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便利店採用連鎖加盟的模式有什麼弊端
弊端很多,我這里說兩點:
1、便利店連鎖的目的是規模化,邊際效應最大化。不過在中國幾個大城市便利店的經營中,都出現了邊際效應逐步為零的狀態。其實,規模化的過程中,會出現多個邊際效應不升反降的階段,如果企業熬不過去,就可能失敗;
2、便利店加盟模式是抄襲日本的,但是在中國並不是很適用。日本的模式更多的是要求長期經營,相信總部,對總部的依賴非常大。中國的便利店加盟,市場有太多不確定因素,包括經營者也多為短期行為,往往加盟店的生意反而做不過直營店,這個再日本完全是反過來的。
中國市場巨大,這個模式應該說是沒有飽和的,最多也就是在部分區域飽和了。
能克服這些弊端的辦法,一是繼續擴大規模,跨過邊際效應為零的區域;二是等待市場和消費者繼續成熟,更用心的經營門店。至於替代模式,世界上還沒有看到新的模式出現。
2. 連鎖加盟模式有什麼優點
1、現金流更為充裕,無論是品牌方還是加盟方,成本都相對較輕,因此現金流更強;
2.、體量輕,抗風險強,連鎖加盟最大的優點就在於風險的分散,分散風險其實也是在降低風險;
3、易於擴張,因為分攤了成本和風險,所以連鎖品牌能夠進行快速的擴張,並且以此形成品牌的協同效應;
4、轉型和應變能力強,船大難掉頭,對連鎖加盟模式來說,品牌雖強,但各個門店相互獨立,因此面對突發事件和風險有著更強的自主權和應變能力。
3. 企業向連鎖加盟模式轉型,加盟商選擇是找行業內的人,還是招完全不懂的新人
連鎖企業要做加盟,加盟商的選擇至關重要。
因為加盟商不可能做到和直營店一模一樣,在執行總部指令的時候能做到不折不扣、如臂使指。所以,要做加盟,就要構築一個穩定、有效的加盟體系。
除了在戰略制定、管理調整、加盟服務等方面作好充分的准備之外,在加盟商的選擇上嚴格把關也是前期招商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果考察和評估的工作做得草率,很有可能給市場的運作帶來嚴重的後果,即使撤換掉加盟商,市場遺留問題的處理也會讓連鎖企業得不償失。
在選擇加盟商的時候,企業要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如經營理念、資金實力、管理能力、行業經驗、地緣關系等等。總體上來講,企業應重點考慮這幾類加盟商:
有前途的加盟商
企業在剛開始做加盟的時候,需要「借力」,但並不代表選擇的加盟商實力越強就越好。認為選擇大的加盟商市場就一定能做好的想法是不正確的,因為加盟商的實力足夠強大,他們就不可能將全部的精力放在企業的加盟項目上,雙方在溝通的時候總部也會缺少話語權。如果加盟項目的業務收入不能引起這些加盟商的重視,以後各方面工作執行的效率就會大大降低。
所以,在選擇加盟商的時候,連鎖企業需要對自身的定位和實力有比較清晰的認識。不求最大,只求最有前途,企業應該優先選擇那些願意和企業共同發展,實力相當並且願意把企業品牌做大做強的加盟商。
理念一致的加盟商
作為一個轉型做加盟的連鎖企業,對行業的研究應該是相當透徹的,管理流程和制度也應該是相對完善的。所以,在加盟商資金充裕的情況下,企業應該重點評估加盟商的經營理念。
首先,加盟商必須認同連鎖總部的發展理念,認同企業的品牌運作理念,願意和企業一同成長;
其次,一個優秀的加盟商,必須有自己的想法與規劃,對市場有自己的理解與認識;最後,加盟商的眼光應著眼於長遠,在品牌推廣和市場操作時不盯蠅頭小利,願意花更多的精力去教育消費者,培養市場。
所以,企業向連鎖加盟模式轉型的時候,加盟商的選擇應該十分慎重,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行業經驗並不是最重要的。胡燁(中國連鎖經營管理和運營實戰專家)
4. 連鎖超市的運營模式是怎樣的
先給你來點概念,最後是我給你的建議:
「特許經營」一詞譯自英文franchising,用以表示一種特殊形式經營的商業。「特許」(franchise)原本為譯文,意為「關於奴隸、苦役的身份」(free from servitude),以後英文詞意一直被作為「特許」來解釋。最早在中世紀的英國,「特許權」指英國國王的特權或指國王授予某些人的特權。到了19世紀中後期,「特許權」一詞被運用到商業上,指製造商或商業公司授予批發商或零售商使用其商號、商標以及經營管理制度來批發、銷售其產品以及服務項目的權利;同時,批發商或零售商在享受這種權利的同時要盡一定的義務,受到一定的約束,雙方對取得這種特權的商業共同具有合法的經濟利益。
