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加盟商想維護合法權益
有證據嗎 可以
㈡ 創辦一個連鎖加盟的公司需要訂制哪些條件
自由連鎖加盟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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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加盟者」或「加盟店」)贊成C公司主導的連鎖理想,協約遵守其運營規章中的各條款,並申請加盟,C公司亦承認其加盟。兩者就有關加盟事項締結如下合同:
第一條 組織
1、C公司(以下稱「總部」)主導本事業,並所有「C公司」登記商標。
2、總部適應需要,可在每個加盟者的地區集團設「地區總部」或直轄的「分部」(與前款一樣,統稱「總部」)。
3、總部在沒有設地區總部或直轄分部的地區,可將總部事業的一部分委託給第三者,並稱作委託業務的「支部」(以下稱「支部」)。
第二條 加盟
1、加盟金。每個店鋪為 元,在締結加盟合同時向總部支付。並自雙方在相互確認書上簽字時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託保管的加盟申請保證金。此加盟金不返還。
2、加盟者是位於 (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 店」的經營者,本商店作為C公司連鎖的加盟店,具備以下條件,並決心遵守本合同,誠實地從事經營。
(1)依照總部的標准化計劃,保持商店的結構;
(2)維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約的經營體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適合法律規定資格的代理者專門從事經營,或者要使從業者具有統一的連鎖意識;
(4)在積極地協助連鎖活動的同時,努力提高改善經營;
(5)要認識作為C公司連鎖商店的社會使命,忠實地為顧客服務,作一個永遠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條加盟特權
加盟者要具備以下基本的特權: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記進行營業,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進貨「C公司」商標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標進行經營活動;
(3)在商店的新設或裝修方面,按照總部(支部)規定的標准化計劃,爭取商店的現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計劃,按照總部(支部)制定的標准化計劃,可以接受適合商店店址條件的商品供應計劃的綜合性援助;
(5)被選定的商品,能以較穩定的價格進貨,因此可以獲取進貨的合理化、精簡化,另外,還可得到適時的特價商品;
(6)可以參加總部(支部)策劃並進行的特賣促銷、廣告宣傳、集會活動以及其他共同活動;
(7)有關加盟店的全面經營,可利用總部(支部)的各專門職能,接受正確的指導援助;
(8)經理業務,依靠對總部(支部)的委託,可以得到正確的經營診斷建議;
(9)加盟者及從業人員可以接受教育培訓;
(10)可以適時地得到商店經營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條 登記商標的使用
1、總部承認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記,以及為銷售商品和作為促銷、廣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記及商標;
2、有關「C公司」徽記及商標的使用有如下規定:
(1)在加盟店的店頭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記,公限於由總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記。其使用方法,要按照總部(支部)的指定進行。
(2)帶有商標商品及徽記的物品類,均由總部進貨。若在加盟店製作、使用或揭示時,事先必須徵得總部的承認。
(3)欲做有關「C公司」的對外廣告時,要使用由總部提供,或承認的資料,並按總部的指定進行。
3、登記的商標,公限本合同以內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條 進貨商品
1、加盟店按照總部(支部)規定的標准化計劃,確定商品結構。加盟店經營的商品,原則上由總部(支部)進貨。
2、加盟店在經營前款以外的商品時,要徵得總部(支部)的承認。
3、依據本條款進貨的商品所有權在總部(支部),當加盟店結算完貨款(即有關票據、支票結算完
了)時,轉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貨款未結算完之前,也可以賣給其他人。在這種情況,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將每天賣掉的商品內容(依據C公司連鎖運營規章第二十七條第1款的營業日報)向總部(支部)報告。
第六條 銷售數據的處理、管理手續費、經理業務手續費
有關C公司連鎖運營的規章第二十七條營業日報提出的義務及該規章中的第二十八條經理業務的委託,由加盟者負擔手續費。其規定如下:
(1)銷售數據的處理、管理手續費:月額為15000元;延遲呈報營業日報的違約金:每天為1000元。
(2)經理業務手續費(包括銷售數據的處理、管理手續費):個人經營的情況,月額為20000元,結算處理費每件為30000元;法人經營的情況,月額為20000元,結算處理費每件為40000元。
第七條 情報管理
加盟店為了連鎖的利益,在將總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單品及不同部門銷售數據靈活用於其他方面時,必須事先得到承諾。
第八條 技術指導費
作為對總部(支部)的技術指導費,加盟者依照以下計算方式,向總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總銷售額的一定比率:
銷售額 比率
2000元以下部分交 1.50%;
2000元以上3000元以內部分交 1.00%;
3000元以上4000元以內部分交 0.75%;
4000元以上5000元以內部分交 0.50%;
5000元以上部分交 0%。
第九條 商品手續費
有關總部(支部)進貨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須支付《合同締約書》中規定費用比率的手續費。
第十條 共同宣傳費
對總部(支部)開展的共同宣傳費用,加盟者必須負擔每月總銷售額的0.2%。
第十一條 聯機系統機器的設置及其費用負擔
作為加盟店與總部(支部)之間的訂發貨及其他信息傳遞手段,在設置由總部指定的連接計算機終轉機的同時,加盟者必須負擔《連續性交易合同書》中規定的使用費。
第十二條 特別配送費
總部(支部)在原則上,是將其所在地區作為單位,對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條件進貨商品。但是,當對因距離遠、金額少(或數量少)等進貨增大了總部(支部)的負擔時,加盟店必須以額外用途為由,負擔特別配送費。
第十三條 負擔特別費用
總部(支部)為了加盟店而開展共同活動,或進行指導援助時,加盟店要負擔以下費用或手續費。其負擔金額是按以下基準由總部決定:
(1)特賣促銷、廣告宣傳、集會活動、教育培訓以及其他共同活動的實際費用,或分擔金額;
(2)在土地建築物的買賣或租賃時,對有關物件的調查選定、交涉、合同等的手續費為:交易額的2%,或租賃費的1個月份額;
(3)有關商店的新設或裝修的手續費:
①商店選址的市場調查費,每調查一個選址費用為20元;
②商店的設計以及制訂商店計劃書的手續費,每計劃一項費用為20元;
③有關建築物的設計工程以及內外裝修施工的交涉指導手續費為:施工額的2%;
④設備器材交涉指導手續費為:搬運、設置安裝、施工額的3%;
⑤開業准備以及在開店實施期間的商店作業費用為:銷售場地面積每坪(譯者註:摺合3.3平方米)10000元,但最低總金額應足30元。
⑥交涉委託業者時的交涉費為:保證金的3%或租賃費的1個月金額。要收取兩者中的最高者;
⑦金融交涉或有關籌措資金的援助費用為:實際費用或定額;
⑧其他進行特別指導援助的費用為:實際費用或定額。
第十四條 債務保證
加盟者對於與總部(支部)交易中所發生的債務,必須保證公司連鎖運營規章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債務。
第十五條 合同結束後的債務處理
當本合同結束時,加盟者對一切債務已失去期限權益,必須立即清算之。
當加盟者對債務失去了期限 的權益時,總部(支部)可將其預約委託金等用來充償,或可立即實行擔保權。
實行擔保權,除拍賣手續外,總部(支部)在任意處理的基礎上,可將扣除諸費用後的剩餘額充償債權。
第十六條 保密義務
加盟者不得隨意將有關C公司連鎖的計劃及運營活動等內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對以下事項要作為重要的機密加以保守,若有違反,並給總部(支部)以及有關者造成損害時,必須根據其要求予以賠償。
(1)有關交易商品及物品類的品種、價格、條件以及進貨對象的事項;
(2)有關加盟店經營的計劃以及實際業績和進貨、銷售、盈虧、資金等的具體計算及內容;
