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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加盟授權使用條例

發布時間: 2023-03-11 07:41:24

A. 為加盟店供貨,是否可以使用加盟品牌的商標

為加盟店供貨,只是一種供貨關系,並沒有得到授權方允許,加盟品牌的商標是不能使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具有專用權,未經授權許可,不能使用商標,若使用,即構成侵權,會造成嚴重的法律責任!

B. 特許加盟合同應具備哪些條例

簽訂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內容可分為以下各項,簽約前一定要注意一下各項問題,最好請教律師、會計師、審慎閱讀評估。
一、 特許者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其費用
1. 合同應詳細列明特許者提供服務的項目
2. 有無隱藏不可預見的費用?
二、 合同期間
1. 期限長短有無明確?
2. 期限是否和租約配合?
三、 合同延續
1. 期滿後可否續約?
2. 續約有無條件?若有,條件為何?是否詳細明列?
四、 加盟金、權利金及其他款項
1. 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項目?
2. 其包括開張時的存貨或新貨嗎?
3. 多少自備款可開始營業?
4. 是否須繳納定期權利金?如何計算?如何給付?
5. 特許者是否提供記帳、報稅等服務?如有,是否須額外繳交費用?
6. 是否必須加入合作廣告計劃?其費用的分攤如何計算?特許者提供哪些產品或促銷服務?
五、 商圈保護
1. 合同有無授予獨占區域?
2. 獨占區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營業額達到某種標准即終止?
六、 采購生財器具
1. 是否所有的生財器具都必須向特許者購買?其價格及條件是否合理?
2. 特許者是否提供貸款?
七、 選擇地點
1. 特許者是否協助選擇地點?
2. 誰對地點的選擇作最後決定?
3. 裝修藍圖是否由特許者提供?
4. 有無定期重新裝潢及翻新的要求?
5. 如須申請更改建築使用執照,誰負責提出申請及負擔期費用?
6. 租約條款約束?
八、 教育訓練
1. 特許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參加訓練課程?
2. 有無繼續教育及協助?
3. 是否持續性的提供加盟者員工訓練的配合?
4. 是否要付費用?費用多少?
九、 財務協助
1. 特許者是否提供財務協助或協助尋找貸款?
2. 如有提供財務協助或貸款,其條件是否合理?
3. 特許者是否提供緩期付款的優惠?
4. 有無抵押?
十、采購對象限制
1. 合同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許者購買所需的貨品?或只能向特許者指定的廠商購買?
2. 如有,其價格及條件是否合理?
十一、限制營業范圍及販賣之物品
1. 合同是否對所購賣物品的項目有所限制?
2. 限制是否合理?如須賣其他物品,有無須特許者同意的申請步驟及程序?
十二、競業禁止
1. 合同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約滿或轉讓後,不得從事同類型的商業行為?
2. 如有,其期限及區域是否合理?
十三、會計作業要求
1. 特許者是否提供薄記及會計的服務?
2. 如有,是否需額外收費?其收費是否合理?
十四、客戶限制
1. 有無限制客戶對象?
2. 如售出超越授權的地區,有無懲罰條款?
十五、廣告促銷計劃的配合
1. 廣告是地區性或全國性?其費用支付方法?
2. 如地區性促銷是加盟者自理,特許者是否提供過去經驗與協助規劃的服務?
3. 特許者是否提供各種推廣促銷的材料、室內展示海報及文宣品等?有無另外收費?
4. 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劃區域的促銷?如何取得特許者的同意?
十六、違約條款
1. 何種狀況視為違約?
2. 違約項目是否屬加盟者能力范圍所能控制的?
3. 其訂定項目與核實標準是否合理?
十七、通知條款
1. 若違約,特許者是否有義務以書面通知加盟者延期並更正?
2. 其期間有多長?是否足夠?
十八、違約後果
1. 違約時,特許者採取何種方式因應?
2. 特許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該連鎖加盟契約?
3. 有無違約金條款?金額多少?
十九、合同終止的處理
1. 特許者是否有義務購買加盟者的生財器具、門店租約及其資產?
2. 處理費用如何歸屬?
3. 處理期間多少?是否足夠?
二十、加盟者轉讓的權利
1. 加盟者是否可於契約轉賣門店資產?
2. 加盟者是否可於轉賣時,同時轉讓加盟合同?或特許者有義務與承買者簽訂新合同?
3. 特許者是否有權核准或拒絕轉賣,其權利是否合理?
4. 租約可否轉讓?
5. 特許者是否有權核定承買者的資格?其資格如何認定?
6. 是否須付給特許者部分轉讓費?
二十一、特許者的優先承購權
1. 合同中有無明示何種情況下特許者可承購?
2. 其承購價格由誰評估?商譽及凈值是否列入考慮?
3. 加盟者求售時是否有義務先向特許者求售?
二十二、加盟者生病或死亡
1. 合同是否直接由繼承人承接?
2. 合同是否由遺產管理人承接?
3. 合同者如長期失能,是否必須轉讓?
二十三、促裁訴訟處理
1. 是否由總部促裁解決所有爭議糾紛?
2. 促裁是否比訴訟省時、省錢?
二十四、訴訟管轄地
1. 特許者指定的訴訟管轄地是否為其總部所在地?
2. 是否考慮改為加盟店的所在地對加盟者較為有利?
二十五、加盟者親自經營的要求
1. 合同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親自經營?
2. 合同是否禁止加盟者維持其他職業

