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產品侵犯肖像權,製造商和經銷商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嗎
一般經銷商能夠提供合法來源的話,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㈡ 加盟店被工商局罰款總部有責任嗎
要看具體原因的,如果是總部未告知的話,總部肯定要負責,但是由於你方原因且合同未標明的違反工商規定的,基本算是你自己的責任
㈢ 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侵犯公民肖像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是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停止侵害屬制止性責任方式,在制止侵權行為,預防和限制不法侵害的發生和擴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現實生活中,只要肖像權人發現自己的肖像權受到不法損害,首先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不法侵害。其它三種責任方式是彌補性的,目的在於補救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後果。對於這幾種責任方式,應遵循《民法通則》規定的精神和各自的特點,單獨或同時予以適用。
㈣ 侵犯肖像權怎麼賠償
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
未經該女孩同意使用其肖像,屬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公司使用,所以公司是侵權主體,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金額需要法定計算。
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關於侵犯他人肖像權的具體賠償問題,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做出一個詳細的賠償標准規定,實踐中往往是根據上文中提及的六種因素進而確定賠償數額的。
拓展資料:
1.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製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製作自己的肖像。非法製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2.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製作出來),使獨立於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盡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
3.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內容是:一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製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和歪曲。一般原則是:公民對自己的形象的再現權——有權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上和空間里的再現自己的形象的權利;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權利。
㈤ 發布侵犯肖像權的廣告,誰應當承擔責任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都需要依法承擔責任。2015 年9 月1 日起施行的《廣告法》第69 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1)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2)假冒他人專利的;(3 )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服務的;(4)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5)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㈥ 區域品牌經銷商已有總部授權經營權,使用總部簽約代言人肖像,算侵犯肖像權嗎
答:區域品牌經銷商已有總部授權經營權,使用總部簽約代言人肖像,事實應該算侵犯肖像權。
㈦ 侵犯肖像權,我應該負什麼責任
一、沒拍到正臉,如果是側面認不清楚的話,不侵犯任何權利
二、如果看的清楚,但是肖像沒有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肖像權也說不過去
三、如果看的清楚,配上說明,降低了社會(朋友們)對她的評價(通俗是負面評價),有可能侵犯了她名譽權。
㈧ 侵犯他人肖像權應受怎麼樣的法律責任
這種屬於網路侵權,只要你有確實的證據證明確實有侵權行為存在,那麼就可以追究侵權人的責任。(一般網路侵權證據不好取,你要把網路上的證據用別的載體固定下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這里的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賠償要以你的實際損失來定(一般很少有物質損失)。
精神損害賠償一般是這方面侵權較多的賠償項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㈨ 侵犯肖像權 該負什麼責任
認定肖像權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則。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只要符合這樣三個要件,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1、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被攝者肖像權受到侵害後,受害人的名譽、地位、身份受到打擊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體現為肖像權人就其肖像獲取財產利益的可能性減少,這里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 2、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這里包含故意和過失)。即攝影活動中確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即可認定有過錯。 3、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這種有因果關系必須是攝影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內在、本質、必然的聯系。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一)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於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二)擅自製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三)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關於肖像權糾紛的問題,小編向您推薦:肖像權受侵害後如何維護被侵犯個人肖像權 該怎麼辦?簽訂肖像使用合同該注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