(3)其他由總部(支部)指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禁止事項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為。若認為有必要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徵得總部(支部)的承認。
(1)向其他業者轉讓或提供經營的商品及物品類;
(2)向他人轉讓或轉用配發的物品、文件以及情報等,或復制復印;
(3)不管以本人名義還是以他人名義,加入實質性的同業種的其他連鎖,或有連鎖關系;
(4)向他人轉讓或擔保抵押只有締結本合同才享有權利及加盟店的營業權、租借權和與營業有關系的動產、不動產或債權等;
(5)其他由總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項。
第十八條 更改勸告
當加盟者沒有充分實行本合同的條文及總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誠意時,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經營管理不妥,或被認為不熱心時,總部(支部0要以書面形式勸告更改。加盟者對此勸告必須予以確實的答復並加以實行。
第十九條 不可抵抗的免責
在由於天災,災害及沒有任何爭議的原因給商品進貨及其他總部(支部)活動造成障礙時,加盟者應承認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異議。
第二十條 加盟者的解除權
加盟者根據自己的意願,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在此情況下,應在6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向總部(支部)提出預告。但在接近規定的事業年度中旬已向總部(支部0交付了6個月的技術指導費時,可將預告期縮短為30日前。
第二十一條 總部的解除權
1、當加盟者適合以下各項之一時,總部(支部)有權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加盟條件時,或者對本合同、運營規章因故意或過失而出現重大違反時;
(2)不堅持向總部(支部)集中進貨的原則,在規定外進貨,或者不遵照總部(支部)的指導與其他業者進行連續性的交易時;
(3)不遵照總部(支部)的更改勸告,或不予以確實的答復時;
(4)滯付商品貨款、技術指導費、手續費、負擔金以及其他債務返還,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規定的支付方法時;
(5)當總部(支部)判斷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財務狀況明顯惡化,或營業陷入不景氣等不能繼續進行正常的經營時;
(6)接受破產禁治產的通告、准禁治產的申述或抵押、臨時抵押,或者與犯罪有關系等,總部9支部判斷其作為連鎖店不合格時;
(7)加盟店廢止營業時;
(8)有損害作為連鎖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礙了連鎖活動及欲妨礙時;
(9)因法人的組織、代表者、幹部、股東、社員等的變更或合並,使法人實體發生變更,總部(支部)認為其內容不合適時,或者因繼承給財產狀況帶來變化,總部(支部)認為不合適時;或者繼承人不是親自經營在沒有得到總部(支部)的承諾將經營委託給第三者的情況時;
(10)延遲呈報營業日報、或總部(支部)指定的財務資料等,使總部(支部)不能掌握經營狀況時。
2、當加盟者適合前款第(4)項或第(9)項時,總部不須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終結合同的處理
1、解除本合同時,加盟者必須履行以下事項:
(1)立即停止使用「C公司」的徽記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權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總部指定的商店的內外裝修、招牌標志、廣告特等,還要將總部提供或許可的徽記、標志、廣告特等上交總部(支部),所需費用由加盟者負擔。另外,不得索要其購買設備時所需的費用等;
(3)立即返還訂貨簿、商品目錄、價格表,以及其他由總部(支部)配備的文件及一切物品類等;
(4)返還接受總部(支部)指定的商標商品等,其交換價格由總部(支部)審定;
(5)立即清算對總部(支部)及其他關系者的債務。
2、當加盟者未撤掉取消「C公司」的徽記及標志等時,總部可自行執行,在此情況下,撤掉、取消這些所需要的費用由加盟者負擔。另外,對建築物等損傷補修等由加盟者進行並負擔費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後,也要嚴守本合同第十六條規定的保密義務的條款。另外,要保證不得有對C公司不利的言行。
第二十三條 合同時間
本合同的期限為締結之日起的2年。以後在期滿時兩者都沒有表示任何反對意見時,本合同就視為再連續一年而自動延長,以後也是同樣。
第二十四條 管轄法院
有關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的訴訟,要將管轄總部(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
依據上述加盟合同書的內容,需正式簽訂如下加盟締約書:
年 月 日 (以下稱「甲方」或「總部」)和 (以下稱「乙方」或「加盟店」)依據C公司連鎖加盟合同書,締結以下合同:
1、加盟店的名稱
加盟店的名稱為:C公司 店。
2、所屬
加盟店的運營管理歸屬C公司連鎖(總部名稱) (支部名稱) 。甲方依據合同規則開展商品進貨以及指導援助等業務。
3、加盟金
乙方於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加盟金150元,甲方收到150元。
4、設備預定金
甲方規定施工設備的設備預定金額為 元,乙方於 年 月 日以前止支付。此預定金不附帶利息。
5、債務保證
乙方以下列方式作為償不定期對甲方發生債務的保證:
(1)財產抵押
財產抵押者: ;
最高金額: 元;
債權范圍:a.因商品買賣交易、借貸交易、租賃交易、保證交易所發生的債權。b. 票據債權、支票債權。抵押用不動產的名稱:
乙方承諾:沒有甲方的允許,不得有向他人轉讓、租借擔保物或以此物再提供擔保。或變更擔保物現狀等給甲方造成損害的行為;
當擔保物不管什麼原因,出現變更、消除或減少其價值時,乙方要立即向甲方通知其情況,以增加擔保或提供代擔保;
製作擔保抵押證書以及此登記所需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當乙方不遵守以上承諾時,甲方可取消其以後的商品進貨及其他一切交易。
(2)抵押保證金
乙方對甲方的抵押保證金額為 元,於 年 月 日以前支付。
(3)有價證券
乙方於 年 月 日以前止向甲方提交下列有從證券:
6、技術指導費
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合同第八條的技術指導費。
7、分擔共同宣傳的費用
依據加盟合同第十條,總部實施年計劃的共同宣傳。乙方作為此宣傳的分擔金,按甲方的計算,每月交付總銷售額的0.2%。
8、聯機系統和使用費
根據運營章程第十七條第(2)項,主要商品的訂貨要依靠受發貨聯機系統進行。乙方向甲方借用並安裝指定的計算機終端,並負擔以下系統的使用費及機器使用費。另外,乙方要負擔安裝所需要的費用:
(1)設置安裝費為 元;
(2)使用時間為 月;
(3)使用費每月為 元;
(4)支付方法為 。
有關此機器及使用費,根據系統變更及機器性能的提高等有變更。
9、數據處理、管理手續費,經理業務手續費
(1)依據運營章程第二十七條,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數據處理、管理手續費,月額為 元。
(2)依據運營章程第二十八條,乙方向甲方委託加盟店的經理業務。此業務手續費月額定為
元,每月向甲方支付。除此之外,需要製作決算書時,作為其手續費,每件向甲方支付 元。
10、特別配送費
依據加盟合同第十二條的規定,作為特別配送費,乙主負擔月額 元。
11、商品手續費
對加盟合同第九條規定的甲方進貨商品經營手續費的費率,暫時規定如下:
12、特定費用的負擔
乙方根據以下內容負擔加盟合同第十三條規定的特定費用:
13、委託進貨
甲方依照加盟合同第五條向乙方發送商品,但對以下商品根據運營章程第十九條,臨時委託乙方進貨。
14、委託銷售場地
甲方根據運營章程第二十條,承認加盟店在以下商品部門設立委託銷售場地。
15、支付方法
根據運營章程第二十一條,就有關支付方法規定如下:
(1)請求書的截止日期: 。
(2)支付日期: 。
(3)支付方法: 。
16、指定銀行
依據運營章程第三十條,就乙方的交易銀行規定如下:
銀行名稱: ;
存款種類: ;
戶頭帳號: ;
戶頭名義人: ;
17、加入損害保險
乙方依照甲方的指定,國入以下損害保險:
火災保險: ;
機動車保險: ;
其它保險: ;
以上作為C公司連鎖加明合同以及依據加盟合同簽訂的締約書的證件,製作成由加盟者及其連帶保證人和總部署名、蓋章的正本2套,由甲乙雙方各持一套。
年 月 日
總部:
(甲): 蓋章
加盟者:
(乙): 蓋章
加盟者的連帶保證人: 住址:
姓名: 蓋章
保證限度金額: 金 元
加盟者的連帶保證人:住址:
姓名: 蓋章
保證限度金額: 金 元
(追加連帶保證人欄)
來源:企業與法
㈢ 加盟相關法律
在當今的中國,各形各色的騙局可以說是五花八門,數不勝數!拋開一些小的街頭騙局,大型的騙術就有傳銷騙局,簡訊中獎騙局,信用卡中獎騙局,連鎖加盟騙局等等!
