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特許經營和特許加盟的區別是什麼
1、模式不同
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2、管理不同
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因此也稱之為特許連鎖。 特許經營是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經營在中國開展於上世紀90年代,從剛一開始就的到了迅猛的發展。目前全國特許經營模式廣布在60個行業,採取特許經營模式企業數量接近2000個,特許加盟店近8.2萬個,整個市場以每年約49%的速度遞增。
3、經營范圍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並沒有隸屬關系,雙方並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夥人,亦不屬於代理。確切的說是特許人把自己的商標標志和管理技術等知識產權授權被特許人有償使用,由此以整體統一的商業形象和管理模式對外營業。
(1)品牌使用合同和加盟的區別擴展閱讀:
在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加盟是屬於特許經營的一個種類。
加盟商又分為區域加盟商和個體加盟商,加盟商專業術語叫受許人,他們關系就是合同上規定的核心業務的使用權。 另外,特許經營是有別於連鎖經營的,連鎖經營加盟商和特許經營中的受許人存在本質區別。
Ⅱ 加盟合同和合作協議的區別
法律分析:如果與加盟公司簽署的是《合作協議》,而不是《加盟協議》,那麼該《合作協議》實質就是《加盟協議》,也就是法律上定義的《特許經營合同》。
實踐中,一般加盟公司為了規避「加盟」或者「特許經營」的法律概念,有意將自己的合同版本名稱寫為《合作協議》。在加盟合同糾紛訴訟中,法院不會因為合同名稱是《合作協議》就被誤導。而是根據「特許經營」的法律定義來確定該《合作協議》是否為《加盟協議》或《特許經營合同》。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Ⅲ 加盟某品牌和簽使用許可某商標的區別
加盟是商業領域的名詞,商標的許可是商標法領域的名詞,指代的內容基本是相同的行為
Ⅳ 品牌使用合同和品牌加盟區別哪個風險小
品牌加盟風險小,因為合同當事人及法律風險被許可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許可人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
Ⅳ 授權和加盟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別嗎
授權是將完成某項工作所必須的權力授給部屬人員。加盟是指參加某一團體戓組織。 可拓展到商業領域,指商業品牌的代理加盟。兩者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意思不同:
授權是將完成某項工作所必須的權力授給部屬人員。加盟是指參加某一團體戓組織。 可拓展到商業領域,指商業品牌的代理加盟。
2、特點不同:
加盟的特點是有特許權擁有者,盟主擁有特許權,特許權可以是產品,服務,營業技術,商號,標示,以及其他可帶來經營利益的特別力量。盟主和加盟者以合同為主要聯結紐帶。
授權的特點,是企業無需承擔開發國外市場的成本和相關風險。對於缺乏資金去開展海外經營的企業來說,這種模式有相當的吸引力。對於那些不願意在陌生的、或者政治風險特別高的國外市場投入大量資源的企業來說,也不失為一種選擇。
3、對象不同:
加盟的對象是某一團體戓組織;授權的對象是人。
Ⅵ 加盟和合作的區別是什麼
1、定義不同。
加盟:指以投資入股或認購股票的方式聯合起來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入股人按股權多少享有管理權和分配收益。
合作:2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聯合經營企業,合夥人分享企業所得,並對企業虧損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組織形式
2、法律適用的不同。
加盟:適用「公司法」。
合作:適用「合夥企業法」。
3、承擔的資金不同
加盟:按照出資比例承擔資金。
合作:按照協議的約定承擔資金。
4、加入與退出的規定不同。
加盟:企業而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不能退股,但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其他人。
合作:是根據合夥人之間的協議約建立的,退出或新合夥人加入時,必須取得全體合夥人的同意,並重新簽定協議。
Ⅶ 代理商和加盟商的具體區別有哪些
摘要 具體區別如下:
Ⅷ 「自營店」和「加盟店」的區別是什麼
一、產權關系不同——也是本質區別
加盟店,與品牌總部是獨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資本是相互獨立的,與總部之間除了合同規定的相關細則,並無資產紐帶。
直營店,則隸屬於總部,屬於同一資本所有,由總部直接運營、集中管理。相較而言,直營店的發展更易受到資金和人員的限制,但是,從另一方面講,在新品研發、技術更新、推廣應用等方面更有優勢。
二、法律關系不同
加盟,是一種特許連鎖方式,由特許人——品牌總部和被特許人——加盟店經合同建成關系,通過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此,加盟店具有相對的靈活性、主動性、自主性。
直營,則是總部旗下的成員,按照總部的方針,由內部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調整,依照按總部的意志行事。
三、管理模式不同
加盟店的核心在於品牌總部對於特許經營權的轉讓,這一點,由初期繳納的費用(加盟費、管理費、保證金)得以體驗,品牌總部是轉讓方,加盟店是接受者,一個品牌可以有很多的加盟店,各自的人事和財務是相互獨立的。
(8)品牌使用合同和加盟的區別擴展閱讀:
連鎖店優勢:
1、連鎖的高成功率:連鎖店在全球范圍內已經證明了它的成功率,它的成功率可以高達90%以上。
2、連鎖大大降低學習時間,加速成功速度。投資者通過重點可以短時間的學會經營管理的經驗以及知識,使得自己少走彎路,縮短自己的學習摸索時間。
3、品牌優勢,投資者利用很小的投資就可以享受到長期經營的品牌和信譽,算的上市低投入高回報。同時因為使用共同的廣告、促銷,大大降低廣告促銷平均成本,有利於連鎖企業樹立品牌形象。
4、規模采購優勢,統一采購可以使連鎖經營企業同時享受大批量購買的優惠,這樣不僅增強了供應商的合作力度,也降低了采購成本,很大程度節約采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