目前,「特許經營」在不同國家、不同組織有不同的定義。1997年,我國國內貿易部頒發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曾對商業「特許經營」作出如下定義:
特許經營指特許經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合同規定,在特許人統一的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的一種新的商業形態。
特許經營被稱為商業形態的第三次革命。第一次是農業時代的雜貨店;第二次是工業時代的百貨超市;第三次是後工業時代的連鎖——特許經營。有資料表明,國際上著名的跨國公司,70%-80%的連鎖店是通過特許經營方式建立的。國際上運用特許經營模式比較成功的有「可口可樂」、「麥當勞」、「肯德基」、「家樂福」等。
特許經營是一種新的現代商業運營組織方式。它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能夠更好地為客戶服務。它利用知識產權的轉讓,充分調動了一切有利的資本並將其實現了最優化的組合。
特許經營的定義為: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因此也稱之為特許連鎖。
合作、動力和團隊精神是特許經營成功的重要構件。這些東西主要不是來自法律協議,而是來自倫理道德的交往、強有力的領導和一方對另一方目標的尊重。
事實上,特許者與受許者之間的關系常常象婚姻,這是由於雙方這種合作關系的長期特性和雙方相互依存的緣故。特許者與受許者關系達到最佳狀態,也是雙方共同努力的目標。要達到這一目標,受許者必須成熟、客觀、執著,另一方面,特許者在與其受許者打交道中必須有耐心、公正和始終如一。
連鎖經營的三S原則:
1.簡單化(Simplification)
2.專業化(Specialization)
3.標准化(Standardization)。
連鎖經營包含:直營連鎖(Regular Chain 簡稱RC)、自願連鎖(Voluntary Chain簡稱VC)、連鎖加盟(Franchise Chain簡稱FC)三種類型。
「連鎖加盟」是指加盟總公司和加盟者締結契約,加盟總公司將商標、商品、經營技術授權於加盟者。而加盟者在得到上述權利之時,相對必須支付一定金額給加盟總公司,並根據加盟總公司的指導、培訓及協助,使用相同商標,全部或部份使用相同商品、服務和經營技術,行使專業分工、集中管理的經營團隊。同時,加盟店設立,所需資金大部份(或全部)由加盟者負責,加盟店所需人員原則上由加盟者負責。他具備「十個統一」的特徵:即統一領導、統一商號、統一進貨、統一價格、統一服飾裝飾、統一廣告宣傳、統一經營形式、統一倉儲運輸、統一售後服務、統一管理體系。
「連鎖加盟」的魅力
1、對加盟店而言:總部提供一整套經營模式、人員培訓、商標和商譽、廣告及商品供應,降低時間與資金成本並迅速提高和擴大了知名度。消費趨勢的掌握和新產品的研發都由總部負責,快捷地掌握行業信息和銷售信息,降低了風險,從而大幅度地提高了創業成功率。
2、對總部而言:幫助年輕的創業家實踐事業理想,在減少資金和人力開拓市場的同時,有更多更快的機會擴展其業務。
3、對消費者而言:提供品質標准化、價格大眾化的商品及服務。
加盟連鎖經營是指授權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者使用,加盟者按照合同規定在授權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授權者支付費用。
授權者是指提供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者。加盟者也稱為受許者,是指獲得授權者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使用權者。
加盟連鎖經營和單一獨自經營相比有很多優勢:
1、高成功率