如果我要是問你這些騙局中哪種最可怕,最暴力,最可恥,最害人,最有誘惑力?相信大多數人會回答是傳銷或中獎騙局。因為前者有著嚴密的組織,可怕的洗腦,一夜暴富的誘惑!後者利用人***的貪婪和愚昧!的確是兩種高明的手段,能夠設想出這兩種方法的創始人甚至可以說是天才!但是我想告訴大家當今中國最可怕的騙局是各形各色的連鎖加盟騙局!之所以說它是最可怕的是因為它不但具有前兩種騙局的本質,它還擁有前兩者所不具備的無敵的,可怕的,得天獨厚的優勢——合法!
本人是一家服裝連鎖加盟品牌的高級招商主管,鑒於目前仍然在職,所以不能以真實身份透漏(說的嚴重些可能會有生命危險)。我今天想把我的親身經歷公布於眾,我雖然不知道有沒有用,但我願盡全力來喚醒廣大網友的幫助--救救那些可憐的加盟商(或准備加盟者)吧!至於動機我會在後面提到的!如果你已經看到現在那麼請你堅持把它看完!我在此向您真誠的懇求!
我是河北人,2001年畢業於北京的一所民辦高校。,學的是營銷。家裡的條件很不好,父母都是下崗工人,真的希望能夠在北京站住腳,把父母接過來享享福!畢業後才發現想在北京立住腳真的很難!在三年的時間里我換了四份工作。不是我喜歡換工作,也不是我工作不努力。我工作一向很拚命,做事又靈活擅於找方法,以便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是要麼公司無法使我獲得可以立足京城的薪水!要麼就是公司不公平,總之總有一種懷才不遇的感覺!現在回想起來,還是自己當時太年輕,個***太強了!2004年的九月一個偶然的機會我在報紙上看到了我現在就職的這家公司。我被它那挑戰高薪的招聘條款所吸引,加上我本身好強,自信的***格!我遞了求職信,第二天參加了面試!在面試的過程中我表現了相當的自信和良好的口才,面試結束後我的面試官(一位優雅的中年女士,後來知道是我們公司的副總)對我說:你的口才很好,公司處在發展之中,很需要你這種人才!我當時很感飄飄然!隨後她向我介紹我的工作職責,她說公司的品牌服裝是從某國引進的,生產基地是在廣東,北京是招商中心。我的職責就是給有意向加盟的顧客打電話,邀請他們來京加盟!這工作並不難,前兩天只是聽聽周圍的同事們怎樣和顧客電話溝通,熟悉了之後再自己打!我們的薪水是底薪加提成!底薪並不高,收入大半靠提成!每招來一位顧客來經考察有一定的提成,來京的顧客有招商主管接待,談成了我還有一筆較高的提成!所有新員工都是從普通的話務員做起!就這樣我開始了一段難忘的生涯!
我們的辦公地點是一座位於繁華地段的商業寫字樓,五間辦公室。一間話務室,一間接待室(內隔為八小間,每間全封閉,環境幽雅,密閉吸音,可同時由八位主管在此接待來訪者),一間財務室,一間總經理辦公室,還有一間是我們的樣板示範店(供顧客參觀)!我們話務室當初只有十幾個人(現在已經有近五十人),每人一張辦公桌,一台電腦(可上網),一部電話機!
我被領到了我的辦公桌前,副總叫我聽一會適應一下,就走了!周圍的人沒人搭理我,都在不停的打著電話!起初我想找人打聽一下工作的注意事項,想一想還是忍住了!我用心的聽了一會,這份工作真的不是太難!首先,公司在各大招商網站都發布了招商信息,吸引顧客留下聯系方式!我們公司從各網站那裡拿回顧客的資料(花錢的),再分發給我們。我們只要照著聯系方式打過去,向顧客介紹我們的服裝品牌怎樣好,加盟的細節啊等等,最後邀請顧客來京進行實地考察!難點在於怎樣能夠通過語言打動顧客!
再聽了周圍同事打了一天電話之後我大體上明白了整個流程,只是關於公司的一些細節不太懂,我整理了大概十條:公司的歷史,品牌的歷史,已加盟店面的數量,分布情況,如何回答顧客提出的一些刁難***問題等等!下班後我拿著這些問題去找副總(以下簡稱韓總)!韓總聽了我提出的問題,微微笑笑,沒有正面回答,只是問我:你想不想拿高薪?我回答當然想!於是她遞給我一本招商畫冊:晚上回去,把這個看熟,顧客問的時候照答就是!其它的以後工作中慢慢體會!
