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合同法案例分析之二
劉某的行為屬於行使抗辯權,不構成違約。
本案例中「在承租人支付第一年租金後10日內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說明出租人與承租人在合同之債履行時約定了先後順序,即承租人先於出租人履行債務,事實上,承租人張某要求出租人劉某交付房屋時自己尚未支付房租,依據《合同法》第67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之規定,劉某未將房屋交付張某使用屬於行使抗辯權,不構成違約。
② 一份合同中的條款,與合同法相比,哪些條款是可以自行約定的,哪些是不能約定的
合同中的條款只要沒有違反或規避政策法規雙方是自行約定的,而且約定得越細越好。但不能有自相矛盾、有歧義或根本沒法履行的條款就行。
你的追問說貨物由出賣人交由承運人後風險還是由出運人承擔這是否違背現行法律?這個不違背的,在國際通用合同中都明確風險由誰承擔的問題,所謂的離岸價、和到岸價就是這個原因而設定的,離岸價就是貨物賣方交給承運方就等於交給了買方合同履行完畢,途中風險是買方負責,一般買方是要買保險的。到岸價就是買方收到貨物合同才履行完畢,賣方是承擔途中風險,賣方也是要買保險的。貨物承運方一般都有保價金額一欄讓你填寫的,當然也是要按保價金額收取承運費的。
③ 合同法案例分析題
(1)甲父與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即甲父沒有處分權處分了甲的房產,因事後未獲得甲的追認或取得處分權,故該合同未生效(2)甲父最終不能交房,不是因為甲父過失不履行,而是因為合同未生效不得履行;甲父不應承擔違約責任,而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3)乙可以對甲父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甲父應對乙房屋裝修、搬家等信賴利益損失予以賠償,而房價上漲的損失不屬於賠償范圍。(因為房價上漲是市場價格波動的結果,不能列入預見利益損失)
④ 合同中能否寫明禁止與我的競爭對手合作如果有寫,是否受法律保護
如果是民商事領域的合同,法律法規對此類約定不加限制;若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對此類約定則給予一定限制。下面分類別分析:
一、法律法規對民商事合同中的此類約定不加限制。民商事領域的合同關系主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稱《合同法》)的調整,《合同法》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合同中約定「禁止與競爭對手合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且合同不具有其他導致效力瑕疵的情形,該約定就是有效的,雙方都應當遵守。對於此類約定,合夥企業法、知識產權法等態度上與《合同法》規定一致——不加禁止。
二、《勞動合同法》不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做出此類約定(一般稱「競業限制」約定),但對此類約定在適用對象、經濟補償、最長期限等方面作出限制。附《勞動合同法》第23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24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希望回答讓你滿意並採納。
⑤ 案例二關於合同是否予以解除的問題
1、當屬無效合同。劉某在招聘過程中提供假學歷,騙取用人單位的信任,與其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且其實際能力與學識都與提供的學歷相去甚遠,屬於典型的欺詐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2、劉某違法在先,致使勞動合同無效,但劉某在單位的工作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並從事了其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論其勞動價值是否達到原勞動合同中的約定,畢竟是存在一定的價值,也就是說所提供的勞動是有效的,只不過效率低、價值不高不能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可以考慮依據其實際能力和學歷,參照本單位同等情況的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支付其勞動報酬。 3、對於劉某的情況,用人單位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理由有二:一是,由於劉某本人的違法行為導致勞動合同失效,無效的勞動合同是不具有任何約束力的,可以從知曉勞動合同無效之日起隨時終止勞動關系;二是,就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但勞動者違法在先,其工作能力又到不到崗位任職的要求,明顯屬於試用期內不附合錄用條件,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⑥ 合同約定加盟店不得私自在外面拿貨,現在加盟店違反了約定,總部該如何維權
如合同合法有效,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主張違約責任
⑦ 簽訂加盟合同時法律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加盟合同時注意事項
一、簽訂加盟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審核其資格,投資人在簽訂合同前,有權查閱特許方的企業名稱、基本情況、經營業績、所屬被特許者的經營情況、已經實踐證明的特許地點投資預算表、特許經營權費及各種費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種物品及供應貨物的條件和限制等。以上信息應當在簽合同至少十天前提供給投資人;
2、仔細閱讀條款,投資人在簽訂加盟企業預先准備好的合同時,應特別注意,預先准備好的合同並非法定的格式合同,投資人一定要仔細審閱合同內容,有不同意的條款,一定要與加盟企業談判,在平等、自願、公平的基礎上簽訂合同,以便將來雙方產生糾紛時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明確合同所提供的技術支持,為了確保投資人的利益,合同中必須包括加盟企業所提供的經營技術、獲得的培訓等方面的條款。合同至少包含以下內容: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加盟企業所賦予投資人的權利;獲得的經營技術、商業秘密及經營手冊;提供開業前的教育和培訓;指導開店准備;提供長期的經營指導、培訓和合同規定的物品供應;
4、清楚被許可的內容和范圍,特許經營下的門店,屬於與總部無資產關系的門店;
5、必要時請第三方進入,這里所謂的第三方就是法律機構或咨詢機構。當投資者害怕掉入陷阱或害怕不能全部正確理解合同時可以委託律師或代理此項業務的咨詢機構介入,這樣可以有效規避風險。以上就是我所要對即將進入連鎖業的投資者要說明的一些連鎖招商騙局和對策,希望投資者在進入連鎖市場前謹慎行事,要時刻保持警惕,要深深體會「加盟有風險,創業須慎重」這句話。
⑧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合夥) 急~~~~
經濟法案例
新公司法案例一
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於2006年2月1日召開董事會會議,該次會議召開情況及討論決議事項如下:
