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品牌加盟的失敗原因
對於品牌加盟的管理,所謂成功的範例有很多,但對於不成功品牌的分析尚不算多——鑒於此,如果有針對不成功品牌的深思,你就會對成功品牌的建立充滿信心,因為,不成功的品牌是我們品牌建設過程中最直接的鏡子,面對它,我們看到的是直觀的品牌生命:
1、現代加盟商更關注的是自身的利潤獲得,加盟品牌的最終目的,就是擴大利潤目標,但現實加盟商往往無法做到與品牌方的充分融合——加盟商沒有認為自己加盟後就是要和品牌人是共同的利益意識。
2、加盟商對品牌方要求較高,認為加盟一個品牌就是要低投入高回報,這就必然使加盟商在自身無法達到經營目標的情況下將過於理想化的目標實現完全寄託在品牌方身上——總想用最低的投入來獲取最高的回報。
3、加盟商自認為有一定的區域零售經驗,往往有選擇地參加或不熱心參與品牌方的統一推廣,更不願意高透明度地接受品牌方的管理——加盟商容易抵制統一的銷售政策和促銷管理。
4、本位主義是加盟商的一個習慣,往往在面對品牌方全國整體發展策略時,加盟商考慮的只有自己區域的利益,這樣就會影響品牌方全國統一策略的實施——在區域發展的問題上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顧品牌的整體戰略。5、品牌發展的最大瓶頸,就是人才的匱乏,當今商業競爭的激烈,以及品牌擴張的需要,最關鍵的問題就是人才的競爭以及員工素質的不斷提升——員工素質和管理水平達不到品牌的要求。
6、信息時代的今天,加盟運營管理依賴的是暢順的信息交流,而加盟商往往是不願意以透明和高速的信息交流來配合品牌方的運營管理——不願配合品牌方的信息反饋要求。
7、行業自律以及加盟商自身的規范經營,也成為加盟商品牌加盟過程中尷尬瓶頸,部分加盟商以加盟實力品牌為名,日常經營中,摻雜其他品牌貨品、私自竄貨,惡性競爭、甚至是搞價格欺詐。「掛羊頭賣狗肉」——摻貨、造假、竄貨和價格欺詐——致使品牌方疲於內部的整頓,而無暇開拓更廣闊的市場空間。 1、難以找到條件符合的合作加盟商——雖然對實力品牌有意向的加盟商眾多,但面對與品牌方融合共進的時候,加盟商往往考慮自身的利益最多,合作到一定階段,加盟最初的信賴和熱情已大打折扣,所以,往往是否能擁有眾多志同道合的加盟合作商,就成為了品牌加盟成功的關鍵。
2、很難解決自營店和加盟店的矛盾——品牌方在發展加盟的同時,往往也會在合適的區域拓展自營店,但管理和服務上往往會更加關注自營店的運營,這樣勢必對加盟店的管理無法做到完全一致,也會令加盟商產生加盟只是加盟,不會得到品牌自營店般的同等支持。
3、人才建設的問題,無法提供完善的管理服務——品牌方和加盟商同時面對的最嚴重問題就是人才的培養和人才建設的問題,人員的流動加上優秀人才的缺乏,致使品牌方對加盟商的服務往往是心有餘而力不足,因此無法提供給加盟商滿意的服務。
4、生產和庫存的矛盾制約了經營——品牌方生產的持續性以及對市場銷售信息的有限把握,往往令品牌方的庫存壓力巨大,時間一久,新品上不來,舊款賣不出,這樣也同時制約了生產的滿負荷運轉,生產和庫存的矛盾,最終的結果就是令公司經營無法持續長效發展。
5、對市場信息的把握速度和開發生產速度之間的矛盾,影響品牌的市場反應速度——品牌公司對市場信息的真正把握往往是滯後的,而產品生產的開發往往也是封閉的,這就造成了生產的新產品並不一定是市場所急需並具有競爭力的,從而導致品牌的市場反應的遲緩和無效,甚至造成新品積壓。
