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個地區同時有一個品牌兩個加盟店,有什麼利與弊
有的品牌故意設兩家,讓你們相互競爭,壓低利潤,廠家得利。
⑵ 在同一個區域有兩家同品牌的加盟店,該怎麼辦
投訴總店,要求總店賠償並關閉晚開的這家
⑶ 品牌連鎖店相同的產品會賣不同的價格嗎
連鎖加盟店的各個店的周圍都有所屬的商圈,連鎖店會根據其他店同類商品的價格來更改自己的價格,也就是商品價格的市場調查,如果同類商品高於其他賣場的價格,一般來說都會下調價格與其相等或低於其價格。
⑷ 一個城市有了品牌服裝店,我還可以加盟嗎
這個要視這個品牌具體的招商情況而定。
比如索妃雅這個品牌,他們就可以。只要不是在同一商圈或者30里外就可以
⑸ 一個城市 同一個品牌的衣服 在城市有很多家店…他們的老闆都是同一個人嗎
不一定,有個時候老闆沒有拿下這個城市的總代理權別人就可以繼續做這個牌子,例如宜昌的阿依蓮就是的。匡威就有幾個代理商例如運動城的就不是傑之行代理的。
⑹ 同一城市可以開2家同樣的加盟店嗎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主要看店面收益和地理位置.一般來說是不在一個城市有兩個一樣的加盟店的.除非收益特好或城市很大且店鋪不在中間位置.
⑺ 一個城市能開2家同樣品牌的店鋪嗎比如2家喜德盛自行車店
對於一些大品牌,為了保護自己的品牌和加盟商的利益,是不允許在同一城市開兩家以上的店的。
你要看看你准備開的品牌店是如何規定的。可以先去總公司及你臨近的城市的具體情況再做決定是否加入。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⑻ 單店加盟和區域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其實除了這種單店加盟的合作方式之外,有不少的加盟品牌還提供區域代理的合作方式。相比於單店加盟創業者只開一家加盟分店的方式來說,區域代理指的就是創業者可以拿下整個區域的代理權,從而可以在該區域內根據具體的市場行情開多家分店。而且創業者拿下整個區域的代理權之後,那麼就只有該創業者自己可以在該區域內開這個品牌的加盟店,別人是無權在該區域內再開該品牌的加盟店的,除非是該創業者授權給別人在該區域內開店,這樣一來就避免了同品牌其他創業者的競爭,從而很好地保證了創業者的利益。相比來說,單店加盟的話就只能開一家加盟分店,是無權干涉別的創業者在同一區域內再開該品牌的其他店鋪的。
當然了,一般正規的加盟品牌為了確保加盟創業者的利益,都會對加盟創業者提供區域保護政策的,雖然不同的創業者可以在同一地區同一城市開同品牌的加盟店,但必須相隔一定的距離,避免在同一商圈之內出現惡性競爭。既然區域代理是拿下整個區域的授權,那相應的代理費用肯定就要比單店加盟的加盟費用高出很多,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加盟品牌的加盟總費用在十萬元左右的話,那麼區域代理的代理費用可能就在百萬左右甚至更高,這個主要還是要看區域范圍有多大。如果只是一個城市或者城市裡的某一個區的話,那麼區域代理費就會便宜一些,但如果是一個省或者是省內和一個大的片區的話,那麼區域代理費就要高出許多。
⑼ 一個城市兩家加盟店怎麼辦
感覺樓主的擔心是多餘的
首先你們兩家是一個牌子的產品
如果產品真是好產品的話 你和他都經營好了
給自己也是給對方都是做了積極的宣傳 樹立了良好的形象 特別是加盟性質的 公眾認可的是某牌子的產品 而不是哪一個人哪一個店
這種競爭是和同樣產品不同品牌之間的競爭有區別的
其次 樓主這產品的需求者並不是流動性非常大
主流人群應該是附近居民區
所以只要抓好附近的客戶群一樣能發大財
難不成你還想一口吃個大胖子?? 呵呵
誠實守信 和氣生財
祝樓主生意興隆 哈哈
如果是城市總代理的話 肯定是省總代理違約了
這就要和省里的總代理商溝通了
仔細看看你們簽的代理合同
另一家應該給你們們加盟費的
⑽ 一個城市同時有兩家賣同一牌子的商品,但一家是加盟代理商而另一家不是,不是代理加盟商的那家合法嗎
是合法的,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樣沒有限制,而後者則和大的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分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
代理商是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它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與此同時,在市場經濟中有串貨的行為國家是不禁止的。一般發生在各個地區之間,串貨主要是某一區域代理商將自己的產品銷售到了其他同一品牌代理商的代理區域。通俗上來說,對於區域限制的產品拿到非本銷售區去銷售的行為稱為串貨行為。
(10)同一個城市相同品牌加盟店擴展閱讀:
有串貨行為的經銷商要保證其貨品來源的渠道,並對產品質量負責,否則會引起法律責任,具體法律法規如下:
《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
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