C. 商標使用可以授權給別人嗎

商標使用是可以授權給別人的。

商標授權又稱商標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授權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授權者按合同規定從事經營活動(通常是生產、銷售某種產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並向授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權利金;同時授權者給予人員培訓、組織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指導與協助。

《商標法》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通常是通過雙方簽訂《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授權給別人商標使用權。

(3)品牌加盟授權使用條例擴展閱讀:

對於被授權商而言,通過專業化的商標授權途徑,獲得一個商標的使用權,憑借該商標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形象、經營理念,能夠以較低的成本,較快的速度,較低的風險,使自身產品進入市場並被市場接受,從而可以使企業及產品快速的走向成功。

獲得商標授權有以下五大好處:

1.可以通過商標使企業的產品即時獲得消費者認知。產品本身的質量當然很重要,但若再有一個良好的商標做為指導,消費者就能很快的記住這個產品,也就更容易接受。

2. 提高企業的利潤水平。同樣的產品,結合商標的知名度可以帶來比原來高的價格和高的銷售額,給企業帶來更多的利潤。

3. 由商標授權者的巨型推廣活動直接得益。商標授權者為了維持本商標的市場地位和知名度必須不斷的培育商標角色,提醒消費者這些品牌商標的存在,更多的引起消費者的關注。這些商標的推廣會直接給被授權商帶來更好的銷售業績。

4. 獲得零售商(銷售渠道)即時的興趣及接納。簡單易記的品牌商標會很容易進入分銷渠道。被授權商藉助授權品牌商標的力量可以迅速進入綿密的通路,更廣泛的與消費者接觸。

5.可以最有效地取得授權者給予人員培訓、組織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指導與協助,學習甚至改進其良好的經營模式來帶動企業自有產品的發展。

D. 加盟商標的授權書

加盟商標的授權書範本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授權書應用范圍愈來愈廣泛,授權書是指當事人為把代理權授予委託代理入而製作的一種法律文書。我們該怎麼擬定授權書呢?下面是我為大家收集的加盟商標的授權書範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加盟商標的授權書1

品牌使用人(甲方):______________品牌使用被許可人(乙方):______________根據《商標法》和《實施條例》規定,雙方遵循自願和誠信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簽訂本品牌使用許可合同。

商標授權范圍

一、甲方將注冊登記的第類商標(注冊號:_______)許可乙方使用在其銷售的產品包裝上。

二、商標標識:

三、許可使用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滿,如需延長使用時間,由甲、乙雙方另行續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四、甲方許可乙方使用商標的地域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淘寶、拍拍、亞馬遜等電子商務網站。

五、甲方許可乙方使用商標的形式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內只限於乙方的銷售渠道內許可使用。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乙方必須保證在其生產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冊商標的產品,要符合國家有關該產品衛生、質量、計量、環保、包裝、行業標准及法定說明文字的要求。

七、乙方不得任意改變甲方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超越許可的產品范圍使用甲方的注冊商標。

八、甲、乙方應在商標許可合同到期前兩個月,就是否繼續授權使用商標進行協商,到期繼續使用重新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並續費備案,不續簽合同則自行終止。

九、合同終止後,乙方不得在其生產的產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權商標、標識,以及在本合同第六項中許可乙方在其產品包裝,企業牌匾、宣傳材料中所規定的文字,否則甲方有權依法追究其侵權責任。

十、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有權利監督乙方產品質量,乙方有責任將包裝設計文稿交給甲方審核備案,以免出現與法律相違背的情況。