6、公司自身長期目標的缺失,使品牌發展模糊——品牌公司往往關注未來幾年的品牌發展目標,而不明晰公司品牌長期目標的定位和實現,這就令公司的持續發展理念和具體實現措施變得模糊,表面看是不影響現行的品牌管理,但實際上長期目標的缺失,會直接影響到現行品牌運營的實效。 品牌加盟運營過程中品牌與加盟商上的矛盾,致使品牌加盟發展存在巨大的:
1、資金的投入,進貨不對路的銷售。加盟商進貨往往是隨機性較大,對自身的店內銷售也沒有真正的深入分析,尤其是對現有自身貨品結構的調配也不盡合理,所以從品牌方進貨時,采購的貨品經常會產生積壓,資金受限。尤其對加盟ITM實體店來說,是最大的障礙,由於ITM店並非是統一配貨,而是由加盟商根據當地市場情況自選,這種決策權使加盟商往往未經市場調整和選貨思考,盲目定貨,幸運的是,ITM店較傳統店面的壓貨程度不大,不會造成太大的損失和後果。
2、沒有品牌的文化和核心價值。加盟商習慣性的依賴品牌方投入全國性或至少是區域性的廣告,用明星代言等形式,從而忽略品牌自身內在的文化挖掘和核心價值。靠廣告打品牌的有效性已時過境遷,現代品牌的有效運營,更注重的是品牌自身的核心競爭和品牌文化內涵。比如,ITM戰略體系的創始品牌索妃雅在進行推行中,就從未花過一分錢的傳統廣告費用,但其受創業者的關注程度卻相當高。
3、加盟商對於加盟產生錯誤認識的根由往往是在品牌公司自身,除了產品再也沒有別的附加值,這樣加盟商就不會把你當做品牌。以生產型轉為品牌運營的公司,往往在產品上有優勢,從而也會有大批客戶會主動尋求加盟合作,但真正合作後,就會發現品牌方不能做到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務,除了產品外,沒有系統的品牌運營支持體系,這樣,加盟商最終還只是把品牌方當做供貨商而已,品牌之說就只能說是一廂情願。 品牌運營的失效,最直接的表現就是直接導致加盟商退出,分析如下:
1、加盟商沒有得到真正的提升,也沒有很高的經營利益,尤其是加盟初期,期望值很高的加盟商,往往最終會成為最早一批的退出者。
2、同行品牌管理能力的持續增強,更具吸引力的品牌效應以及市場表現,使加盟商失去耐心和信心,而決定加盟新的品牌。
3、資金不足,在預期不能達到盈利水準或者沒注重成本的投入,而無力繼續經營。
4、對品牌忠誠度喪失,由於加盟者的文化素質不同,尤其在不理解品牌總部的制定策略的時候,就對產品的價格、服務、廣告、促銷手段等不認同,而自身也無更好的應對建議和措施。
5、盈利和發展較好的加盟商,也會因品牌不能滿足其發展需要而退出。
6、加盟商退出,說明品牌方沒有或者失去了有力的武器——滿足加盟商的盈利、發展、文化要求。 面對品牌加盟的管理「瓶頸」,做為品牌方當務之急,要真正採取行動,理清思路:
1、抓住品牌的核心——是向消費者兌現利益承諾——功能性+情感性+自我表現性
2、掌握品牌營銷的關鍵——充分體現品牌的核心價值——明確目標市場、確定區別於競爭品牌的核心價值——在營銷活動中,堅定不移地貫徹、從而達成實現。
3、通過營銷整合,把品牌的核心價值傳達給目標消費人群,培養目標消費者對品牌的忠誠度。
4、建立一個完整的貫穿整個通路鏈的營銷管理體系,以保證品牌營銷的成功。
5、給加盟商一套完備的管理模式——強大的服務支援系統——盈利保障和風險規避系統——產品品質保障系統——產品開發和更新系統——物流供應系統——人才甄選和培訓機制。
加盟管理經營的核心是科學、完善、細致、周密的管理體系,為了品牌管理體系的有效建立,面對品牌發展中的「瓶頸」,如果我們克服它,我們就會盈得機遇,把握機遇,持之以恆,必然會創建卓越的國際品牌,為此我們任重而道遠——路已經在我們腳下,我們唯有堅實地向前邁進!
② 加盟後才發現商標不合法,該在什麼時候提出撤
加盟商標不合法被撤銷,能要回加盟費及要求賠償損失嗎?
