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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加盟糾紛律師解讀之一

發布時間: 2021-06-18 23:52:44

① 加盟合同糾紛哪個律師比較好

百零六條權和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第七章違約責任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馮湃律師現致力於勞動、婚姻家庭、知識產權等法律事務方向法律事務的研究和辦理。秉承「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努力為當事人提供優質法律服務,維護所有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百二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處理;構成的,依法追究責任。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院執行。

專注於合同糾紛訴訟與仲裁方向案件的處理,理論功底深厚、訴訟經驗豐富,擅長處理重大經濟合同糾紛、合同訴訟、合同違約、延期付款、違約賠償、合同設計、風險防範等。

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其中處理過合同案件包括其不限於:買賣合同糾紛、房產合同糾紛、定金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技術服務合同糾紛、建築工程合同糾紛、加工承攬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旅遊合同糾紛

加盟費糾紛

1、這種情況如果通過協商還不能解決的話,就去法院起訴;
2、前提是把加盟的合同以及一些資料准備齊全,以及轉賬記錄等;
3、這種事情肯定得當面去咨詢解決溝通比較好點。

③ 我加盟被騙4萬多,沒開店,咨詢律師都說你憑什麼說你受騙了,加盟費要不回來,怎麼辦呢

如果是詐騙,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報案電話號碼110。
如果是經濟糾紛,則可以向法院起訴。

連鎖加盟網的常見連鎖糾紛

由於加盟連鎖網魚龍混雜,所以經常出現糾紛,下面列出十大最常見的加盟連鎖糾紛:
一、加盟店對於總部所提供的「行銷支援與輔導」不滿意;
二、加盟店對總部所提供的「商品價格」不滿意;
三、加盟店對總部的「政策配合度與執行力」很低;
四、加盟店對於每月的營業額並不滿意;
五、加盟店與總部之間對於「商品采購限制不得自行進貨」的爭議;
六、加盟店對於總部所舉辦的促銷活動不願意配合;
七、加盟店與總部之間對於「商圈保障范圍」的看法分歧;
八、加盟店對於總部舉辦的「教育訓練」不配合;
九、加盟店對:每月繳交的權利金與管理費用「有爭議;
十、加盟店不能每月按時繳交貸款。

⑤ 加盟店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屬於合同糾紛,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⑥ 法律:連瑣店是一種什麼性質的企業

你好,連鎖分直營和加盟兩種。直營就是總公司直接投資,直接經營管理很多個小的連鎖企業,企業之間資本相互不獨立,都屬於總公司資本,經營管理也比較集中統一,連鎖企業沒有經營自主權,有總部規章制度約束,很多個連鎖企業形成一個大的法律主體;加盟就是個人進行一定規模投資,和總部簽訂聯營合同,雙方只受聯營契約約束,合同之外,每個加盟店享有一定的經營自主權,資本是相互獨立的,不屬於總部,形式上比較鬆散,像很多溫州生產打火機、燈具等小商品的加盟店就屬於這種,一般規模都比較小。兩種連鎖企業並不是互不相干,符合一定條件,經總部特許,可以由直營轉位加盟,也可以由加盟轉為直營店~不懂的話,也可以看看下面的介紹~~~~~比較長哈

一、連鎖店的基本定義——連鎖店是指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眾多小規模的、分散的、經營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總部的組織領導下,採取共同的經營方針、一致的營銷行動,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銷售的有機結合,通過規范化經營實現規模經濟效益的聯合

二、連鎖店的分類—— 連鎖店可分為直營連鎖(由公司總部直接投資和經營管理)和特許加盟連鎖(通過特許經營方式的組成的連鎖體系)。後者是連鎖經營的高級形式。 連鎖店的形式可以包括批發、零售等行業,以至飲食及服務行業都可以連鎖式策略經營。

三、加盟連鎖法律關系分析

加盟連鎖在經營者之間形成一定的法律關系,認清其間的法律關系是分析其法律責任的基礎。加盟連鎖經營在法律上屬於聯營,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聯營分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契約型聯營三種形式。那加盟連鎖屬於那一種聯營呢?下面就此逐一進行分析:

1、加盟連鎖不是法人型聯營

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法人型聯營的各方應共同組建新經濟實體,該經濟實體一般應具備法人資格。而連鎖加盟各方並未組建新的經濟實體,而是各自經營。法人型聯營在現行公司體制下已經上升成為一種股權合作關系(即股東關系)而不是經營合作了。加盟連鎖經營明顯不屬於這種聯營模式。

