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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直招加盟

發布時間: 2021-07-19 15:27:45

1. 招商 代理 加盟 分別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別

招商,即招攬商戶,它是指發包方將自己的服務、產品面向一定范圍進行發布,以招募商戶共同發展。
代理: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代理的產生,有的是受他人委託,有的是由法律規定,有的是由有關部門指定。
加盟:所謂的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或者說加盟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的持續契約的關系。根據契約,總公司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商業特權,並加上人員培訓、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及商品供銷的協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對的報償;它是一種經濟而簡便的經商之道,經由一種商品或服務以及行銷方法,以最小的風險和最大的機會獲得成功。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
而且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也會先將本身的know-how、技術…等經驗,教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都必須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事業之獲利為共同的合作目標;而加盟總部則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質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證金以及權利金等。

2. 怎麼跟公司談加盟的技巧求答案

把下面的搞清了就知道怎麼談了.在簽約之前,哪些權利義務是您必須確保的?有的加盟者在簽約加盟之後,發現實際的經營情況與配合方式,和加盟之前所想像的有很大差距,因而對總部怨憤不已,大有悔不當初的感覺。而站在連鎖加盟總部的立場,對於加盟店的配合也是感到相當無奈,要不是嫌棄總部活動辦得太多,要不然就是根本不配合總部。對合約的精神不了解,在經營上又過渡依賴總部,自己不認真經營。十大最常見的加盟糾紛依次為:一、加盟店對於總部所提供的行銷支援與輔導不滿意;二、加盟店對總部所提供的商品價格不滿意;三、加盟店對總部的政策配合度與執行力很低;四、加盟店對於每月的營業額並不滿意;五、加盟店與總部之間對於商品采購限制不得自行進貨的爭議;六、加盟店對於總部所舉辦的促銷活動不願意配合;七、加盟店與總部之間對於商圈保障范圍的看法分歧;八、加盟店對於總部舉辦的教育訓練不配合;九、加盟店對:每月繳交的權利金與管理費用有爭議;十、加盟店不能每月按時繳交貸款。無論是加盟店對於總部的抱怨,或是總部對於加盟店的不滿,在彼此互動的過程當中,都會造成爭執與糾紛不斷。有人形容特許加盟體系下,總部與加盟店之間的關系就像結婚一樣,婚前要看清楚,婚後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要太計較。但也有人的看法是,二者之間的關系就好像古時春秋戰國時代,君主與諸侯之間的關系,結合點是在利益方面,彼此既聯合又相素猜忌。如此混亂又曖昧的關系下,的確是很容易發生意見不同的爭執,如果雙方不能理性而冷靜地協商,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共識,糾分必然將發生。因此,除了加盟店本身應具備正確的觀念,配合總部的整體政策外,特許總部也應該負起責任,讓加盟店降低進貨的成本、提升營業額、好讓加盟店更有向心力。十大常見加盟糾紛之一對於總部行銷支援與輔導的不滿,幾乎是不分任何業種,成為加盟者共同的心聲,但更為有趣的是,加盟店的抱怨在內容上又可分為兩類,第一種抱怨總部沒有任何動作,或是似有基無的關注,對該店業績或是經營的瓶頸,毫無幫助可言。相對於總部不做行銷輔導或做的不夠確實的抱怨,也有加盟店認為總部干預太多,今天要求那個,明天又要配合這個,加盟主不堪其擾。因此,對加盟總部而言,在行銷支援與輔導這方面的角色扮演,輕重拿捏的分寸非常重要。一般常見的加盟店老闆心態,通常只在經營產生困難時,才會想到要向總部請求支援,獲利穩定時就把總部的規定當成控制個人自由行為的約束。對於加盟者來說,首先要鑒別總部所具實施行銷與輔導的能力。這包括:第一、任何政策的推動,都需藉由人的動作來執行。以便利商店來說,基本上每7家到15家,總部就有一位專任負責輔導該區域的輔導人員,假設該總部現有300家加盟店來計算,光是輔導人員至少就要有20位。所以,詢問加盟之餘,不妨順便對照一下該總部輔導人員與現有加盟店的比例。倘若換算的結果,幅度差距太大,那麼也許對於總部後續的輔導與支援,加盟者要多加思量。第二、輔導人員是屬於專業專責的工作,不是總部隨便對外招募的人才就可以勝任。消息:因此,所選擇的加盟總部,最好已有一定數量的直營店,總部為了培訓與留住人才,會從直營店挑造優秀的幹部,擔任區域輔導的工作,而這樣的輔導人員,因為具有門市的實務工作經驗,在與加盟店協調溝通的過程中,比較能夠真正體會門市經營的困難與立場,做出正確的建議,而不會流於只是總部的傳聲筒。第三、加盟店向總部提出行銷支援的請求時,通常是在營收狀況不理想。總部要來對加盟店對症下葯,不可能只單憑直覺,這就要求總部真正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辦法,一定要有一些相關的表格,例如營業日報表、單日營收統計表等,教導加盟店如何計算填寫,並要求加盟店按時回報總部。同時,加盟者也要相信這一點,只有總部規范要求多,成功機率才會大。加盟店並非完全沒有責任,總部與加盟者在事先應該彼此已有一定的任信與認同。切不可認為加盟就等於當了老闆,自己高興怎麼做就怎麼做。不願接受總部的規范,那麼可以符合這樣條件的加盟總部,恐的也無法保證日後的營收是否真能穩當。所以,這之間的利害得失,在加盟之前,加盟者要自己先衡量清楚。加盟絕不只是總部向加盟者收取加盟金、權利金、加盟者取得品牌、簽約之後就有互不相乾的合作關