十一、甲方對乙方的商標使用許可授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僅為提高乙方知名度、擴大市場佔有率所進行的企業形象和產品形象策劃和包裝。是在法律許可下的合法授權並受到法律保護。同時應當強調,雙方都是獨立法人,各自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甲、乙各方的債權、債務,以及與本合同無關的法律責任均不得涉及對方;甲、乙各方的債權、債務,以及與本合同無關的其他法律糾紛和責任,也均不能構成對各方的法律連帶責任。

十二、合同生效以雙方簽字日期為准。在執行日期逾期10天後。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在3天內若不採取措施補救,甲方有權中止乙方的合同,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產生的後果由乙方自負。本合同終止的條件:

十三、乙方在簽署本合同後10個工作日內,違約責任

十四、乙方不能超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規定的商標類別、商品種類、商標使用的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條件,合法使用該注冊商標。

十五、乙方只限於在本企業銷售的產品上使用甲方授權使用的商標。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將甲方授權使用的商標再許可給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作為投資與第三方新成立法人機構進行生產銷售並盈利。

十六、乙方在使用甲方注冊商標前必須全部付清所有商標使用費,不得以各種理由拒付和拖延。甲方在許可合同的存續期間,不能單方面終止乙方的商標使用權(但符合本合同中「合同終止條件」的條款除外)。

十七、雙方如有違反「違約責任」中條款的,違約方違約金額為10萬元人民幣。

十八、本合同的訂立、解釋、效力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和法規的管轄和保護。

爭議的解決

十九、對合同有爭議需要修改,必須經過雙方一致同意,簽署書面合同報原備案商標局受理方可生效。

二十、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的規定而造成的損失,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提出經濟賠償。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共識,守約方得到賠償後合同可繼續履行。

二十一、如合同爭議不能達成共識,可以將爭議提交中國貿促會仲裁委員會,由該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條例》進行仲裁,仲裁結果為終局,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自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由甲方將合同副本報送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備案;由乙方將合同副本交送注冊地工商局存查。

許可人(甲方):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被許可人(乙方):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加盟商標的授權書2

合同編號:________

簽定地點:________

商標使用許可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商標使用被許可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簽定本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一、甲方將乙注冊的使用在________類________商品上的第________號商標許可乙方使用在________類________商品上.

二、許可使用的形式(獨占,排他,普通).

三、許可使用的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滿,如需延長使用時間,由甲,乙雙方另行續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四、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乙方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具體措施為.

五、乙方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自己的企業名稱和商品產地.

六、乙方不得任意改變甲方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並不得超越許可的商品范圍使用甲方的注冊商標.

七、未經甲方授權,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將甲方注冊商標許可第三方使用.

八、注冊商標標識的提供方式:

九、許可使用費金額,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十、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提前終止的條件.

十一、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立即終止使用該商標,剩餘的商標標識應;市場上流通的帶有該商標的商品應在________月內撤出市場.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糾紛解決方式:

十四、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份,自簽定之日起三個月,由甲方報送商標局備案.

商標使用許可人(甲方)商標使用許可被許可人(乙方)

(簽章)(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郵編:________郵編: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加盟商標的授權書3

甲方:

地址:郵編:

電話:傳真:

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條款:

1、大綱、范圍、定義:

乙方為甲方委任的_________地區指定允許的加盟店,乙方在該地區經營甲方經營的所有產品,並享有甲方的各種經營,管理理念,產品的商標,包裝物及各種榮譽,乙方擁有本地區加盟店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甲方只對乙方的經營提出建議、指導。

2、加盟權的授予: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簽訂加盟合作授權書書,甲方同意乙方有權在該地區開甲方的加盟店,並授予加盟權。

3、加盟店的地位:

乙方的店為甲方在乙方允許的自由加盟店,乙方擁有該店的所有權,甲方只參與乙方的經營管理。

4、加盟店的資格:

該店的營業實際面積庄不得低於40m2,樓不得低於150m2,地段為該地區二級店面以上位置,裝修的風格、檔次須符合甲方要求,產品的投資(包括庫存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

5、價格問題:

a。甲方供貨價,甲方給乙方產品的價格應以甲方的出廠價供給,不得有高於其它加盟店的供價價格。

b。乙方在當地市場的價格的根據當地市場定價,一般情況下,與總店價格相差不大於30%。

6、財務會計事項:

乙方須完全覆行授權書中的付款條例,保證甲方的財務運作,及雙方的良好商譽,在乙方的'加盟店,乙方享有自主進行獨立的財務核算,自負盈虧。

7、加盟店的設備投資:

