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連鎖店體系的優缺點
具體來說,選擇連鎖加盟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能借用連鎖總部的促銷策略,用較少的資本就能開展創業活動,對於沒有經驗的創業者,也能經營店鋪,減少投資失敗的危險性。
·能夠接受總店的指導而擴大和發展事業,能夠迅速適應市場變化。
·能夠得到總部在開店選址支持、區域辦店定位、布局網點、有效控制客源等方面的幫助。
·統一形象設計支持、裝修方案:提供統一的連鎖加盟店裝修效果圖,並對施工的材料、工藝、形象等要求進行裝修,確保加盟店形象的統一性,增強顧客品牌意識。
·統一廣告宣傳,提供全國性的市場策劃及廣告支持,打造品牌知名度,增效節支。
·統一提供經營思路指導,為加盟商提供全面的品牌管理及市場營運策略支持。
·統一提供長期人員技術培訓:公司督導人員現場協助專營店營業人員進行貨品分類管理、商品陳列現場指導、基礎店務處理、銷售技巧、終端基礎規范的貫徹示範等一系列輔導工作。
·產品換貨支持:在產品無質量問題的情況下,可以換貨,這樣可以保證家居裝飾品加盟商部分滯銷的貨品可以退還總部調換適銷對路的產品進行銷售,解決了加盟商因經營不善帶來的貨品積壓問題。
·產品促銷支持。
·售後服務及營銷指導支持。
·統一店員工服、胸牌,提高形象服務檔次。
『貳』 連鎖經營是什麼
連鎖經營是指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若干個企業,以一定的形式組成一個聯合體,在整體規劃下進行專業化分工,並在分工基礎上實施集中化管理,把獨立的經營活動組合成整體的規模經營,從而實現規模效益,是一種經營模式。連鎖經營包括三種形式:直營連鎖、特許經營和自由連鎖。特許加盟FC(Franchise Chain) 即由擁有技術和管理經驗的總部,指導傳授加盟店各項經營的技術經驗,並收取一定比例的權利金及指導費,此種契約關系即為特許加盟。特許加盟總部必須擁有一套完整有效的運作技術優勢,從而轉移指導,讓加盟店能很快的運作,同時從中獲取利益,加盟網路才能日益壯大。因此,經營技術如何傳承,則是特許經營的關鍵所在。直營連鎖RC(Regular Chain) 就是指總公司直接經營的連鎖店。即由公司本部直接經營投資管理各個零售點的經營形態,此連鎖型態並無加盟店的存在。總部採取縱深似的管理方式,直接下令掌管所有的零售點,零售點也毫無疑問地必須完全接受總部的指揮。直接連鎖的主要任務在「渠道經營」,意思指透過經營渠道的拓展從消費者手中獲取利潤。因此直營連鎖實際上是一種「管理產業」。自願加盟VC(Voluntary Chain) 即自願加入連鎖體系的商店。這種商店由於是原已存在,而非加盟店的開店伊始就由連鎖總公司輔導創立,所以在名稱上自應有別於加盟店。自願加盟體系中,商品所有權是屬於加盟主所有,而運作技術及商店品牌則歸總部持有。所以自願加盟體系的運作雖維系在各個加盟店對「命運共同體」認同所產生的團結力量上,但同時也兼顧「生命共同體」合作發展的前提,另一方面則要同時保持對加盟店自主性的運作,所以,自願加盟實際可稱為「思想的產業」。意義即著重於二者間的溝通,以達到觀念一致為首要合作目標。
『叄』 連鎖加盟的優點有哪些
1、品牌使用,總部擁有的品牌、商標、經營管理技術都可以直接利用,比起自己去專門負責這個事情,無論在時間上、資金上還是在精神上都減輕不少負擔,對於完全沒有生意經驗的人來說,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入行,直接降低前期廣告及產品研發費用。
2、具有成功經驗,品牌直營店在做到成功的基礎上才會放加盟,它會擁有品牌店的各環節標准化系統和多年積累的成功經驗,提供更有利的店面地址選擇參考,這樣就會使加盟商少走彎路,減少時間和資金成本。
3、廣告優勢,品牌餐飲擁有成熟的品牌市場,不管是產品還是視覺錘都已深入人心,加盟品牌不用再考慮打品牌市場,直接進入營銷環節即可。
4、新品研發,總部會定時研發新的產品,這樣才可能不被餐飲這個快速的市場淘汰,如果自己要研發新品的話,會耗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肆』 什麼叫連鎖經營,有哪些分類
連鎖經營是指授權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權者使用,被授權者按合同規定,在授權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授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因此,連鎖快餐企業就是採用連鎖經營的快餐企業。
連鎖經營有特許加盟 (Franchise Chain, FC)、直營連鎖 (Regular Chain, RC)和自願加盟(Voluntary Chain, VC)三種模式。
以上內容節選自『天財商龍』餐飲研究院出品的《中國餐飲連鎖合作機制研究報告》,完整內容來自『天財商龍』網站(連鎖餐飲信息化一站式閉環解決方案提供商)。
未經允許,不得隨意轉載。
『伍』 連鎖加盟體系是怎樣的
現在還是做餐飲相對好做一些,子非渝重慶小面蠻不錯
『陸』 特許加盟連鎖體系有哪些優勢特點和好處
那麼,到底特許加盟連鎖體系有哪些優勢呢? 具體來說,特許加盟的優勢有以下幾點: 一、由於總公司擁有的Cye連鎖系統、商標、管理、營運模式都可以直接利用,比起自己去獨創事業在時間上、資金上與精神上都減輕不少負擔。對於完全沒有生意經驗的人來說,可以減除不安,在較短的時間內入行。 二、 好的總公司,為了提高整個連鎖企業的商譽,都會隨時開發獨創性、高附加價值的商品,以產品差別化來領先競爭對手。加盟店可享受到這種好處。 三、 總公司統籌處理促銷、進貨、乃至電腦統一化管理,使加盟店能心無旁騖地專心致力於銷售及服務。 四、 加盟店由於承襲了連鎖系統的商譽,等於給顧客吃下了定心丸,對於新開張的店或是不熟悉的店都會有親切感,甚至對於新移民的加盟店主所擔心的語言障礙、種族歧視問題,都可以在同一招牌下而受到維護。 五、如果自己創業,則商品、原材料進貨,可能都有種種困難。而加盟店是總公司大規模生產及訂制,甚至連設備、桌椅等,都可以更便宜地買進。 六、 開張前的職前訓練等籌備工作,都可由總公司獲得協助;開張後還會定期有人來做各項指導。 七、 自己獨創生意,如果出現競爭對手,只有孤軍奮戰來應對,加盟店則有總公司為後盾,可為支援。 八、 自行創業必須自己決定開店場所,而自己對該地點的好壞,往往沒有信心,加盟店則可以有總公司的咨詢,做立地條件評估,甚至總公司幫你找好地點。 九、 由於總公司對周圍環境隨時作市場調查,包括顧客層形態的變化,消費傾向的改變等,使得加盟店能及早採取對應措施。 十 加盟店的成功,就是總公司的成功,也等於是幫總公司拓展市場,是總公司樂見其成的。因此總公司對業績好的加盟店,還有獎勵制定與福利。
『柒』 國家對連鎖加盟的有哪些規定
商務部令2004年第25號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投資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再次轉授特許經營權;或者將一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該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人,也可以在該區域內設立自己的特許經營網點。
第五條 開展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特許人不得假借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當事人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三)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四)在中國境內擁有至少兩家經營一年以上的直營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營店;
(五)需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能夠保證品質的貨物供應系統,並能提供相關的服務。
(六)具有良好信譽,無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欺詐活動的記錄。
第八條 被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與特許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固定場所、人員等。