3. 有些企業為什麼要招聘加盟

最近深圳華天謀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在招聘總經理職位CTPM華天謀--江蘇、廣東分公司人員招聘信息江蘇分公司人員招聘信息(辦公地點:常州)要求:江蘇省本地戶口或立志在江蘇發展的人士加入分公司總經理各 1名主要職責:1、根據總部的要求,合理利用公司資源,積極挖掘市場潛力,保質保量完成下達的項目數以及銷售目標;2、熟悉現場生產綜合管理咨詢行業;3、組建、激勵並有效地管理團隊,帶領團隊開展並達成公司制定的目標;4、上傳下達公司相關政策,配合公司總部完成分公司的銷售、項目任務; 入職要求:1、能夠根據客戶企業的要求,深入企業進行管理診斷,並撰寫診斷報告書和項目建議書;2.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與客戶保持有效的溝通,在解決項目異議上,提出可行性方案,並通過論證、溝通,與客戶達成一致;3. 結合咨詢方案對客戶進行系列的管理知識和技能的培訓,並組織客戶實施解決方案;4. 跟蹤客戶咨詢方案實施的效果,並持續改進,實現雙方長期合作的目標;5、35歲左右,有碩士學位優先;6、8年以管理工作經驗,3年以上世界500強企業高層管理經驗,有分支機構、辦事處管理經驗者優先;7、有6S、TPM、精益生產、6Sigma等工作經驗或企業現場管理咨詢經歷者優先8、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團隊合作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內部及外聯);9、具有經營理念,願意共同發展;10、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抗壓能力強。11、較好的表達能力和溝通能力,需具備一定的現場組織和演講能力。 分公司副總經理各 1名主要職責:1、協助分公司總經理根據總部的要求,保質保量完成下達的項目數以及銷售目標;2、協助分公司總經理組織、監督分公司公司各項計劃的實施;3、協助分公司總經理對幹部、員工進行培養;4、在總經理缺席時,受託代行總經理職務。5、分公司總經理臨時授權的其他工作。 入職要求:1、能夠根據客戶企業的要求,深入企業進行管理診斷,並撰寫診斷報告書和項目建議書;2.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與客戶保持有效的溝通,在解決項目異議上,提出可行性方案,並通過論證、溝通,與客戶達成一致;3. 結合咨詢方案對客戶進行系列的管理知識和技能的培訓,並組織客戶實施解決方案;4. 跟蹤客戶咨詢方案實施的效果,並持續改進,實現雙方長期合作的目標;5、35歲左右,本科以上學歷優先;6、8年以管理工作經驗,5年以上管理工作經驗,3年以上團隊管理經驗;7、有6S、TPM、精益生產、6Sigma等工作經驗或企業現場管理咨詢經歷者優先;8、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團隊合作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內部及外聯);9、具有經營理念,願意共同發展;10、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抗壓能力強;11、較好的表達能力和溝通能力,需具備一定的現場組織和演講能力; 