(1)甲公司董事會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該次會議。其中,董事謝某因病不能出席會議,電話委託董事李某代為出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2)甲公司與乙公司有業務競爭關系,但甲公司總經理胡某於2003年下半年擅自為乙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損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會作出如下決定:解聘公司總經理胡某;將胡某為乙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收歸甲公司所有。
(3)為完善公司經營管理制度,董事會會議通過了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並決定從通過之日起執行。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董事謝某電話委託董事李某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董事會作出解聘甲公司總經理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董事會作出將胡某為乙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收歸甲公司所有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4)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董事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書面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在本題中,董事謝某以電話方式委託董事李某代為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委託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解聘公司經理屬於董事會的職權。
(3)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否則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大會決定。
新公司法案例二
2.甲、乙、丙於2002年3月出資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2003年4月,該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該公司因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拖欠巨額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設立時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其實際價額為120萬元,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300萬元;甲的個人財產僅為20萬元。
要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對於股東甲出資不實的行為,在公司內部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2)當A公司被宣告破產時,對甲出資不實的問題應如何處理?
(3)對甲出資不足的問題,股東丁是否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並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根據規定,股東不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根據規定,破產企業的開辦人注冊資本投入不足的,應當由開辦人予以補足,補足部分計入破產財產。在本題中,補足的180萬元應計入破產財產。
(3)丁不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值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時,應當由交付出資的股東補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在本題中,對甲出資不實的問題,如果甲的個人財產不足以彌補其差額時,應當由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乙、丙」承擔連帶責任,與設立後加入的丁沒有關系。
⑨ 2008年3月劉某與A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劉某從事模具製作工作,為此,單位對劉某進行
一、劉某辭職行為不合法
1、劉某身體不適為由辭職,不是法律規定的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情形,需要公司同意或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劉某遞交辭職書第二天就不再到公司上班違法,其解除合同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2、劉某與A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接受了專門培訓,並且約定了服務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服務期內,除非公司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違法情形,否則都屬於違反服務期約定,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劉某以身體不適為由辭職顯然不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因此解除合同屬於違約。
二、公司可以要求劉某承擔違約責任
如一條2款所述,劉某的行為屬於違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規定,A公司可以依法要求劉某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不是雙倍培訓費。
劉某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公司可以要求其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劉某的解除合同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B公司在劉某尚未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下,錄用劉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之規定,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
⑩ 合同法(分析劉某和錢某的行為
1、劉某與錢某……雙方約定年租金為四萬元:雙方達成租賃合同。
2、劉某一次支付四萬元:履行了劉某支付租金的義務。
3、三個月後,錢某以……限期搬離,是錢某的單方行為,無權約束劉某,且該行為違反合同約定,是違約行為。
4、劉某以租期未到……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