
(2)達不到規模經濟要求。由於起點低、基礎差。我國連鎖業規模普遍較小,而國外的連鎖企業規模都比較大,國內連鎖企業與國際大型連鎖集團在規模上存在很大的差異。根據我國的連鎖經驗,一般在開年4—5年內達到一定的門店數量,公司開始體現效益。雖然目前有關資料表明我國目前連鎖企業連鎖規模比以前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是有很多企業仍然達不到規模效益的要求,盲目的開展特許經營業務會存在一定的風險,甚至出現隨規模擴大而虧本也加大的規模不經濟現象。所以廣大加盟者在加盟前特許要對欲加盟企業進行充分的調查分析。
(3)冒進陷阱。連鎖經營中確實存在著規模經濟,關於這一點經濟學已經告訴我們,而且連鎖經營的實踐也告訴了我們。目前我們單跟國外連鎖企業比規模還不行,畢竟在美國特許經營已經出現了50多年了,而我國出現的時間較短,連鎖企業的運作還不成熟,若企業的自身素質尚未達到規模經濟所要求的水平,企業的效益與利潤不僅不會隨著規模的擴大而增長,反而會隨著規模的擴大而減少,這時就出現了「規模不經濟」。在冒進的陷阱下,我國許多企業都急於將加盟店的數量規模擴大,似乎加盟店的數量越多,自身勢力、實力就一定越強。其實,在管理模式、人才儲備等條件跟不上門店發展的步伐時,這種心態就會犯冒進的錯誤,必將導致規模不經濟。更有甚者還抱著「廉價圈地,高價拋地」的心態,規模做大是為了賺取更多的錢,從而使得加盟者都陷入這個陷阱之中。與傳統商業相比,連鎖商業對企業內部管理的要求高出好幾倍,一旦總部有個疏漏很可能釀成企業的大出血。我國有些連鎖企業出現了只注重門店數量擴張,忽視內部經營管理的現象。如北京的「紅蘋果」連鎖店在一年內擴張到很多家,但由於攤子鋪得太快,總部對門店的約束力下降,資金周轉不靈,苦苦支撐了半年,最後在上百家供貨商的討債聲中關門了事。
(4)連而不鎖的陷阱。目前許多企業都認為:加盟商按照特許經營主提供的方案將店面裝修一新、店內的貨品保持與總部的標識一致就是特許經營了,其實不然。僅有外部的一致只是具備了特許經營的「形」,真正的「神」在於管理制度、配送等的一致。只有「形」、「神」的統一,才是真正的特許經營。「連而不鎖;」很難取得成功。在我國,特許經營的管理系統還不成體系,而且缺乏快速順暢的物流配送系統。國內大多數特許經營企業缺乏現代化的管理信息系統,如銷售信息管理系統、電子訂貨系統、電子數據交換系統、庫存自動化管理系統等,仍憑經驗管理,很難推出完善的特許經營計劃,很難指導加盟分店的業務。而且多數沒有配送中心。配送中心的短缺致使相當一部分加盟分店無法享受大量進貨從廠家得到的價格折扣,而且常會因為配送的「死機」而使日常的經營活動受到影響。如北京的一家加盟店位置很好,生意也不錯,但由於加盟總部的配送中心頻頻死機,造成經常缺貨,受許人加盟後反而虧損了。

❾ 特許連鎖 直銷連鎖 自願連鎖各有什麼特點

直營連鎖
一、概念:連鎖經營企業是以一個資產的所有者的身份、直接投資和發展連鎖分店,並對投資的所有分店,在人事、財務、采供、經營、銷售、服務等直接進行直接的、全面的、統一的管理,而個分店則在連鎖經營企業的總部「若干個統一」的全面管理下從事經營活動的連鎖組織的形式。
二、特徵:所有的連鎖分店都是屬於同一連鎖企業的法人主體。
連鎖企業對各分店管理許可權的規范性和全面性。
三、優缺點:
優點:管理規范化的程度高,企業整體競爭力強;可統籌配製資源,提高企業的運行效率;可較好的兼顧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全面落實企業的發展戰略。
缺點:連鎖企業的擴張分店的資金的投入大,運行的成本高;企業要全面承擔發展分店的失敗及虧損的風險。
特許連鎖
一、概念:
在商譽、技術、經營、服務、管理的方面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連鎖經營企業,通過契約的關系,將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也許給願意加盟的其他企業使用,並按主導企業的要求,在店名、店貌、經營、價格、服務管理等方面對這些加盟企業實行統一的、規范的培訓、指導和管理,使這些加盟的企業成為主導連鎖企業統一經營管理下的加盟連鎖分店,加盟連鎖分店按契約的規定向主導連鎖企業繳納一定加盟費的經營形式。
特許連鎖的含義歸結為三點:
–特許連鎖是存在於總公司和加盟者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
–契約主要內容包括總公司賦予加盟店的所有權利、加盟店應承擔的包括權利金、加盟金及遵守公司管理制度的義務。
–總公司容許加盟店使用其店名、商標等企業標志,同時提供經營及銷售有關的技術並加以指導,加盟店在總公司的指導下進行運作。
特徵:必須要有一個主導的企業;特許連鎖經營企業的體系構成:總部+若干直營連鎖店+若干特許連鎖分店;一個連鎖經營體系內存在多個企業法人;總部對特許加盟分店不具有全面的管理權。
優點:主導企業擴張連鎖分店的資金投入和運行成本低;擴張的連鎖分店的速度快;主導連鎖企業擴張分店的市場風險小。
缺點:連鎖經營體系內可能產生不規范的、有損連鎖經營整體利益的行為;可能造成主導企業的知識產權的流失。
二、類型:
1)、經營模式的特許
2)、知名品牌的特許
3)、知名商號的特許
4)、製作工藝或產品的特許
3)、特許連鎖經營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收取的費用:加盟費、使用費、培訓費
解除被特許方的特許經營資格
對被特許方的進行管理和監督
義務:特許方將商號、技術、產品、管理等按特許合同的規定授予被特許方;特許方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特許方要向被特特許方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的原材料、設備、信息。
三、特許加盟費的內涵:
構成:加盟費、保證金、權利金、違約金、其他費用。
四、特許加盟合同:
1)、應明確規定特許的知識產權的內容及使用的方式、范圍、時間。
2)、應明確規定被特許方保守商業秘密的責任,及違反了責任要承擔的後果。
3)、應明確的規定特許方向被特許方提供的各項服務的種類、方法和范圍。
4、應明確的規定特許方向被特許方的收取費用內容、收費標准和收費的方式。
5、應明確規定特許雙方的合作期限。
自願連鎖
一、概念:
「由批發企業組織的獨立零售集團,即所謂批發企業主導型任意連鎖集團。其成員即零售店經營的商品,全部或大部從該批發企業進貨作為對等條件,該批發企業必須向零售企業提供服務。」(美國商務部)
特徵:每個加盟連鎖企業都是獨立的企業法人;維系關系的是自願加盟合同;各分店的業務基本上是相同的;七個統一的經營模式〈店名、店貌、采購、配送、經營、價格、管理〉
機構:總部+配送中心
優點:各成員分店經營管理的責任心強、工作熱情高;這種體系發展分店的速度快投資少、布點快。更多內容,請關注特許經營第一網。
缺點:約束力不強、管理鬆散、關系不穩定;整體觀念差。
二、自願連鎖的合同:
應明確規定總部的構件方法、職責和許可權
應明確規定體系中個企業法人所擁有的財產、財務方面的權利
應明確規定連鎖體系中有關違約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