甲方的設備投資:甲方負責對其產品的生產、加工、包裝所需機器、廠房、基本的投資建設。

乙方:乙方對其加盟店的店面、店內裝修、廣告燈箱的投資,包括根據營業需要的座等各配套設施。

8、經營連鎖問題:

乙方可根據市場需要,經報甲方備案,可直接於當地連鎖經營,但不得同時經營非甲方產品。

9、指定原料,采購地點:

為保證甲方產品的質量及公司的聲譽,經營所需的原料及成品,須由甲方統一配送,如甲方沒有乙方市場所需產品,或甲方缺貨或甲方同意的產品不在此條例。

10、換貨、掛損、檢驗之規定:

乙方可根據經營需要,銷售的實際情況,向甲方提出換貨申請,進行產品調換,甚至退貨;掛損:甲方送至乙方產品,如因甲方對產品包裝不力,造成產品破損,由甲方負責;如因運輸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產品破損,損失由雙方共同承擔,如產品破損不超2%,屬正常損耗,甲方不負責任。

檢驗:乙方收到甲方產品後,必須對數量、質量、等級、包裝等細節進行檢驗,如有問題,應於收到產品三天內向甲方提出,同時出示必要證明,否則,視為產品合格貨物成交。

11、從業人員的僱傭、指導、監督

乙方的加盟店所需人員可根據實際需要,由甲、乙一方或雙方進行招聘、僱用,甲方有責任對在乙方的從業人員進行各種業務、技能培訓,使之適合經營需要,乙方的從業人員薪金由乙方支付,各種日常管理,解聘由乙方自行負責。

12、人員支持問題:

乙方在開業期間或中途如需甲方派人對乙方從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能等業務培訓,甲方管理人員費用及在乙方期間的吃住問題由乙方負責。如需甲方派人到乙方進行較長時間的管理(15個工作日以上)乙方還須按甲方的工資標准付工資給甲方。

13、事故及顧客反映處理:

在經營過程中,引起的顧客投訴如因甲方產品質量問題,由甲方負責處理(如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問題不在甲方負責范圍內),其它因素均由乙方負責。

14、各種報告義務:

乙方每月前三天內須把前一個月經營情況、銷售額等營業進展、市場信息,當地的產品銷售、廣告告之甲方,甲方應根據乙方經營情況作必要配合,甲方如有新的可行性銷售策劃及市場信息應及時通知乙方。

15、管理支持:

甲方授權乙方加盟店,必須無償為乙方提供甲方公司各種管理資料,如人員培訓專賣店日常管理制度及公司各種〈榮譽證書〉及產業的信息資料。

16、營業秘密規定:

甲、乙雙方都應視公司對對方的經營情況,包括零售額,促銷廣告計劃視為商業秘密,不得泄露。

17、債權、債務讓渡:

甲、乙一方因經營不善,導致公司倒閱或公司法人代表更換,均應書面通知對方,以便雙方協商授權書是否繼續覆行,或合作方轉讓。否則,視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18、保證金、加盟金:

為保證甲方商品的信譽,品牌之聲譽,監督乙方在該地區的經營不得有損害甲方商譽行為,乙方與甲方合作為口盟時,須付保證金壹萬元人民幣給甲方(合作期滿,甲方把保證金退還給乙方),中途如有違約行為,根據違約責任大小,甲方有權扣下保證金,甚至繼續追加必要的法律責任。為保證公司不斷致力開發新產品,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制定相應的市場銷售策略及甲方在產品注冊,包裝設計等無形資產,乙方在加入甲方加盟店時,須交加盟金壹萬元人民幣,以保證甲方利益。

19、法律及訟訴

a。本授權書所有附件均構成本授權書的主要部分;

b。雙方因覆行授權書所發生的一切授權書本身的爭議,應本著友好的原則解決;c。若協商不一致,雙方可就爭議事向授權書覆行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20、終止及續約:

甲、乙雙方若有任何一方違反本授權書的任何條款,另一方有權立即終止授權書。乙方若有違約甲方銷售原則,如傾銷甲方產品或向第三方進非甲方產品或自行進質量不合格產品等,影響到甲方商譽,皆為構成違反本授權書的條款。

21本授權書有效期從______年_______至________年_______。本授權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授權書的附件為不可分割之部分。本授權書經雙方蓋章生效。

甲方:乙方:

簽署(蓋章):簽署(蓋章):

姓名:姓名:

職位:職位:

時間:時間:

E. 關於品牌加盟店的商標使用的疑問

品牌專賣店一般都有統一的形象,你在工商局登記的是「羊羊嬰童服飾用品店」,門頭招牌應該以品牌統一的形式運作,那就不會侵權!若是自行攫取中或英文名稱用不非品牌的標准字做為招牌,沒有「羊羊」的店名,嚴格來說應該是不正軌的!侵權在有授權下應該可以避開,嚴格來說是有違反工商條例之嫌!建議你在適當的位置加上你注冊的店名!這樣就一百分了!

