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人是連鎖店的負責人,別的店不查,只批捕這個負責人可以結案嗎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多種形式,其中一種較為常見的形式,是通過中間人去發布信息,宣傳動員親友等人參與集資,中間人從中牟取提成或中介費。可見,中間人在非法集資活動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構成共同犯罪,但往往涉及人數眾多,情況復雜,在中間人的共同犯罪處理應注意把握以下三個方面的情形:
一、中間人和上線共同構成犯罪的情形。如中間人乙明知甲非法集資,受甲委託幫助甲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或者主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交予甲。不論其是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甲的名義,也不論其是否從中牟利,因為其主觀上和甲有共同非法集資的故意,客觀上幫助甲實施了非法集資的行為,都和甲共同構成犯罪。
二、中間人單獨構成犯罪的情形。如乙以自己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而以更高利息放貸予甲,以賺取利息差,則中間人乙獨立於甲之外單獨構成犯罪。
三、中間人不構成犯罪的情形。例如乙與甲熟識,若借錢給甲,甲樂於接受並給付高息,丙、丁等和甲不熟識,若借錢給甲,甲不樂於接受或雖接受但只給付低息。於是,丙、丁等委託乙以乙的名義將自己的資金放貸予甲,丙、丁等與乙約定乙不擔風險,不打借條,甲只知乙,並不知丙、丁等。如果乙自始至終沒有從中牟利,由於其和甲沒有共同非法集資的故意,而乙本身亦沒有單獨非法集資的故意,丙、丁等也明確指定錢是放貸給甲的,對乙的行為不應定罪處罰。當然,如果乙雖答應丙、丁等不賺利息差,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從中賺取了利息差,或者將資金截留、隱匿,那麼此時,就變成了前文分析的相關情形,應根據乙的具體行為對其定罪處罰。
2.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信貸管理法律、法規,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但尤其要注意的是,其中的單位並不僅指不具有經營存款業務資格的單位,銀行和其他具有經營存款業務資格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本罪的行為方式有兩類:一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包括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業務主體資格的個人或單位非法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和具備吸收公眾存款業務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吸收公眾存款業務活動中,違反金融法律、法規,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擅自提高利率等,辦理吸收公眾存款業務;二是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即以投資、集資、聯營、資金互助等名義間接非法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
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
4�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3.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你的朋友公司涉嫌單位犯罪,除對單位進行刑事處罰外,還要對主要負責人進行懲處。他作為常務副總,按理屬於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如果以上犯罪活動他是之情的,應該會收到牽連。
4. 企業非法招商加盟有哪些法律風險
招商加盟主體不具備資格的法律風險: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具備「兩店一年」條件開展招商加盟的風險:
特許人不具備兩家以上經營滿一年的直營店,就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企業非法招商加盟的合同風險:
企業與加盟商訂立的特許經營合同可能面臨合同無效,被撤銷,被解除的風險;在此情況下,企業不僅需要退還加盟商加盟費,保證金等費用,而且還可能承擔加盟商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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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總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地方公司門店經理不知情,怎麼算
不知道呢,看法院吧,尺度有一定的靈活性
6. 最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例 什麼是吸收公眾存款
沒有獲得央行審批,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非法發放貸款、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及其它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就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7. 什麼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在現實生活中,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一般比較容易理解和識別。如某房地產公司因資金緊張,以宣稱將給與高額利息或其他回報的方式直接向公眾借款,就屬於比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為。而對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由於其形式多樣,並且經常花樣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對較難以被識別。如以發展會員、特許加盟店、專賣店、代理店等為名,許諾以高額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出售返租產權式商鋪的名義,宣稱低風險高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支持生態環保、發展綠色產業、植樹造林等為幌子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等。
8. 那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最後都怎麼辦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檢察院認為涉嫌犯罪,應當向法院提起公訴,最後法院判決。如果是從犯比照主犯從輕處罰。
9. 如何才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