連鎖經營已經在世界范圍內被證明行之有效,超過90%以上的客戶在加入連鎖體系後獲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由於連鎖經營在降低采購成本、銷售成本、管理成本的同時,提高了企業的品牌形象和信譽,降低了競爭風險,因此也取得了較高的成功率。
2、較短的學習曲線
成功的經營模式。加盟者可以用很短的時間,很少的代價學習到成功的經營管理經驗與知識,可以讓自己少走很多彎路。
3、品牌優勢
加盟者可以用較小的代價分享授權者經過長期經營努力形成的著名品牌和信譽從而有力地促進銷售,並極大地擴展自己的業務范圍。
4、規模采購優勢
統一采購可以使連鎖經營企業享受大批量購買的優惠,增強與供應商合作的力度,擴大采購規模,提高支付和銷售的速度,降低采購成本,可以大大節約采購費用。
5、共同的廣告、促銷
連鎖經營企業可以集中資源用於廣告促銷,降低廣告促銷平均成本,有利於連鎖企業樹立品牌形象。
6、專業的管理改進
授權者通過輸出自己成功的行業經營經驗和管理模式,可以幫助加盟者改進管理。
7、培訓
加盟者將經常得到來自授權者的有針對性的培訓和指導,不斷提高自己的經營和管理能力。
8、服務支持
加盟者可以用很小的成本享受授權者提供的綜合服務,如物流配送和售後服務,而連鎖經營體系則通過規模效應使服務更加專業化。
我的建議:看了上面的定義,我想你該對加盟連鎖有一個概念了吧。具體到實際操作上。首先你要先定義你所要成立的加盟連鎖店是什麼形式:直營連鎖(Regular Chain 簡稱RC)、自願連鎖(Voluntary Chain簡稱VC)、連鎖加盟(Franchise Chain簡稱FC),這三種模式決定了你對下面的加盟店管理的松緊。其中直營連鎖關系最緊密,自願連鎖最鬆散;對資金的自我投入方面,直營連鎖投入最多,自願連鎖和連鎖加盟投入較少。
決定了加盟形式,才能決定你要增加的相應投入。以你開酒樓連鎖為例,如果是直營連鎖,就需要對下屬店的人員、采購、菜品製作都要進行培訓和統一管理;如果是連鎖加盟,可減少人員這塊的投入;如果是自願連鎖,你只用提供統一的標識,統一的服裝,統一的菜品製作即可。
在設備上,直營連鎖要設立人員培訓基地、配送中心、采購基地、設備安裝等相應部門,連鎖加盟可對人員培訓這塊減少投入。
在操作上,直營連鎖就完全是你現有店的復制,從人員於是采購到製作都要操心,但這種連鎖店的風格不會和總店差得太多。加盟連鎖就差一些,而自願連鎖甚至和總店的風格背道而馳。
所以呢,你還是根據自己的實力和習慣的操作手法先進行連鎖形式的選擇,然後再進行實際的操作。而辦理相應的工商手續,反而不是什麼重要的事情,咨詢一下當地相應的會計公司都可辦妥。
5. 餐飲走連鎖加盟經營可以走多遠
嗯,非常賺錢,連鎖加盟公司非常賺錢,但是加盟店就慘了,賺錢的不到10%。現在騙子很多很多的,多如牛毛,僅僅北京就有1萬多家連鎖加盟公司,騙子率是90%以上,需要慧眼
6. 如何將連鎖店做成是直接與總部加盟的店呢求幫助。
加盟連鎖創業並不是人們想像中那麼容易,實踐表明,要成功地加盟連鎖經營,你得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選對加盟行業 近年來,新冒出的熱門連鎖業品牌不在少數,但有不少品牌沒「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這樣說,加盟連鎖的品牌幾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這無疑加大了加盟連鎖創業者選擇的難度。因此,選擇加盟行業時,一定要經得起市場的考驗:連鎖經營體系至少已經有5年以上。 二: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機會越大 加盟連鎖經營,對想創業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創業項目的煩惱,的確是一條成功的快捷方式。據一項調查顯示,日本零售業有80%的獨立開店者第一年就關門大吉,能撐到第五年者只有8%;而連鎖店第一年就結束營業者僅有20%,有77%的連鎖店能存活到第五年,這個調查就證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創業劃算。」