2、加盟連鎖不是合夥型聯營

不屬於法人型聯營,那是否屬於合夥型聯營呢?加盟連鎖需要特許方向加盟店提供品牌,技術,培訓,有些還提供設備、、材料,加盟店在特許方指導下開展經營,有些特許合同還約定特許方有權參與加盟店分紅。從這些形式上看,雙方關系似乎符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公共擔風險」的合夥關系特徵。但深入一分析,實際上並不符合:首先,雙方實際上沒有共同出資。雖說特許方向加盟方提供了包括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在內的經營資源,但這些資源的最終權屬還是歸特許方,加盟方只獲得一定期限的特許使用權,即這些經營資源的權屬未發生變化。其次,雙方也未共擔風險。雖然有些加盟合同有特許方參與分紅的約定,但一個共同的特徵是特許方對加盟店的債務不承擔加責任,這就不是共擔風險。

另外,在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頒布後,這種聯營方式已經納入合夥企業范疇,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經營主體了。因此,加盟連鎖也不屬於合夥型聯營這種形式。

3、加盟連鎖是契約型聯營

排除了以上兩種聯營模式,加盟連鎖這種聯營模式就只可能是契約型聯營了。契約型聯營是各方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協作,但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聯營方式。加盟連鎖的特許方及各加盟店一般為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等獨立的經營主體,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約定,加盟方在特許方指導下獨立開展業務,自負盈虧責任。加盟連鎖的這些特徵也正符合契約型聯營的要求。

四、連鎖企業獨立承擔合同責任

連鎖經營的突出優勢在於顧客只需在任一連鎖店簽約,就可以享受全部連鎖店的服務,這就及大地方便了顧客,也促進了連鎖經營的迅速發展。但是,如果顧客在簽約後,與連鎖店發生有關服務期限、服務質量、收費標准及解約等方面的糾紛,也就是合同上的糾紛,該找誰去處理呢,特別是與非簽約店發生的糾紛?

1、特許方不承擔加盟店的合同責任

雖各連鎖店在門面裝修、標志標牌、員工著裝上都是一致的,服務標准也一樣,會給顧客「一家人」的感覺。但是,從法律上講,它們各自有營業執照,都是獨立的經營主體。《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在加盟連鎖經營中,雖然特許方對加盟方要進行「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但這主要體現的是特許方的一種義務而不是權利,加盟方的經營自主權還是在加盟方手上,因為加盟方才是加盟店的出資者及風險的承擔者。特許方與加盟方雖然有密切聯系,但這只是一種內部的聯系,二者對外是獨立開展經營的。因此,特許方不承擔加盟店的合同責任。

2、加盟店之間互相不承擔合同責任

前面說過各加盟店都是獨立的經營主體,但基於共同加盟某一業務而發生一定的聯系,這種聯系體現為互相為其他連鎖店的顧客提供服務。顧客與某一連鎖店簽約後,就與簽約店之間形成了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而非顧客簽約店與顧客之間並無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非顧客簽約店為顧客提供服務是基於加盟連鎖協議的約定而為,對顧客而言,這是一種第三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照此規定,非顧客簽約店作為第三人不向顧客(債權人)承擔責任,相關責任應由簽約店(債務人)承擔。

五、連鎖企業侵權責任依過錯確定

連鎖經營屬於一種服務合同關系,在經營過程中難免會發生侵害顧客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情形。對在加盟店發生的此類糾紛,如果顧客依法選擇追究加盟店的侵權責任,在此情況下,是加盟店獨立承擔侵權責任還是由特許方承擔連帶責任呢?根據《侵權責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連鎖經營中發生的侵權行為屬於一般侵權行為,應按照過錯原則確定責任。

1、加盟店獨立承擔責任情形

對於在連鎖經營中與顧客發生的糾紛,如果顧客選擇的是追究加盟店的侵權責任,這就不受合同相對性的限制,無論該加盟店是否為簽約的加盟店,只要顧客是在該店受的的侵害,該店就要承擔責任。另外,對特許方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如果給顧客造成的侵害與特許經營規范無關,完全是由於該加盟店的過失造成的,如一洗車加盟店不慎將顧客的車輛碰傷、或者保管不善遺失,在這種情況下的責任應該由該加盟店獨立承擔,與特許方無關,因為特許方對此並無過錯。