第九條 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約定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二)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系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三)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二)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經營體系的營業象徵及經營手冊;
(三)為被特許人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上的指導、培訓及其他服務;
(四)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外,特許人不得強行要求被特許人接受其貨物供應,但可以規定貨物應當達到的質量標准,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被特許人選擇;
(五)特許人對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六)合同約定的促銷及廣告宣傳;
(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被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二)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指導;(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及時獲得由特許人提供或安排的貨物供應;(四)獲得特許人統一開展的促銷支持;(五)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被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開展營業活動;(二)支付特許經營費、保證金;(三)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四)向特許人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合同約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六)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授權許可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期限、地點及是否具有獨占性;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質量控制及責任;
(六)培訓和指導;
(七)商號的使用;
(八)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
(九)消費者投訴;
(十)宣傳與廣告;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條款
(十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下列幾種:
(一)加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
(二)使用費:是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
(三)其他約定的費用:是指被特許人根據合同約定,獲得特許人提供的相關貨物供應或服務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保證金是指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一定費用。合同到期後,保證金應退還被特許人。
特許經營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商定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年。
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可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續約條件。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原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者其他標志,不得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申請注冊為相似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不得將與特許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請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不得將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門店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志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特許人應當在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2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真實、准確的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十九條 特許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從事特許經營的年限等主要事項,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內容和納稅等基本情況;
(二)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點、經營情況以及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表等,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占被特許人總數比例;
(三)商標的注冊、許可使用和訴訟情況;商號、經營模式等其他經營資源的有關情況;
(四)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收取方法及保證金返還方式;
(五)最近五年內所有涉及訴訟的情況;
(六)可以為被特許人提供的各種貨物供應或者服務,以及附加的條件和限制等;
(七)能夠給被特許人提供培訓、指導的能力證明和提供培訓或指導的實際情況;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曾對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等;
(九)特許人應被特許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資料。