F. 加盟店有關法律知識

我覺得相關的主要是以下兩個商務部的規章: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另外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商標法>和<合同法>的知識也很重要.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四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二章特許經營活動
第七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並通知特許人。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並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
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第十七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第十八條
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
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
特許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條
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並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人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和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八)在中國境內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
(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十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不具備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許人利用廣告實施欺騙、誤導行為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並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以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特許經營名義從事傳銷行為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商標許可、專利許可的,依照有關商標、專利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指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製定特許經營活動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活動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逾期不備案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前款規定的特許人,不適用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特許人與被特許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關聯公司,是指特許人的母公司、特許人直接或間接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的子公司、與特許人直接或間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的公司。
第四條 特許人應當按照《條例》的要求,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披露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信息,並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五條 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特許人及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1、特許人名稱、通訊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現有直營店的數量、地址和聯系電話。
2、特許人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概況。
3、特許人備案的基本情況。
4、如果由特許人的關聯公司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和服務,應當披露該公司的基本情況。
5、特許人或其關聯公司在過去五年內破產或申請破產情況。
(二) 特許人擁有經營資源的基本情況。
1、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能夠提供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經營模式及其它經營資源情況。
2、如果上述所列經營資源的所有者是特許人的關聯公司,披露該關聯公司的基本信息,特許人同時應當說明一旦解除與該關聯公司的授權合同,如何處理該特許經營系統。
2、特許人(或其關聯公司)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涉及訴訟或仲裁的情況。
(三) 特許經營費用的基本情況。
1、特許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費用的種類、金額、標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應當說明原因,收費標准不統一的,應當披露最高和最低標准,並說明原因。
2、保證金的收取、返還條件、返還時間和返還方式。
3、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四) 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條件等情況。
1、被特許人是否必須從特許人(或其關聯公司)處購買產品、服務或設備及相關的價格、條件等。
2、被特許人是否必須從特許人指定(或批准)的供應商處購買產品、服務或設備。
3、被特許人是否可以選擇其他供應商,以及供應商應具備的條件。
(五) 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服務的情況。
1、業務培訓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包括培訓地點、方式和時間長度。
2、技術支持的具體內容,說明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目錄及相關頁數。
(六) 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方式和內容。
1、特許人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方式和內容,被特許人須履行的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後果。
2、特許人對消費者投訴和賠償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如何承擔。
(七) 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情況。
1、投資預算可以包括下列費用:加盟費;培訓費;房地產和裝修費用;設備、辦公用品、傢具等購置費;初始庫存;水、電、氣費;為取得執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費用;啟動周轉資金。
2、上述費用的數據來源和估算依據。
(八) 中國境內被特許人的有關情況。
1、現有和預計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授權范圍、有無獨家授權區域(如有,應說明預計的具體范圍)的情況。
2、對被特許人進行經營狀況評估情況,特許人披露被特許人實際或預計的平均銷售量、成本、毛利、純利的信息,同時應當說明上述信息的來源、時間長度、涉及的特許經營網點等,如果是估算信息,應當說明估算依據,並明示被特許人實際經營狀況與估計可能會有不同。
(九) 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審計的特許人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 特許人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重大訴訟和仲裁情況。
1、重大訴訟和仲裁指涉及標的額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訴訟和仲裁。
2、應當披露此類訴訟的基本情況、訴訟所在地和結果。
(十一) 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違法經營記錄情況,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1、被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以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的。
2、被判處刑事責任的。
(十二) 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1、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2、如果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與特許人(或關聯公司)簽訂其它有關特許經營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供此類合同樣本。
第六條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單個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第七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信息前,有權要求被特許人簽署保密協議。
第八條 特許人在向被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以後,被特許人應當就所獲悉的信息內容向特許人出具回執說明(一式兩份),由被特許人簽字,一份由被特許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許人留存。
第九條 特許人隱瞞應當披露而沒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被特許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