分公司項目總監各 1名主要職責:1、保證分公司所有項目完全按照公司總部規定進行; 2、根據項目計劃,負責組織保證計劃按期完成; 3、負責分公司各個崗位人員的合理調配以保證項目的正常進行; 4、負責組織分公司有關人員研究解決項目過程中存在的技術和質量問題,主持召開每周作業例會,安排布置項目執行; 5、制訂及編寫項目標准化文件交有關部門審核,經總部負責人批准實施,並確保有關項目操作的指令能嚴格執行;6、負責本部門各級人員的培訓; 7、負責建立自查制度,對項目全過程進行監控; 8、一個項目完成後負責審閱相關文檔; 9、參與驗證及再驗證工作,並負責制訂該工作計劃及實施細則;10、檢查制止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各類行為,並立即報告總部負責人; 11、負責分公司安全管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分公司項目操作中老師安全;12、負責對分公司人員的檢查、監督和考核。 入職要求:1、能夠根據客戶企業的要求,深入企業進行管理診斷,並撰寫診斷報告書和項目建議書;2.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與客戶保持有效的溝通,在解決項目異議上,提出可行性方案,並通過論證、溝通,與客戶達成一致;3. 結合咨詢方案對客戶進行系列的管理知識和技能的培訓,並組織客戶實施解決方案;4. 跟蹤客戶咨詢方案實施的效果,並持續改進,實現雙方長期合作的目標;5、35歲左右,本科以上學歷;6、8年以管理工作經驗,5年以上管理工作經驗;7、有6S、TPM、精益生產、6Sigma等工作經驗或企業現場管理咨詢經歷者優先;8、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團隊合作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內部及外聯);9、具有經營理念,願意共同發展;10、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抗壓能力強。11、較好的表達能力和溝通能力,需具備一定的現場組織和演講能力。 咨詢顧問各 7名1、能吃苦耐勞、有團隊奉獻精神及協調組織能力;2、語言標准、口齒清晰、表達能力強,有內訓師經驗者優先;3、在製造行業中基層10年以上工作經歷,有改善推進辦專職優先;4、有6S、TPM、精益生產、6Sigma等工作經驗或企業現場管理咨詢經歷者優先; 5、不得兼職,在江蘇居住者優先;6、有開拓進取精神並熱愛咨詢事業,有強烈的敬業精神和工作責任心具較高的抗壓力;7、具較強的獨立工作能力和語言表達、書寫能力,具備優秀的領導能力及團隊精神;8、有團隊合作精神和敬業精神,思維開闊和有創新意識。9、32歲左右,本科以上學歷優先;更多信息可參考他們公司

4. 加盟店需要些什麼條件要辦理什麼程序嗎

加盟連鎖店有三種形式:

1、直營連鎖店

2、非直營連鎖店

3、自願連鎖店

5. 加盟是怎麼一個過程,賺的錢過總部得嗎還是……

問:加盟是什麼?