由於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自己經營能力的資料,包括主體資格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等合同約定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間及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被特許人及其雇員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未與特許人鑒定特許經營合同,但通過特許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人和申請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轉讓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廣告宣傳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在宣傳、促銷、出售特許經營權時,廣告宣傳內容應當准確、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騙、遺漏重要事實或者可能發生誤導的陳述。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廣告宣傳材料中直接或者間接含有特許人的經營收入或者收益的記錄、數字或者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涉及的地區及時間應當明確。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誤導、欺騙、導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標、廣告畫面及用語或者其他辨識標記。
第二十六條 在特許經營推廣活動中,特許人不得人為誇大特許經營所帶來的利益或者有意隱瞞特許經營客觀上可能出現的影響他人利益的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指導當地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人、被特許人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第二十八條 特許經營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行業規范,開展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其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備案情況報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在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專利許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簽訂專利許可合同,並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備案事宜。
第三十一條 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之前,特許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業務。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范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及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修改);
(四)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五)反映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基本信息資料;
(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七)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獲得批准後,應在獲得審批部門換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一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原審批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專門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時,除符合本辦法外,還須符合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將已開展業務的情況向原審批部門備案,繼續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按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港、澳、台投資企業在內地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廣告宣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捌』 連鎖企業系統設計包含哪些內容
連鎖企業門店開發與設計
《連鎖企業門店開發與設計》是2008年8月1日科學出版社出版圖書,作者是王吉方。
本書是高等職業教育「十一五」規劃教材·高職高專連鎖經營類系列教材,本書在連鎖門店開發與設計概述,門店投資、選址,內外部設計等各方面細述,既可作為高等院校連鎖經營專業和商業經營管理相關專業的教材,也可供連鎖企業員工培訓和相關管理人員自學使用。
書名
連鎖企業門店開發與設計
作者
王吉方
ISBN
9787030217363
頁數
292頁
出版社
科學出版社
快速
導航
目錄
內容簡介
《連鎖企業門店開發與設計》共分8章,主要內容包括:連鎖門店開發與設計概述,連鎖門店開發投資可行性分析,連鎖門店選址策略,連鎖門店外部設計,連鎖門店賣場內部設計,連鎖門店CIS設計,連鎖門店商品陳列設計,連鎖門店開業、店慶策略。《連鎖企業門店開發與設計》有四個特點:理論——探討連鎖開店的理論基礎,案例——分析連鎖開店的案例成敗,實務——汲取連鎖開店的實務精髓,時代——把握連鎖開店的時代脈搏。[1]
目錄
第一章 連鎖門店開發與設計概述
案例導入連鎖網點設計的竅門與啟發
第一節 連鎖經營與連鎖門店
一、連鎖經營與連鎖店
二、連鎖經營的特徵
三、連鎖總部與門店
四、連鎖門店的開發與設計
五、連鎖門店的類型
第二節 連鎖門店業態的選擇
一、連鎖門店業態的選擇
二、各種主要門店業態競爭格局
三、門店業態的發展趨勢
第三節 連鎖經營體系成功的基礎——樣板店
一、樣板店的概念
二、建立樣板店的作用和程序
三、樣板店管理與「Know-How」體系的創建
四、樣板店「Know-How」體系創建的十大原則
五、旗艦店
『玖』 連鎖經營的內容
連鎖經營是指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若干個企業,以一定的形式組成一個聯合體,在整體規劃下進行專業化分工,並在分工基礎上實施集中化管理,把獨立的經營活動組合成整體的規模經營,從而實現規模效益,是一種經營模式。
連鎖經營包括三種形式:直營連鎖、特許經營和自由連鎖。
特許加盟FC(Franchise Chain) 即由擁有技術和管理經驗的總部,指導傳授加盟店各項經營的技術經驗,並收取一定比例的權利金及指導費,此種契約關系即為特許加盟。
特許加盟總部必須擁有一套完整有效的運作技術優勢,從而轉移指導,讓加盟店能很快的運作,同時從中獲取利益,加盟網路才能日益壯大。因此,經營技術如何傳承,則是特許經營的關鍵所在。
直營連鎖RC(Regular Chain) 就是指總公司直接經營的連鎖店。即由公司本部直接經營投資管理各個零售點的經營形態,此連鎖型態並無加盟店的存在。總部採取縱深似的管理方式,直接下令掌管所有的零售點,零售點也毫無疑問地必須完全接受總部的指揮。直接連鎖的主要任務在「渠道經營」,意思指透過經營渠道的拓展從消費者手中獲取利潤。因此直營連鎖實際上是一種「管理產業」。
自願加盟VC(Voluntary Chain) 即自願加入連鎖體系的商店。這種商店由於是原已存在,而非加盟店的開店伊始就由連鎖總公司輔導創立,所以在名稱上自應有別於加盟店。自願加盟體系中,商品所有權是屬於加盟主所有,而運作技術及商店品牌則歸總部持有。
所以自願加盟體系的運作雖維系在各個加盟店對「命運共同體」認同所產生的團結力量上,但同時也兼顧「生命共同體」合作發展的前提,另一方面則要同時保持對加盟店自主性的運作,所以,自願加盟實際可稱為「思想的產業」。意義即著重於二者間的溝通,以達到觀念一致為首要合作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