但這些數據並不是說,加盟後就一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據調查,找具有一定開店經驗,且連鎖店數達一定規模或發展至少五年以上的總部,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比較有經營保障。有些新興加盟體系,本身在市場上發展的時間就不夠長,還沒有經過市場的經驗,顧客的消費習慣尚未養成,容易造成暫時生意興隆的假象。當選擇弱勢連鎖品牌時,雖然你可以少繳加盟金,但相對之下,所能享有的總部資源和幫助也較少;許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競爭力自然也就較弱。 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由於發展前途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條件越嚴格的品牌往往有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較強大的財力與實力,反而較有能力保證加盟者獲利。正因為如此,越有信譽的連鎖企業,挑選加盟者時把關就越嚴謹。 三:最好能與連鎖總部「面對面」 現在連鎖企業很多,加上前幾年加盟店利潤可觀,使得有些新興的連鎖企業和加盟者都比較浮躁。一些創業者創業心切,只聽連鎖企業的一些宣傳資料就草率地簽約加盟,等到有糾紛才發現連鎖總部比自己的店面還小,甚至是一個空殼,根本沒有解決門店問題的能力和經驗。因此,親自走一趟總部及其加盟店搜集第一手現場資料,非常必要。 另外: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近年來,隨著創業風潮日趨盛行,加入連鎖加盟店的人愈來愈多,加盟糾紛也隨之增多。這些糾紛的產生泰半肇因於加盟合約,加盟總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詳細說明合約內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簽下合約,在雙方各自模糊處理之下,會產生糾紛也就不足為奇了。 其實,加盟者在簽立加盟合約之前,就應深入了解合約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以為加盟合約都是總部制式的範本不可修改。其實合約應該是透過彼此雙方協議之後做成的。換句話說,加盟者不僅該睜大眼睛看清楚內容,更有權利要求修改內容。本文僅提供以下十點注意事項,供加盟者做為簽約時的參考。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因為唯有在簽約前,仔仔細細了解合約,才能減少日後的紛爭產生。
7. 為什麼說加盟模式才是水果店的終極模式
我覺得之所以有人說加盟模式是水果店的終極模式,是因為如果水果店採用加盟模式的話,他可以讓水果店的銷售額呈幾倍的增長,因為在社會中有許多的人他們想去買水果,但是因為路途太過於遙遠而忍住,在這個時候如果我們採取加盟店的話,到每一個地方有需求的時候,我們就去看一下分店,這樣就會讓世社會上所有的人想吃水果的時候都能買到水果。這樣我們的銷售額也會成倍增長。
8. 連鎖店和直營店有什麼區別
連鎖店和直營店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連鎖店是指眾多小規模的、分散的、經營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總部的組織領導下,採取共同的經營方針、一致的營銷行動,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銷售的有機結合,通過規范化經營實現規模經濟效益的聯合。
直營店是指由總公司直接經營的連鎖店,即由公司總部直接經營、投資、管理各個零售點的經營形態。總部採取縱深似的管理方式,直接下令掌管所有的零售店,零售店也必須完全接受總部指揮。
2、法律關系不同
直營店主要是指所有權屬於公司並且由公司自己管理。連鎖店一般來講是指公司為了擴大自己在各個區域的市場,開幾家或更多的直營店,我們講的連鎖店實質也應當是一種直營店,簡單講,多家直營店就是連鎖店嘍,在所有權上理所當然屬於公司了,一般來說,連鎖店有著統一的CI。
3、特點不同