我帶著滿腔的疑惑回到我的出租屋,仔細的看完了畫冊!上面說我們的公司已經成立了三年多,現在代理的這個品牌在國外已經有幾十年的運作經歷!服裝的款式怎樣新穎,材質怎樣好,加盟有巨大的利潤空間,在國內的很多電視台都有我們的廣告......等等。加盟的方式是收取3萬元的加盟費(法律規定不退的),首批貨款3萬元(首批貨是不允許顧客自己挑選的,只能是由公司配給,公司的說法是要了解當地的市場。如果顧客賣不動可以全部返還公司調換)!如果賣得好公司年底會獎勵多少多少錢!說實話,當時看完畫冊連我都心動了,要是有錢的話,我都想回家開一家!我覺得這個項目真的很不錯!我想我找到了一份很適合我的工作!我一定能夠這里實現我的自我價值!下定了決心後,我連夜找了一間網吧想查多一點公司的資料,以及競爭對手的資料!想干好一份工作必須要做好充分的准備,就像打仗一樣,知己知彼方能百戰百勝!當我在網路輸入公司的名稱後,一下查出了幾千條的相關資訊,我點開了錢幾十條到多數都是各招商網站的信息以及公司的主頁。不看不知道,一看招商網我才真是嚇了一跳!舉個例子來說就只一家u88招商網就有近萬家公司在招商。總類真可謂是五花八門,有服裝,飲食,首飾,小商品,甚至連賭術都有!只要你能夠想到的人們需要的包羅萬有!我點看了其中一些,都是在介紹自己怎樣好,怎樣賺錢,怎樣無風險!看多了,我的疑惑就產生了!這些連鎖加盟品牌所用的方式方法和我們公司都是差不多,細節上可能有些出入(有的是不收加盟費,但有別的費用比如說保證金啊,權益金等)本質上卻都是一致的--給顧客一種感覺「你加入了肯定掙錢」!這些會不會是騙子啊?這個念頭出現在我的腦海里!我不由自主的在公司的名稱後面加上「騙子」兩個字,再一次的點擊搜索。這次又搜出了近千條的鏈接。我看了很多,大多數是介紹我們公司是一個皮包公司,目的就是騙取加盟商的加盟費!有一些介紹的相當詳細。還有一些是已經加盟的顧客講述上當的經過,想討回一個公道!看完之後,我心裡已經明白了公司的***質,但是我不願意相信!我想:這是不是競爭對手的惡意中傷呢?我又點看了一些其它公司(包括服裝之外的一些)。當我在這些公司的後面加上「騙子」進行搜索後,無一例外的搜出了大量的鏈接!再看了一個通宵之後,我徹底的明白了「連鎖加盟」這類公司是多麼的丑惡(此時我還不明白這些公司的具體操作步驟)!我不知道自己是怎麼走出網吧的,心裡充滿了失落的情緒!看看上班的時間快到了,我卻不想去了!然而想到我昨天已經把***,畢業證等的復印件交到了公司,我還是要去一次,把那些要回來!來到公司,我就韓總叫住。她又叫過來一個中年男士,姓王,向我介紹說是我們公司的高級主管。讓我以後在工作中有什麼不懂的地方向他請教!由於心裡正想著怎麼開口說辭職,我有些心不在焉的敷衍了一聲!可能是看出我情緒不高,王主管拍了一下我的肩膀,說:小夥子,精神點!來,我帶你去參觀一下我們的樣板示範店!我想:反正今天也沒什麼事,就在公司在呆一天!看看到底是怎麼回事吧!就這樣我隨他去了樣板間。
這是我第一次來樣板間,進門的第一感覺是真的很漂亮,很有品味和檔次!各式服裝分類明晰,層次分明,色彩搭配很有視覺沖擊力!無論這樣一個店放在任何的市縣,只要有一個不是太差的鋪位,相信都會顧客盈門!只可惜我通過在網上的了解知道,在這里吸引眼球的那些漂亮服裝在顧客加盟以後都是拿不到貨的(至於為什麼拿不到我當時並不知道)!在樣板間,正好碰上公司的售後(後來知道那就是一群痞子)來送新樣品,是一批款式很新穎的服裝。王主管招呼我幫忙,將這些新樣品掛了上去,替下了一些老款的樣式!在整理的過程中,我摸了摸一些衣服的質地,都很不錯!翻看了一下衣服的標識,也都是公司的牌子!這是怎麼回事呢?既然我們公司有這些貨為何加盟商說拿不到貨呢?難道真的是競爭對手的打擊?之所以當時我會有這么多的疑問,其實都是因為在此之前我對服裝行業一點也不懂!恰好此時售後的人拿出一張交收單交給王主管!隨後售後的人就走了。而王主管和我則繼續整理樣板間,這時我很想把心底的疑惑向他問個清楚,又不知如何開口。而王主管卻和我親切的聊起了家常。問了我很多問題,哪裡人,來北京幾年了,以前干什麼的等等(和查戶口差不多)!通過聊天發現我倆竟然是老鄉,這樣一來頓時感覺親近了幾分!這時為了弄清楚我心裡的問題,我表現出對這份工作很有興趣,請他多關照!並提出中午想請他吃頓飯!他一口答應了!快整理完樣品間的時候,我無意中看到了王主管隨手放到地台上的那張交接單。上面寫著衣服的型號.顏色.標碼.價格。價位一般是150至300元不等!我弄不清楚這是供貨的價格還是零售的價格?沒關系,中午的時候我會一並問他!
從樣板間回到話務室,王主管告訴我今天仍然不用我打電話,繼續聽其他同事打!這回再聽的時候,我用了心去觀察每一個人.我發現每一個同事在跟顧客交流時都有一套自己的東西。有的跟顧客套感情,有的裝專業,有的甚至威脅顧客(告訴顧客如果在不盡快來京考察就沒有名額了),還有的竟然自稱是公司副總(稱可以給顧客優惠的加盟條件)!這才真是八仙過海,稱之為群魔亂舞可能更確切些!試想一個正規的品牌哪會讓招商者如此信口開河呢?我聽得都快忍不住發笑了!到了此時,我就算不問王主管也知道這家公司不怎麼地道了!但是好奇心還是驅使我在中午時和王主管來到了公司附近的一家餐館(我想弄清楚一些細節)。飯桌上我問他能喝酒嗎?他平時不可以,但今天是我第一天正式加入公司,破例可以喝,但不能過量!就這樣我們每人喝了三瓶啤酒!看得出來他酒量並不大,三瓶下肚已經有些暈了!這時看時機差不多了,我給他敬了一支煙。再次表達了我對這份工作的「期待」,又對他進行了一番恭維,然後向他討教工作「心得」!一小時後我已經弄清了我想知道的所有問題!
我們公司說白了就是一家典型的皮包公司!但是卻是經過合法注冊的!法人代表姓朱(其實朱只是一個退休多年的老頭),公司真正的老闆就是前面提到的韓副總!公司根本就沒有生產廠家,所謂的品牌也是憑空捏造出來的(也經過合法注冊)!在樣板間里那些打眼的衣服是我們公司從各個名牌服飾里購回來吸引顧客的!上邊的商標是我們公司送到廣東,浙江的一些工廠里撕掉原來的標簽後把我們的商標在貼上去!至於顧客加盟後我們發給他們的貨是從大紅門,動物園等服裝批發地淘來的積壓貨,顧客如果想換貨,換的還是那些積壓貨(這些衣服也是公司重新貼過標簽的)!價格卻漲了不止三倍!試想一下,加盟商拿到的貨姑且不論樣式多麼老,質地多麼差,光是他們的拿貨價就已經高於市場的零售價了!怎麼還能掙錢,怎麼還能不倒閉呢?上這些是王主管對我說的「肺腑之言」(他原話不是這么說的,還是很說的比較「藝術」的,我在這里給他直白的翻譯一下)!接下來他又向我傳授了一些「工作技巧」。比如說有的顧客在考察時想看我們的實體店,而我們在北京是不讓人加盟的(如果北京有店,顧客去了一問我們就露餡了),這是我們就要告訴顧客自北京開店投入太大,房租太貴,面積有嚴格要求(少於一百平不行),等等!其它理由也行主要就是要顧客看不到!顧客要是想看別的地方的店,也要想盡一切辦法推脫!看工廠就說在浙江,顧客要是提出去考察,就說工廠不對外開放,不讓參觀!如果顧客就是要看實體店,那麼要分析這個顧客是否真的會加盟,如果希望不大,乾脆趕走!如果是很想加盟的就給他一兩個地址讓他去(這些地址的店是還沒有倒閉的,公司會事先和當地打好招呼讓他們說好話,承諾如果他們促成了這個意向顧客會給他們一定好處,當地的加盟商本來就在苦苦支撐,往往會同意!這就是為虎作倀!)除此之外顧客的其它要求都會盡量滿足!目的就一個——讓他們交錢!(可以優惠,可以許諾全程指導等等)最後,王主管對我說:這行別的不難,機靈點,會說點就行。難的是剛開始時的心理壓力(就是良心問題)!他告訴我他剛進入這行的時候,也不想干,後來想通了就好了。這個社會就這樣想生活的好一點,就不能講良心!弱肉強食,適者生存是不可改變的法則!