2、特許方承擔連帶責任情形

如果加盟店按照特許方的操作手冊服務顧客的過程中造成了顧客損害,這說明特許方對此有過錯,特許方與加盟店就構成了共同過錯侵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特許方要向加盟店提供經營操作手冊,對加盟店進行經營方法、服務技術方面的指導,實踐中特許方還往往向加盟店提供設備、材料等。這就要求特許方的經營技術成熟可靠,並有為加盟店提供相應服務的能力。如果做不到這一點,說明特許方在經營上存在過錯;加盟店作為直接服務顧客的經營者,負有保障顧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發生侵權事件,說明加盟店也有過錯,它們之間就構成了共同過錯侵權。

另外,加盟店往往還受權使用特許方的商標,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特許方依法負有監督加盟店的服務質量的義務。如果因為特許方的質量監督不到位造成了顧客損害,特許方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

⑦ 律師支招:如何規避加盟連鎖風險

(一)分析加盟項目 勿信天上掉餡餅
一般加盟企業都會把自己的項目描繪得天花亂墜。「零風險、高利潤」是不折不扣的「誘餌」,一般經營正規的特許商會提醒加盟者投資是有風險的。對那些「來者不拒」的盟主尤其要提高警惕。加盟前要多了解同類行業的盈利情況,比如某市快餐行業的平均利潤在30%左右;有加盟企業對某快餐加盟項目宣傳為投資五千,年利潤十萬。那麼加盟商就要算算了,這個項目的利潤是多少?結果是利潤接近百分之二百。這種天上掉餡餅的事情怎麼能夠相信呢!
除了「零風險」外,一般准備欺詐的加盟主往往是利用「高科技」來套牢加盟商的。就是因為所謂的新、高科技大家也沒見過,市場上也找不到可以參考的市場利潤。這類項目往往利用虛假專利、過期專利作為幌子,這種情況加盟商就一定要主動的去查詢一下該專利情況了。往往一查就露馬腳。
(二)了解加盟企業的真實情況
虛假的加盟主為了讓加盟商相信自己的實力,往往很會攀龍附鳳。一般都是找一些知名的寫字樓租上幾間辦公室開始營業。比如一家經銷生態壁畫的企業就在中國農業科學院內租房辦公,而且這家公司的名字中也有「中農」字樣,「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它與農科院的關系,從而更好地招徠加盟商賣出它的產品。」
所以,我的加盟商一定要事先了解該公司的情況,比如工商登記的情況。筆者接到一些案件,到工商去調查取證時,發現有的公司根本就沒有注冊或者經營地點不是注冊地點,或者時注冊資金和其提供的資料不符。其實如果加盟商早點對該加盟主進行一番法律調查就不會上當受騙了。
(三)掌握一手有利證據
當然再好的眼神也難免會上當。那麼怎麼辦呢?為了能夠很好的維權,一定要在加盟前收集很多該加盟商提供的資料。這些資料很有可能成為日後維權的重要證據。比如加盟企業提供的彩頁廣告、盈利分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等材料。這些材料一定要讓加盟主蓋上公章才行,以免日後不認賬。
(四)認真簽訂加盟合同
由於我國關於特許加盟的外部法律環境還不太完善,立法還很籠統粗糙,許多特許經營的重要問題可操作性不強。所以加盟者在前期考察加盟商時,應注意考察加盟商是否符合《商業特許經營條例》規定的特許經營條件,並且注意到相關部門查閱加盟商的備案信息,以免上當受騙。更為重要的是要認真簽訂加盟合同。對於對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要仔細閱讀有關條款和確認事項,或找專業人士咨詢,防止加盟商利用合同中的單方利益條款加重入盟方的單方責任,以免落入對方暗設的合同陷阱。對一些連鎖加盟商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以及顯失公平的行業慣例等,一定要保持警惕、認真識別,及時提出異議,防止不公平交易、掠奪性交易,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自己創造盡可能多的救濟手段。比如對於產品質量問題,要約定產品的品牌,質量標准,並約定加盟商能夠證明質量有問題的,總部就必須換貨或者退貨。換貨、怎麼換、多長時間給換、換了還有問題怎麼辦,都應該明確約定。當然對於特別重大的合同,加盟費用特別昂貴的,還是建議找專業律師把關為好。
特許經營第一網
(五)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後作為律師,筆者還是要提醒各位加盟商一旦發生上當受騙的情況,切不可就自認倒霉。目前來看只要你能夠保留好相關證據,走法律途徑還是最好的維權途徑。

⑧ 關於加盟連鎖的法律糾紛,請專業人士給予幫助!

協商不成 帶著合同 到法院起訴 主張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