連鎖店具有經營理念、企業識別系統及經營商標、商品和服務、經營管理四個方面的一致性,在此前提下形成專業管理及集中規劃的經營組織網路。
利用協同效應的原理,使企業資金周轉加快、議價能力加強、物流綜合配套,從而取得規模效益,形成較強的市場競爭能力,促進企業的快速發展。未來零售業不論走向何方,都將邁向連鎖經營。
直營連鎖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集中統一於總部。其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集中統一表現在:所有成員企業必須是單一所有者,歸一個公司,一個聯合組織或單一個人所有。
由總部集中領導、統一管理,如人事、采購、計劃、廣告、會計和經營方針都集中統一;實行統一核算制度;各直營連鎖店經理是雇員而不是所有者;各直營連鎖店實行標准化經營管理。
9. 連鎖店和加盟店各自是什麼意思
你好樓主,我來回答你的提問:先看下面的基本資料
連鎖店是指眾多小規模的、分散的、經營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總部的組織領導下,採取共同的經營方針、一致的營銷行動,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銷售的有機結合,通過規范化經營實現規模經濟效益的聯合。
連鎖店具有經營理念、企業識別系統及經營商標、商品和服務、經營管理四個方面的一致性,在此前提下形成專業管理及集中規劃的經營組織網路,利用協同效應的原理,使企業資金周轉加快、議價能力加強、物流綜合配套,從而取得規模效益,形成較強的市場競爭能力,促進企業的快速發展。未來零售業不論走向何方,都將邁向連鎖經營。
連鎖店可分為直營連鎖(由公司總部直接投資和經營管理)和特許加盟連鎖(通過特許經營方式的組成的連鎖體系)。後者是連鎖經營的高級形式。
連鎖店的形式可以包括以下的行業,好像從批發、零售等,以至飲食及服務行業都可以以連鎖式策略經營。
在全球中,麥當勞、漢堡王、必勝客、吉野家等是全球知名的連鎖快餐店。另外7-11是全球最大的連鎖便利店。此外,家樂福、HMV、玩具反斗城等亦是全球較知名的連鎖銷售店。
在香港,一些較知名的連鎖式超級市場有百佳及惠康,屈臣氏及萬寧是香港知名的連鎖式保健及美容專門店。另外連鎖式百貨公司包括馬莎百貨、吉之島等。OK便利店是香港里知名的便利店。另外大家樂、大快活、美心快餐則為較為知名的本地連鎖快餐店。優の良品、零食物語等店鋪是在香港知名的零食連鎖專賣店。此外,在香港亦都有一些集團以連鎖式酒樓經營。
在2004年,全球最大的零售連鎖店沃爾瑪是世界上總銷售量最大的公司。
所謂的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而且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也會先將本身的know-how、技術…等經驗,教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都必須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事業之獲利為共同的合作目標;而加盟總部則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質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證金以及權利金等。
兩者都必須接受總部的管理,例如品牌統一、形象統一等等。
一般來說,連鎖店視為一個主體,由各個連鎖分店共同組成一個連鎖體系。而加盟店則是由總店與各加盟店之間共同構成的多個主體,但統一由總店進行管理。
實際上,在我國,兩者之間的區別並沒有非常清楚的界定,所以,我們常常會看到加盟連鎖店這樣的叫法。也有很多叫著連鎖店,但實質上是加盟店的做法。
這種區別並不會造成你做生意的困難。因為你如果打算加盟一個體系,是要與其簽訂詳細合同的,所以關鍵是合同的約定。
至於加盟條件,不同的體系區別很多,但其模式基本上都是你要每年交一定的費用,然後體系給你每年承諾某些條件,以便你的業務能順利展開!
以上回答希望令你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