下午上班的時間到了,我又回到了話務室!當時我並沒有把王主管的話當回事,我已經決定明天就不再來了!我只是想在這個下午再欣賞一下這些小丑們的表演!可是我萬萬沒有想到我的人生在這個下午將被改變,我也變成了一個小丑!!
到了下午五點,就在快下班時(我也欣賞夠了准備回家時),正好趕上公司發工資!為了激勵員工的競爭,公司採取薪水公開制!十幾個話務員工資最低的開了2000多,最高的開了6000多元,六位主管最低的拿了5000多,最高的竟然開了2萬多!天啊!我真的沒想到這行的工資竟然比一般的白領還要高!我被深深的震撼了(是被錢震撼的,當時我沒想到有多少錢就意味著有多少受害人)。
晚上回到家,我心裡有一種說不出的滋味!眼前晃動的都是那一沓沓的鈔票,那正是我最缺的東西啊!難道我就這樣放棄這份工作嗎?在北京這個到處講學歷,將工作經驗的地方,我很難再找到這樣一份工作了!可是如果乾的話,我的良心真的受不了啊!從小到大,我不敢說自己是多麼高尚的一個人,但是我敢說自己從沒坑過人,從沒害過人!每天晚上睡覺我可以說都是問心無愧的!可是那誘人的金錢又是我根本無法抗拒的!而且我相信如果我乾的話,我會做到最好的!當晚我連晚飯也沒吃,一直躺在床上不停的在想。腦海里各種各樣的念頭不停的翻滾著!我想起了含辛茹苦的父母,想起了嫌棄我窮離我而去的初戀女友,幻想著有錢的風光,痛苦著道德的譴責!想著很多很多......我不知道是怎樣睡著的!第二天一早,我迷迷糊糊的起了床,鬼使神差的又去了公司!站在公司所在的大廈外,我連抽了四支煙!當我掐滅最後一支煙,邁步走進大廈的那一刻起,我下定了決心:什麼道德,什麼正義,什麼良心,都他媽的見鬼去吧!我沒飯吃的時候誰又管過我!人不為己,天誅地滅!我在心裡這樣告訴自己!就這樣我開始了我的小丑生涯!
如果說當我打出第一個電話時心裡還殘留著一絲不安,話說的有些結結巴巴,那麼在下午下班時,我已經打的非常流順暢了,無數的謊言從我的嘴裡狂瀉而出!在正式入職第三天時,我就完成了自己的第一份業務——邀請到了一位陝西某縣的投資者來京實地考察!我至今仍清晰的記得那是一對在外打工多年的夫妻,存了一點錢,在家鄉的鎮上租了一間門臉,打算開個小店自己當老闆!他們來到公司,我將他們帶到接待室,告訴他們:這是我們公司的副總(王主管)由他接待你們!在王主管向他們介紹項目時,我沒在場!但是半小時後,我看見王主管帶他們去了樣板間!從樣板間出來後,我看見那對夫婦臉上充滿著激動的神情(也可能是興奮)!隨後他們很快的的和公司簽了合同,然後急匆匆趕回家去准備「發財」了!我想他們在回家的火車上一定會沉浸在興奮之中,夫妻倆可能還會一起策劃一下美好的未來!但是殘酷的現實會給他們好好地上一課的!過了不到兩個月,我又接到了那對夫妻的電話。他們在電話里向我大聲的斥罵,說我們公司欺騙了他們!我平靜的聽著(此時的我對這種情況已經很麻木了,可以說沒有任何感覺,即不生氣也不激動)等他們罵夠了,我用一種溫和的語氣告訴他們:有什麼問題可以撥打我們的客服部(就是售後),電話號碼是*********!然後我就掛了電話!這種說法是公司要求的!當顧客把電話打到售後時,為非是一些發給他們的貨差,質量不好,價格太高,在店裡看到的樣品沒貨啊什麼的!售後的回答往往是公司的貨就這樣,原要不要!想退貨,退加盟費?門都沒有!不服盡管來北京告我們!公司之所以敢這樣的猖狂,最重要的就是因為我們是「合法」的!公司和顧客簽的的合同就是一個沒有任何縫隙的網,只要你簽了,就等於掉到了陷阱裡面。基本上所有的加盟商到最後都會倒閉,只不過是時間長短的問題。到那個時候你拿出合同會發現,裡面沒有一條能幫的上你,而你想去告他也100%會輸。而連鎖加盟行業往往對顧客群體的定位是很准確的!大多數的加盟者都是沒什麼錢的,真正有錢有勢的人是不會看上這種小生意的!所以公司一般情況下加盟費(有的公司是保證金或權益金等各種說法)都是不高的,往往不會超過12000—30000元,就算加上首批貨款也不會超出6萬!這點錢對一個想開店的人還是拿的出來的(實在不夠顧客也會借的)。加盟者都是外地的,就算想告我們公司,也要上京來打官司!這時公司的「合法」作用就開始體現了!首先檢查願會依據法律法規認定這不是詐騙案而是合同糾紛!然後就是漫長的調查,調節,審理.公司有專業的律師隊伍幫公司從合同、說辭等方面規避責任,少數不服氣想討回損失或為損失討個說法的投資加盟商,很容易被公司拖跨或輕松擊潰(前面說過大多數是平頭百姓又都是有家的人,不可能長期號在北京)。整個「局」做得極其機巧、奧妙無窮,也極其容易快速逃脫法律的監管和懲罰,甚至巧用法律作為保護傘,出了事無比強悍的律師將受害者和法律玩於股掌之間,鎮定自若地一邊打官司一邊詐騙,根本犯不著撤離市場放棄既得利益驚慌逃跑,讓絕大多數投資加盟商防不勝防!政府機構單單從法律條文上也奈何不得我們。
在公司的第一個月我就進了業務銷量的前三名!在此期間,通過我的「好學」「聰明」,我很快的掌握了這行的要點!一定要分辨出有效顧客——有店鋪的!這些投資者往往已經租好了鋪面,正在考察投資項目!他們的心態往往很急(店租每天都是錢啊),此類顧客最宜邀請來京。只要他看到了我們公司的招商廣告,留下了聯系方式,那麼在我們將電話打過去時,只要我們抓住顧客心理:誘人的利潤,短期賺大錢,動人的承諾,公司加盟前後的指導幫助等等!顧客大半會被打動,來京考察!當投資者來到公司時,我們的招商主管就會進一步對顧客進行洗腦— "利潤與賺錢速度,誇大公司名頭,精美的樣板店,真誠的指導,完善的售後服務,龐大的廣告宣傳等等」使一切看上去像是上天安排給顧客的賺錢機會,於是在發熱大腦的驅使下,眾多投資者會不由自主掉進我們的圈套!對於此類顧客我們一向是「窮追猛打」!一次溝通不行就打第二次,第三次......總之,不到顧客翻臉不罷休!對於那些暫時名有店面的顧客我們將之列為「可發展型」和「扯淡型」。「可發展型」的就是還沒有店面卻正在找或應經有了合適鋪位只是在等找好項目再租的。這類顧客我們一般是催促他們盡量快租店面,也可以先來京考察簽約。顧客一旦認准了我們的項目,不用我們在催(實際上他只要交了錢,店愛開不開,我們都不會再過問的),都會瘋了一樣的找店面!至於「扯淡型」的就是壓根只是隨便問問的(有的可能是想開店,但是最少也要一年後的),或者根本就是閑扯的!對此類顧客我們心情好的時候會把公司的主頁發給他,讓他詳細的了解一下!過幾天再給他打個電話問一問,看看有沒有可能發展!如果碰上我們心情不好,有確定他是沒戲的,我們一般會「問候他媽(他爸,祖宗)一下」,沒關系的,反正他不能追到北京來打我一段!工作需要發泄嗎!!!