答:何謂加盟所謂的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而且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也會先將本身的know-how、技術…等經驗,教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都必須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事業之獲利為共同的合作目標;而加盟總部則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質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證金以及權利金等

有如下共同步驟:
一、 媒體宣傳,傳遞信息 在這一階段主要以訊息傳達為主,把招募加盟店的開發地點及基本信息傳給大眾,如同招募方式中所討論的,以不同的媒體或方式將招募信息傳遞給有意加盟者。
二、 回應電話或傳真 連鎖加盟企業多半設有專線電話或傳真號碼,以供有興趣的人索取資料,除此之外也備有書面或口述材料,由專人提供解答,但一般都是僅就初步加盟狀況做解說。因為這個步驟是為了回應有意加盟者,並且對加盟者作初步過濾。一般加盟廣告並不能很清楚地說明細節,有些企業甚至提供24小時電話語音資料說明。
三、 提供有興趣人士的基本加盟資料 如果加盟者符合基本要求,一般會提供較完整的書面資料以供參考,同時會要求與加盟者約談,或出席連鎖加盟企業的說明會,雖然電話或傳真能提供比招募廣告更詳細的資料,但是經過初步過濾的有意加盟者,可以由郵寄獲得完整的書面資料,甚至包括加盟申請書。
四、 約談審核 由於很多加盟店主的特點,不容易由電話或傳真資訊中判斷,在約談中觀察加盟店主,是所有連鎖加盟企業不可缺少的步驟,約談方式有個別約談、團體座談,甚至包括模範門店參觀。在約談時,許多對加盟店主本身的審核觀察,也會在這一步驟中進行,正式約談的重點,除了觀察、了解加盟者的理念及狀況外,最重要的就是使加盟者認清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五、 簽約加盟預約 如果加盟申請者初步符合要求,在競爭激烈的加盟行業,會有所謂「加盟預約」的簽定,以確保准加盟者不被同行搶奪。

六、 加盟店地點評估 除了特許加盟制外,加盟店都需要擁有自有店面或承租店面,所以加盟店必要的審查條件包括加盟店地點評估。 開店的地點對成敗有決定性的影響,立地環境與連鎖業者有密切的關系,加盟店的成敗,會影響到整個加盟系統的形象,但加盟店的營運成功與否,加盟店地點也是關鍵條件,所以在正式簽約之前,一次或者多次到加盟店評估地點,是必要的措施。加盟店的門店大都由加盟主物色,企業則提供針對公司商品的市場專業調查和獲利評估,其中包括專業的商圈評估、各時段人口流動的差異性、競爭對手狀況、消費者及人口分布與結構、交通狀況、未來趨勢等等。

七、 審查加盟店主財力及其他條件 一個優良的門店必須考慮門店本身、門店地點、資金、商品、人員5個條件。除了加盟店地點及加盟店主本人外,加盟店主對財力及其他條件也必須一並考慮,但通常是以財務狀況為主。加盟時自然需繳交一定金額的加盟金或權利金,之後有的企業則規定加盟主每月固定繳月費(也有按營業額抽成或直接供應原料或材料),除了一般財務條件審核外,有時也包括貸款及財務周轉能力。

八、 事業經營計劃的制定與溝通 根據所做的各項調查,為成立加盟店做事業經營計劃,事業經營計劃中以人力及資金的安排與運用最為重要。 1. 人力安排及運用 國內的加盟店人員安排與管理,除了個別公司的特殊關系外,大都由加盟店自行負責,加盟總部只負責招募的輔導及加盟店人員的訓練。由於一個合適的加盟店主,如果不能有效地雇聘、管理正職、兼職人員,就無法將加盟店經營得很出色,所以雖然人力安排的能力不是第一考慮,但是多半會有一套完整的安排程序,提供給加盟店主參考,並定期給予輔導。 2. 資金的安排及應用 加盟店的財務與總部基本上是分不開的,除了部分加盟店的收入必須先匯回公司,再由公司匯入加盟店帳戶中,加盟店大都是獨立的財務個體。

九、 簽約 如果有意加盟者符合連鎖加盟企業的個各項條件,接下來就是討論簽約事宜,尤其對加盟店與連鎖加盟企業總部之間的權利義務條件,必須經過認定簽署。 加盟合同是連鎖雙方未來合作愉快與否的基礎,它規范了總部與加盟店權利與義務的長期關系,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必須詳細研究起內容並逐條了解,必要時最好請教相關的法律專家。有一些事項在合同中必須特別注意: (1)加盟金、權利金、保證金、廣告費、服務費等項目之列舉是否清楚?收取實際及金額如何?是否具備有退還條款? (2)解約之構成條件如何?手續或程序?不同狀況解約下的解約金、損害賠償等,各金額之退還成數與方式如何? (3)雙方的利潤分配方式是否清楚?是否可能有其他意外的狀況發生? (4)和約終了後,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如何? (5)總公司對加盟者之服務與指導,是否也能詳細列出,而不是以含糊的方式交待而已。