1.可以追回加盟費;
2.可以繼續要求賠償因加盟所造成的直接與間接經濟損失;
3.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提供加盟廣告、加盟合同、收款發票及經營狀況證據與律師面談;
注冊商標無效與撤銷的情形
一是判斷通用名稱的時間點難以把握。爭議制度是為了解決商標注冊時的不合法問題,所以舉證時間點要求為爭議商標注冊前,即爭議申請人應提交在此之前,該商標已經成為通用名稱的相關證據。如「莫代爾」、「杏靈」商標爭議案中,法院均認為,「莫代爾」、「杏靈」收入國家標準的時間晚於系爭商標申請及獲注時間,在此之前,上述文字尚未成為通用名稱,故維持兩商標有效。由此可見,在爭議案件中,應以系爭商標注冊時間作為判斷是否成為通用名稱的時間,不應考慮注冊後的事實撤銷注冊時合法的商標。而對於注冊後通用化的商標,因其成為通用名稱的事實發生在注冊之後,如果仍以系爭商標注冊時間作為判斷通用名稱的時間點,則系爭商標往往難以撤銷。因此,在修改前的《商標法》中,爭議程序似乎並不能解決注冊商標退化為通用名稱的撤銷問題。
二是商標專用權的起止難以統一。在爭議程序中被撤銷的商標,撤銷決定一旦生效,其專用權即視為自始無效,這對於注冊時即為通用名稱的商標並無不當,但注冊後退化為通用名稱的商標,其注冊行為合法,只是注冊後由於使用不當或沒有積極維護商標權等原因,導致商標成為通用名稱,也要面臨同樣的法律後果,則不盡合理。
之所以存在上述問題,主要是因為修改前的《商標法》未對商標權的「無效」、「撤銷」進行區分。具體地講,商標的無效,指商標本身不具備注冊的合法性,自一開始就不應得到法律保護;而商標的撤銷,是商標權產生之後的事由如不當使用,從而喪失了繼續受保護的基礎。
新《商標法》中對於「無效」、「撤銷」概念的釐清,使得上述涉及通用名稱商標的兩種情形得以區分。
新《商標法》中,將第五章名稱由「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改為「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對雖已注冊但注冊時存在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歸入「無效宣告」程序;而對於注冊商標使用不規范或不使用的事由,歸入到商標局撤銷程序中。針對注冊商標退化為通用名稱的情形,新《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增加了「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的規定,將其納入到商標局撤銷事由中
因此,新《商標法》實施後,上述涉及通用名稱的兩種情形有不同的程序選擇。對於第一種情形歸入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由商標局做出無效宣告或由任何單位、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商標局或商評委做出無效宣告且生效後,涉案商標的專用權自始無效。此類案件中,權利人需提交在爭議商標注冊之前成為通用名稱的證據。第二種情形則歸入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向商標局申請撤銷,並提交該商標在獲准注冊之後,為行業廣泛使用,退化為通用名稱的證據。該商標被撤銷後,其撤銷效力不溯及既往,其商標專用權自撤銷決定生效之後喪失,從而使得此類商標專用權的起止時間更為合理。
③ 無效商標可以加盟嗎
法律分析:無效商標不可以加盟。加盟是指該加盟總部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④ 你好!我加盟了一個店,但他們的牌子並沒有注冊任何的商標,那加盟合同可以算做無效嗎,加盟費可以退還嗎
這個和商標沒有什麼太大的關系,要看你們當時加盟合同雙方協定的內容。如果合同中約定了他們許可你使用商標,但是現在他們根本沒有商標的話,那就算合同欺詐,可以是無效合同,就可以要求退加盟費,但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商標的問題,那就不太好說了。
⑤ 加盟商標被要求撤銷不合法應該怎麼辦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⑥ 商標十年有效期到了,如果不繼續了,加盟商會如何
加盟,本身就是加盟的這個品牌
對於加盟商來說,只是支付了一定的加盟費,獲得了這個品牌持有者的授權
如果是這個商標到期了,不續展,意味著商標持有者放棄使用該品牌
那品牌無效也就不存在加盟了
後續這個商標的歸屬以及是否有人注冊就另當別論了
不過一般有加盟的品牌,持有者應該是不會讓商標到期而不去續展的
⑦ 加盟到假的益禾堂怎麼辦
益禾堂奶茶近幾年的發展勢頭不斷壯大,受到了消費者的熱烈追捧,但也有很多不法商家趁虛而入,讓很多經驗不足的創業小夥伴都陷入了加盟騙局當中。加盟到假的益禾堂怎麼辦?益禾堂奶茶加盟費多少錢?這些問題都受到了創業投資者們的關注。為了防止上當受騙,加盟到山寨的品牌,小編整理了幾點加盟到益禾堂需要注意的幾點,小夥伴們一定要注意,謹防騙子的套路。【益禾堂加盟登記表】
加盟到假的益禾堂怎麼辦?以上小編介紹的幾點就是提高創業者們辨別意識的方法,加盟商們在投資到這個項目前一定要認真仔細的觀察到這幾點,而已經加盟上當受騙的小夥伴,一定要及時的與你所簽約的品牌進行溝通,無效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創業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需要創業者做到認真細致的對待每一個環節,只有這樣才能防患一些騙局的發生。
資料參考:益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