我在工作中不斷的吸取周圍同事在和顧客溝通時的一些「精華」為我所用,又在此基礎上不斷的「創新」(比如說為公司虛構出一些美好的未來,游說顧客和公司「一同發展」,為顧客「出謀劃策」,指導一些所謂的營銷策略等)。通過自身不懈的「努力」,我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幾乎每個月的「業務量」都名列前茅,公司破格將我提為招商主管(一般必須入職滿兩年才有機會提升)!按理說我應該很高興才是,但是我卻並沒有什麼感覺!只是我知道自己的收入又會有一個大幅度的提升而已。其實,做主管和話務員本質上並沒有太大的區別,只是前者需要和顧客面對面的「交流」,後者只是通過電話!如果要說最大的區別就是作為主管我開始接觸到公司一些核心的機密!
一·在北京類似我們這種***質的連鎖招商公司大概有一萬多家(行業不同,本質無二)。大多數都掛著一國內外合法注冊,掛著集團、連鎖加盟總部、國際集團、國際連鎖機構等令人崇敬嚮往的「頭銜」(現在想到台灣、香港、韓國、日本、法國等地去注冊一個公司很簡單)!在這些大量的公司之間,相互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很多家公司的幕後老闆都是同一個人。比如說我們公司的韓總除了我們這家服裝品牌外,還有三四家飾品啊,玩具啊類的連鎖公司!
二·我們公司的規模在這些公司中只是中小型的,那些大的公司一般都會請一些當紅的影視明星來做代言!普通加盟商很難相信那樣的公司竟然會是假的!基本上所有此類公司的法人代表都不會是幕後老闆,都是一些老頭老太太,這些「法人」大多數都不知道自己竟然是「公司老闆」。目的是一旦真的出現了意外情況司法機關無法調查下去!一般此類公司在北京都會找一兩個政府人物做後台,想動這些公司和反 腐 敗難度差不多 還有。。。。。
㈣ 向前輩跪求一篇關於連鎖加盟的管理文件和詳細合同!
連鎖加盟經營方式大同小異,
可以參考以下:
連鎖加盟合同 合同編號:NB
甲方(總 部):久久激情網
乙方(加盟商):
(以下稱:「加盟者」或「加盟店」)贊成久久激情保健品主導的連鎖理想,協約遵守其運營規章中的各條款,並申請加盟,久久激情保健品亦承認其加盟。兩者就有關加盟事項締結如下合同:
第一條 組織
1、久久激情保健品(以下稱「總部」)主導本事業,並使用有「久久激情保健品」標記。
2、總部適應需要,可在每個加盟者的地區集團設「地區總部」或直轄的「分部」(與前款一樣,統稱「總部」)。
3、總部在沒有設地區總部或直轄分部的地區,可將總部事業的一部分委託給第三者,並稱作委託業務的「支部」(以下稱「支部」)。
第二條 加盟和區域保護
1、加盟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特許經營權許可期限與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有效期___2____年,合同期滿後按二十一條實行。
3、加盟金。每個加盟店為______元,在簽定加盟合同時向總部支付。並自雙方在相互確認書上簽字時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託保管的加盟申請保證金。此加盟金不返還。
4、本商店作為總部連鎖的加盟店,具備以下條件,並決心遵守本合同,誠實地從事經營。
(1)依照總部的標准化計劃,保持商店的結構,廣告統一樣式;
(2)維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約的經營體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適合法律規定資格的代理者專門從事經營,或者要使從業者具有統一的連鎖意識;
(4)在積極地協助連鎖活動的同時,努力提高改善經營;
(5)要認識作為總部連鎖商店的社會使命,忠實地為顧客服務,作一個永遠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5、區域保護:在已有的加盟店周邊半徑一千米以內不得再做久久激情保健品加盟店,加盟店不得私自加盟總部加盟店,(除地區總代理以外)如有要求,需提交總部審核和通過.
第三條 加盟特權
加盟者要具備以下基本的特權:
(1)依靠使用「總部」徽記進行營業,能享受「總部」的知名度和信用;
(2)進貨「總部」旗下代理品牌商品,才能使用「總部」的商標進行活動:
(3)在商店的擺設或裝修方面,按照總部(支部)規定的標准化計劃,爭取商店的現代化,統一化,標准化;
(4)加盟店的商品計劃,按照總部(支部)制定的標准化計劃,可以接受適合商店店址條件的商品供應計劃的綜合性援助;
(5)被選定的商品,能以較穩定的價格進貨,因此可以獲取進貨的合理化、精簡化,另外,還可得到適時的特價商品;
(6)可以參加總部(支部)策劃並進行的特賣促銷、廣告宣傳、集會活動以及其他共同活動;
(7)有關加盟店的全面經營,可利用總部(支部)的各專門職能,接受正確的指導援助;
(8)經理業務,依靠對總部(支部)的委託,可以得到正確的經營診斷建議;
(9)可以適時地得到商店經營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條 登記商標的使用
1、總部承認加盟者使用「總部」的徽記,以及為銷售商品和作為促銷、廣告手段使用「總部」徽記;
2、有關「總部」徽記的使用有如下規定:
(1)在加盟店的店頭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記,公限於由總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記。其使用方法,要按照總部(支部)的指定進行。
(2)帶有商標商品及徽記的物品類,均由總部進貨。若在加盟店製作、使用或揭示時,事先必須徵得總部的承認。
(3)欲做有關「總部」的對外廣告時,要使用由總部提供,或承認的資料,並按總部的指定進行。
第五條 進貨商品,
1、加盟店按照總部規定的標准化計劃,確定商品結構。加盟店經營的商品必須是經營總部旗下產品。
2、加盟店在經營總部旗下所有代理以外的商品時,要徵得總部的承認,必須以書面形式上報給總部審核。
3、加盟店不得向其它渠道進得總部旗下所代理的品牌產品,加盟店要經營總部旗下的代理品牌產品相同產品,必須向總部進貨。
4、總部可定時監督加盟店的產品是否屬於總部進得貨品,總部有權查看加盟商的進貨表進行審核。
5、至本合同簽定日起,加盟商須在10天內完成首批進貨的總貨款支付,未按要求時間內支付貨款費用的,須向總部交納伍千元違約金。
第六條 貨款結算.