十、 加盟店主對相關員工的培訓 連鎖加盟企業招募加盟店主,通常以具有相同或類似經驗背景的對象為主,但也可招募缺乏經驗但卻具潛力的加盟者施以訓練。一般可分為對加盟店所做的店主訓練,以及對加盟店員所做的員工培訓兩種。如果加盟店主無法或不願意參加訓練,可以以此拒絕加盟。 由於特許加盟涉及經營和法律等多方面的內容,投資者必須了解必要的相關經營和法律知識,或咨詢相關專業人士,合理規避經營風險。

6. 加盟的時候該怎麼聯系總部

我們要是想跟自己想加盟的品牌總部取得聯系,其實是有很多途徑的。條條大路通羅馬,只要我們想,這個世界上是不會有難題阻礙我們找到總部的工作人員的。其中,最為有效的方法是在互聯網上直接搜索加盟總部的聯系方式。我們可以在加盟品牌的官網中找到這些方式,在這些網站中一般他們會把他們的聯系方式放到該網站最顯眼的地方,有可能我們一打開他們的官網就會有彈窗出來,告知我們是否要跟他們取得聯系。我們撥打他們的熱線電話就可以聯繫到該總部的工作人員。除了上網找他們之外,我們還可以去找他們的在線客服,還有他們官方的微信公眾號,或者是跟他們留言。這些方式都能夠讓我們很快的跟總部取得聯系。那麼假設要是他們總部沒有官網的話,我們該如何去找他們呢?
如果說我們加盟的品牌,他們連自己的官網都沒有的話,我們就不要對他們的品牌表現的有熱情的加盟意願。因為,你可以想像一下,要是一個品牌連自己的官網都沒有做的話,那麼他們自己本身的實力也是不咋樣的。而且這個時代是互聯網時代,一個品牌都沒有自己的官網,是十分落伍或者有可能是不正規的,因此我們就不需要再進行跟總部聯系了。

7. 請問直營和加盟的區別 收入怎麼分配

簡單理解就是:直營是公司總部自己直接投資的,收入完全由公司總部掌握;加盟是加盟商自己投資的,扣除加盟相關的費用後收入歸加盟投資者自己。

1、加盟: 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特許者)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被特許者)有償使用其名稱、標志、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經營模式。

2、直營: 指總公司直接經營的連鎖店,即由公司本部直接經營投資管理各個零售點的經營形態,此連鎖形態並無加盟店的存在。總部採取縱深似的管理方式,直接掌管所有的零售點,零售點也毫無疑問地必須完全接受總部的指揮。

直營連鎖的主要任務在「渠道經營」,意思指透過經營渠道的拓展從消費者手中獲取利潤。因此直營連鎖實際上是一種「管理產業」。

(7)總部直招加盟擴展閱讀:


1、加盟的優點在於:特許者只以品牌、經營管理經驗等投入,便可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不僅能在短期內得到回報,而且使無形資產迅速提升。被特許者可以在選址、設計、員工培訓、市場等方面,得到經驗豐富的特許者的幫助和支持,使其運營迅速走向良性循環。

缺點是自負盈虧,公司提供協助,主要經營者是自己。說白了經營好壞,是賺是虧看自己怎麼經營了。

2、直營的優點在於:公司統一管理,統一調度,能夠使品牌影響力最大化,同時能夠使信息及管理資源等共享化。

缺點是資金投入更大,成本更高,而且靈活性差,營銷調整速度慢,很難做到因地制宜。



8. 辦加盟店需要什麼條件

1、:選對加盟廠家; 2、: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機會越大;3、:最好能與連鎖總部「面對面」;
另外: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補充: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補充: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