G. 國家對連鎖加盟行業的管理要求是怎樣的

國家對連鎖加盟行業的管理要求是怎樣的?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四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 *** 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活動 第七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援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營業執照影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影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檔案、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檔案、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並通知特許人。特許人提交的檔案、資料不完備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檔案、資料。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 *** 網站上公布,並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援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援、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 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第十七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釋出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第十八條 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 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資訊披露 第二十條 特許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並實行完備的資訊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條 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資訊,並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字。 第二十二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資訊: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人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 *** 品、服務、裝置的價格和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援、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八)在中國境內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 (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十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訊。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資訊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資訊,或者提供虛假資訊。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資訊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特許人隱瞞有關資訊或者提供虛假資訊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不具備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許人利用廣告實施欺騙、誤導行為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並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以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特許經營名義從事傳銷行為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商標許可、專利許可的,依照有關商標、專利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指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製定特許經營活動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活動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逾期不備案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前款規定的特許人,不適用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求日用品連鎖加盟的管理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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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加盟類的企業如何進行更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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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S解決方案設計思路
財務業務一體化的解決方案;
兩層、三層或多層的體系架構;
強調商品「精細化」管理,支援按單品、類別的商品管理模式;
採用基礎資訊平台為核心,會員、供應商、內部員工等為支撐模組的架構設計;
重視零售行業整體化營銷,會員卡、積分、網路互動、券、商品促銷等方式組合應用;
強調POS收銀系統的穩定性,支援POS機收銀系統斷網銷售。

苗家無斑對招商加盟店的管理模式是怎樣的?

只可以代理苗家無斑的裝置和產品。

連鎖加盟店的原材料是怎樣配送的

回答名告訴你連鎖加盟店的原材料通過總部配送的一般都是核心技術產品或合同約定的差異化產品,大部分可以本土化的產品有加盟商自由采購。總部配送的物品除了核心產品以及差異化產品以外的市場上共有產品價格要低於市場價。

麗博櫥櫃的加盟要求是怎樣的?

1.有經商的素質;2.良好的經營思路和管理能力;3.資金足。(麗博櫥櫃提醒)

杭州對電動車上牌的管理要求?

這樣的車在杭州上不了牌。
杭州上牌必須是36V,並且有腳踏板的。

連鎖加盟

餐飲行業算比較好做的,只是現在利潤普遍比較低了,加盟做連鎖的話建議你做個有特色點的餐飲,現在 的人吃飯都不是吃飯了,是吃感覺,要收住人的胃不僅菜餚地道,價格要地道,環境衛生,裝飾設計都得 地道,講究有特色有檔次。背簍人家作為中檔消費的餐飲行業,裝飾設計也很特別,還是比較受歡迎的餐 飲概念。

1、高成功率
連鎖經營已經在世界范圍內被證明行之有效,超過90%以上的客戶在加入連鎖體系後獲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由於連鎖經營在降低采購成本、銷售成本、管理成本的同時,提高了企業的品牌形象和信譽,降低了競爭風險,因此也取得了較高的成功率。
2、較短的學習曲線
成功的經營模式。加盟者可以用很短的時間,很少的代價學習到成功的經營管理經驗與知識,可以讓自己少走很多彎路。
3、品牌優勢
加盟者可以用較小的代價分享授權者經過長期經營努力形成的著名品牌和信譽從而有力地促進銷售,並極大地擴充套件自己的業務范圍。
4、規模采購優勢
統一采購可以使連鎖經營企業享受大批量購買的優惠,增強與供應商合作的力度,擴大采購規模,提高支付和銷售的速度,降低采購成本,可以大大節約采購費用。
5、共同的廣告、促銷
連鎖經營企業可以集中資源用於廣告促銷,降低廣告促銷平均成本,有利於連鎖企業樹立品牌形象。
6、專業的管理改進
授權者通過輸出自己成功的行業經營經驗和管理模式,可以幫助加盟者改進管理。
7、培訓
加盟者將經常得到來自授權者的有針對性的培訓和指導,不斷提高自己的經營和管理能力。
8、服務支援
加盟者可以用很小的成本享受授權者提供的綜合服務,如物流配送和售後服務,而連鎖經營體系則通過規模效應使服務更加專業化。

如今加盟店遍地都是,但是今年比較火的要數烤肉了,尤其是香瓮烤肉,『樂伯香翁烤肉』中小型創業專案意想住宅商區也能夠建立加盟店,滿足創業資金不足兩億的大多數要建立加盟店的客戶的需求。地址:朝陽區霄雲路27號慶安大廈底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