進貨商品貨款結算:以先付款後發貨原則,訂好進貨清單,支付進貨總貨款,總部按排貨物,由總部進行配送.
第七條 標准,統一化門面廣告展示
加盟店必須使用總部提供的統一廣告樣式,可按實際店面結構,進行局部改動,改動後的樣式,必須經得總部同意不得在合同期內私自改動廣告樣式.
第八條 商品退換貨原則
向總部(支部)所進的貨,加盟店可以在不影響第二次銷售的情況下,包裝必須完成,而保質期在半年以內,可以調換,但不可退貨,不可以現金方式進行,在調換貨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將由加盟商承擔.
第九條 共同宣傳費
對總部(支部)開展的共同宣傳費用,加盟者必須負擔每月總銷售額的0.2%。
第十條 聯機系統機器的設置及其費用負擔
作為加盟店與總部(支部)之間的訂發貨及其他信息傳遞手段,在設置由總部指定的連接計算機終轉機的同時,加盟者必須負擔《連續性交易合同書》中規定的使用費。
第十一條 特別配送費
總部(支部)在原則上,是將其所在地區作為單位,對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條件進貨商品。但是,當對因距離遠、金額少(或數量少)等進貨增大了總部(支部)的負擔時,加盟店必須以額外用途為由,負擔特別配送費。
第十二條 債務保證
加盟者對於與總部(支部)交易中所發生的債務,必須保證停止營業前還清所有債務。
第十三條 合同結束後的債務處理
當本合同結束時,加盟者對一切債務已失去期限權益,必須立即清算之。
當加盟者對債務失去了期限 的權益時,總部(支部)可將其預約委託金等用來充償,或可立即實行擔保權。
實行擔保權,除拍賣手續外,總部(支部)在任意處理的基礎上,可將扣除諸費用後的剩餘額充償債權。
第十四條 保密義務
加盟者不得隨意將有關總部連鎖的計劃及運營活動等內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對以下事項要作為重要的機密加以保守,若有違反,並給總部(支部)以及有關者造成損害時,必須根據其要求予以賠償。
(1)有關交易商品及物品類的品種、價格、條件以及進貨對象的事項;
(2)有關加盟店經營的計劃以及實際業績和進貨、銷售、盈虧、資金等的具體計算及內容;
(3)其他由總部(支部)指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及處理事項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為。若認為有必要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徵得總部(支部)的承認。
(1)向其他業者轉讓或提供經營的商品及物品類;
(2)向他人轉讓或轉用配發的物品、文件以及情報等,或復制復印;
(3)不管以本人名義還是以他人名義,加入實質性的同業種的其他連鎖,或有連鎖關系;
(4)向他人轉讓或擔保抵押只有締結本合同才享有權利及加盟店的營業權、租借權和與營業有關系的動產、不動產或債權等;
(5)違規第五條、第七條需向總部交納違約金伍千元。總部發出交納違約金通告日起3天內需交納完費用.
(6)其他由總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項。
第十六條 更改勸告
當加盟者沒有充分實行本合同的條文及總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誠意時,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經營管理不妥,或被認為不熱心時,總部(支部)要以書面形式勸告更改。加盟者對此勸告必須予以確實的答復並加以實行。
第十七條 不可抵抗的免責
在由於天災,災害及沒有任何爭議的原因給商品進貨及其他總部(支部)活動造成障礙時,加盟者應承認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八條 加盟者的解除權
加盟者不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如需提前解除本合同,應在3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向總部(支部)提出申請。需徵得總部同意才可解除合同有限期。
第十九條 總部的解除權
1、當加盟者適合以下各項之一時,總部(支部)有權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加盟條件時,或者對本合同、運營規章因故意或過失而出現重大違反時;
(2)不堅持向總部(支部)集中進貨的原則,在規定外進貨,或者不遵照總部(支部)的指導與其他業者進行連續性的交易時;
(3)不遵照總部(支部)的更改勸告,或不予以確實的答復時;
(4)滯付商品貨款、技術指導費、手續費、負擔金以及其他債務返還,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規定的支付方法時;
(5)當總部(支部)判斷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財務狀況明顯惡化,或營業陷入不景氣等不能繼續進行正常的經營時;
(6)加盟店廢止營業時;
(7)有損害作為連鎖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礙了連鎖活動及欲妨礙時;
(8)因法人的組織、代表者、幹部、股東、社員等的變更或合並,使法人實體發生變更,總部(支部)認為其內容不合適時,或者因繼承給財產狀況帶來變化,總部(支部)認為不合適時;或者繼承人不是親自經營在沒有得到總部(支部)的承諾將經營委託給第三者的情況時;
第二十條 終結合同的處理
1、解除本合同時,加盟者必須履行以下事項:
(1)立即停止使用「總部」的徽記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權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總部指定的商店的內外裝修、招牌標志、廣告等,還要將總部提供或許可的徽記、標志、廣告特等上交總部(支部),所需費用由加盟者負擔。另外,不得索要其購買設備時所需的費用等;
(3)立即返還訂貨簿、商品目錄、價格表,以及其他由總部(支部)配備的文件及一切物品類等;
(4)返還接受總部(支部)指定的商標商品等,其交換價格由總部(支部)審定;
(5)立即清算對總部(支部)及其他關系者的債務。
2、當加盟者未撤掉取消「總部」的徽記及標志等時,總部可自行執行,在此情況下,撤掉、取消這些所需要的費用由加盟者負擔。另外,對建築物等損傷補修等由加盟者進行並負擔費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後,也要嚴守本合同第十四條規定的保密義務的條款。另外,要保證不得有對總部不利的言行,文字。
第二十一條 合同時間
本合同的期限為締結之日起的2年。以後在期滿時兩者都沒有表示任何反對意見時,本合同就視為再連續一年而自動延長,以後也是同樣。
第二十二條 管轄法院
有關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的訴訟,要將管轄總部(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
簽定合同日起二個月內需完成開店一切准備,租房,裝修,進貨,開業.如二個月內未完成需向總部交納已伍千元違約金,交納時間在總部發出違約金通知時三個工作日要完成違約金交納。
附件一:《久久激情特許陸面經營加盟-全國統一加盟供貨價》電子文檔
附件二:《久久激情特許陸面經營加盟-配套設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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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令2004年第25號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投資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再次轉授特許經營權;或者將一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該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人,也可以在該區域內設立自己的特許經營網點。
第五條 開展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特許人不得假借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當事人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三)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四)在中國境內擁有至少兩家經營一年以上的直營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營店;
(五)需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能夠保證品質的貨物供應系統,並能提供相關的服務。
(六)具有良好信譽,無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欺詐活動的記錄。
第八條 被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與特許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固定場所、人員等。
第九條 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約定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二)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系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三)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二)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經營體系的營業象徵及經營手冊;
(三)為被特許人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上的指導、培訓及其他服務;
(四)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外,特許人不得強行要求被特許人接受其貨物供應,但可以規定貨物應當達到的質量標准,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被特許人選擇;
(五)特許人對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六)合同約定的促銷及廣告宣傳;
(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被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二)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指導;(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及時獲得由特許人提供或安排的貨物供應;(四)獲得特許人統一開展的促銷支持;(五)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被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開展營業活動;(二)支付特許經營費、保證金;(三)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四)向特許人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合同約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六)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授權許可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期限、地點及是否具有獨占性;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質量控制及責任;
(六)培訓和指導;
(七)商號的使用;
(八)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
(九)消費者投訴;
(十)宣傳與廣告;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條款
(十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下列幾種:
(一)加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
(二)使用費:是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
(三)其他約定的費用:是指被特許人根據合同約定,獲得特許人提供的相關貨物供應或服務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保證金是指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一定費用。合同到期後,保證金應退還被特許人。
特許經營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商定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年。
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可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續約條件。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原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者其他標志,不得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申請注冊為相似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不得將與特許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請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不得將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門店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志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特許人應當在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2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真實、准確的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十九條 特許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從事特許經營的年限等主要事項,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內容和納稅等基本情況;
(二)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點、經營情況以及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表等,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占被特許人總數比例;
(三)商標的注冊、許可使用和訴訟情況;商號、經營模式等其他經營資源的有關情況;
(四)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收取方法及保證金返還方式;
(五)最近五年內所有涉及訴訟的情況;
(六)可以為被特許人提供的各種貨物供應或者服務,以及附加的條件和限制等;
(七)能夠給被特許人提供培訓、指導的能力證明和提供培訓或指導的實際情況;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曾對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等;
(九)特許人應被特許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資料。
由於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自己經營能力的資料,包括主體資格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等合同約定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間及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被特許人及其雇員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未與特許人鑒定特許經營合同,但通過特許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人和申請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轉讓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廣告宣傳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在宣傳、促銷、出售特許經營權時,廣告宣傳內容應當准確、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騙、遺漏重要事實或者可能發生誤導的陳述。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廣告宣傳材料中直接或者間接含有特許人的經營收入或者收益的記錄、數字或者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涉及的地區及時間應當明確。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誤導、欺騙、導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標、廣告畫面及用語或者其他辨識標記。
第二十六條 在特許經營推廣活動中,特許人不得人為誇大特許經營所帶來的利益或者有意隱瞞特許經營客觀上可能出現的影響他人利益的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指導當地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人、被特許人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第二十八條 特許經營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行業規范,開展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其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備案情況報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在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專利許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簽訂專利許可合同,並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備案事宜。
第三十一條 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之前,特許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業務。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范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及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修改);
(四)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五)反映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基本信息資料;
(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七)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獲得批准後,應在獲得審批部門換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一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原審批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專門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時,除符合本辦法外,還須符合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將已開展業務的情況向原審批部門備案,繼續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按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港、澳、台投資企業在內地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廣告宣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㈦ 連鎖加盟品牌簽合同時要注意那些問題呢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
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
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㈧ 做加盟店的好處與壞處
加盟店的好處
1、品牌支援,資深的企劃專才為你提供強有力的市場攻略,市場調研、廣告宣傳、形象包裝、促銷專案、公關策劃,量身定做,打造充滿活力的加盟店。
2、市場支援公司總部整合各種營銷資源,不斷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為各加盟店銷售業績的提升,並搭建一個更為廣闊的交流平台。
3、人才支援,公司總部不斷培訓,並匯集了大量的業內專才,從技術到管理,以及員工都適時滿足加盟店的常規配置。
4、培訓支援,公司總部集調最為優秀的精英人才,組成培訓和研發隊伍,為加盟店在最短的時間內培訓出合格的基層員工,也可為加盟店的技術管理提升提供中短期培訓,解決了加盟商的後顧之憂。
5、技術支援,公司總部信息部,時刻掌握時尚資訊,依市場的需要不斷開發出新的產品,
所有的加盟店都能達到與世界同步,定期舉辦各種研習會,以不斷提升各店的能力,
使所有加盟店都能享受到品質統一的服務。
加盟店的壞處
1、加盟店容易各自為陣,缺乏團隊合作精神,不便於統一運營和管理。
2、鑒於利益歸屬的問題,很多促銷活動,形象建設往往難以迅速而有效地貫徹執行。
3、產品價格體系容易混亂,市場易出現波動,不利於品牌整體的發展。
4、在新興品牌層出不窮的今天,加盟店很容易喪失忠誠度。
(8)連鎖加盟權益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隨著創業風潮日趨盛行,加入連鎖加盟店的人愈來愈多,加盟糾紛也隨之增多。這些糾紛的產生泰半肇因於加盟合約,加盟總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詳細說明合約內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簽下合約,在雙方各自模糊處理之下,會產生糾紛也就不足為奇了。
其實,加盟者在簽立加盟合約之前,就應深入了解合約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以為加盟合約都是總部制式的範本不可修改。其實合約應該是透過彼此雙方協議之後做成的。換句話說,加盟者不僅該睜大眼睛看清楚內容,更有權利要求修改內容。
參考資料:加盟店-網路
㈨ 我的加盟權益金可以要回來嗎
總部發貨過來後,發現質量極差。請問:加盟被騙錢能要回來嗎?答: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是什麼?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特許經營合同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加盟權益金,或稱為加盟費,是指在整個特許經營合同期限完全履行的情況下,被特許人(加盟商)向特許人支付的取得特許經營資源/特許經營權許可使用的對價。特許經營資源是在特許經營合同期限內,授權加盟商使用的注冊商標、形象系統、專利、技術、管理經驗等總稱。如果加盟商在特許經營合同/連鎖加盟合同期限內由於總部的原因無法經營,則特許經營合同需要提前解除的情況下,加盟權益金的對價沒有全部實現。總部應向加盟商退還全部或部分權益金。總部收取加盟權益金的依據是雙方簽訂的連鎖加盟合同,解除雙方特許經營合同糾紛、退回加盟權益金的辦法,需要將連鎖加盟合同解除或撤銷,才能要回加盟權益金。因此,加盟商應依據《合同法》、《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行使法定解除權或約定解除權,或以受到欺詐為由要求撤銷合同為由,加盟商才有可能要回加盟權益金。
㈩ 加盟費和權益金有什麼區別
權益金:主要是用於對加盟商的後續支持上,使加盟商在開業後得以更好的運營,讓市場能夠得到一個良性的循環,從而真正達到「雙盈」的目的。
交納加盟費後將授予加盟商使用商標、商號、專利、專有技術、經營模式,提供免費培訓,專業宣傳媒體資料CD、視覺系統、授權標牌、店員服裝、宣傳用品等物資。 權益金基本是一次性收取的,支付後,應該得到以下支持:
1.獲取營運專家遠程熱線服務
2.獲取營運專家信箱服務
3.客戶服務定期回訪
4.日常經營中促銷方案策劃
5.不同季節菜品研發,免費傳授
6.項目的可持續性的升級
7.不定期市場巡查
8.物流服務檔案管理 9.客戶服務檔案管理 10.營運支持檔案管理 11.市場維權打假工作
12.各種資料郵寄,傳真
13.遠程選址評估服務
14.店鋪營建咨詢服務
15.開業籌備,促銷服務
16.物資代購服務
17.特色物資代采購服務
18.人力中介服務
19.全國性媒體投放
20.節假日統一促銷,方案策劃
21.最新專利技術支持
22.項目資質參評參選
23.VI營建方案設計即時更新
24.協調加盟商與分特許商的合作經營工作
25.協助分特許商現場招商
26.提供人員代培服務
27.不定期的加盟商學習交流座談28.提供分特許商的專業廣告策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