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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綿陽零食加盟店 2025-06-17 04:23:38

餐飲品牌區域加盟特許協議

發布時間: 2022-05-07 02:49:19

① 餐飲特許加盟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加盟費一般是雙方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後,由加盟商一次性支付。一般只在合同中約定一句「一次性支付加盟費xx元」,把加盟費看作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認為是合同保證金。如果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合同被解除,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對加盟費的性質認定不同,對加盟費應否返還,就會產生爭議。所以搞清楚加盟費到底是什麼性質對解決雙方爭議很重要。
特許經營本質上是一種以特許權的授予為基礎的合同關系,特許人將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權利組合(包括商標、商號、專利、專有技術、經營模式、裝潢式樣等)以及其他相關權利組合(如商品配送系統、財務系統及服務系統)許可給被特許人使用,以實現優質資產資源共享。
對加盟者來說,交納加盟費是為了取得特許經營資格,實現開業。也就是說這筆加盟費是為了取得一種經營資格。
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並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也就是說加盟者後續還必須用自己的錢開展實質性的業務。
加盟費支付的目的是為獲得經營資格,因此,在合同開始履行後,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中途解除時的處理原則,而特許方又切實履行了收取加盟費所應承擔的義務,將特許權授予了加盟者。
如果被特許人盡管繳納了加盟費,卻自始至終沒有取得特許經營資格,無法實現對特許人所許可的無形財產的使用,在提前解約的情事發生後,被特許人可因加盟費對價享有不充分而行使返還請求權。
如果被特許人繳納了加盟費,並且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但在經營一定期限後,由於特許人的根本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可以將加盟費作為損失要求特許人進行賠償。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因為簽訂合同前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了虛假信息,即被特許人是受到特許人的欺詐後才簽訂合同並繳納加盟費,被特許人可行使返還請求權。
合同的解除是由於簽訂合同之前,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了虛假信息,即被特許人因被欺詐而簽訂加盟合同,解除合同被特許人有返還請求權。

合同約定了「任何情況不退加盟費」,還要退加盟商錢嗎?如果符合前述三種需要退還加盟費的情形,可以起訴到法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變更,對此約定會不予理會。

② 如何簽好特許加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是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法律協議,是雙方之間權利與義務的約定。與一般合同有所區別的是特許人會在合同中規定一些強制性條款,對這些條款,受許人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但加盟者不能因此就放鬆對特許經營合同的審查,因為有許多特許人利用合同設置陷阱,加盟者應小心。以下是我們提供的特許經營合同樣本,供參考。 特許經營合同樣本簡介 近年來,特許經營在我國的發展趨勢是越來越火熱,業內人士迫切希望了解特許經營合同的有關內容,以便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知道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於特許經營合同是由一名特許人分別與多名受許人訂立的合同,而特許人為了統一運作的需要,又希望與不同的受許人訂立的合同能夠在形式上保持一致,因而一般來說,特許人與受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均採用特許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下面我們就某一國際知名連鎖企業的特許經營合同樣本(樣本)為例作一簡要介紹。 這是一份餐飲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樣本開頭部分的內容是關於一些基本事實的陳述,包括特許人與受許人雙方的基本情況、簽約時間和地點、受許人向特許人作出的總體承諾等等。當然,不同的合同會有不同的風格,為了強調爭議的解決方式,該樣本便將爭議解決的總體原則也置於基本事實的陳述部分中。樣本的正文部分是協議約定,共有二十條。 1、第一條是關於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約定。 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又具體分為標准費、受許人增開餐館的折扣費用、延期費、附屬店面費、老受許人與新受許人另開新店的增加費、轉讓費等。 2、第二條是關於合同存續期間須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的約定。 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確定為銷售額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條是關於特許人授予受許人某些權利的約定。如使用特許人的管理系統和操作手冊的權利、對特許人管理系統中改良技術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權、對於特許人的品牌作有限地與餐館有關的其他使用。 4、第四條是關於特許人為受許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訓、咨詢、協助與指導等)的約定。 5、第五條約定受許人的各項義務。共15款,各款內容如下: 第1款約定經營場所的租賃事宜。經營場所既可以由特許人向出租人租賃後再轉租給受許人,也可以由受許人直接從出租人處租賃。如採用前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特許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而與房主無關,在受許人嚴格履行轉租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房主與特許人發生任何因租賃合同而產生的糾紛致使受許人遭受損失,受許人可向特許人要求賠償;而如果採用後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房主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如果受許人違反租賃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訴涉及特許人的品牌而使特許人遭受損失,則特許人可向受許人要求相應的賠償。 第2款約定受許人的經營活動應當始終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所有必要的手續並承擔費用;遵守操作手冊要求和建議的規格、標准和步驟,並隨操作手冊的更新和改進而作適時調整和修改,符合特許人的質量控制標准;不得透露或允許他人復制操作手冊的內容。 第3款約定受許人自行承擔經營活動產生的一切稅費,以及按特許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險項目。 第4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直接或間接地從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類似的經營活動,以及違反此項規定時應支付的賠償金額。 第5款約定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支付方式。 第6款約定受許人應當按約定時間向特許人報告銷售情況,並按規定的方式在受許人的系統中記錄銷售和經營情況。 第7款約定特許人有權在無需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即可到受許人的經營場所檢查受許人的經營狀況並檢查、審核復印受許人的各種記錄。 第8款約定對於受許人低報銷售額的懲罰性措施。 第9款約定廣告費的支付方式。廣告費在特許經營中並非一個簡單的問題。不管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都不願意承擔廣告投資可能存在的風險。如果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廣告費,而受許人眾多,是否每個受許人都能保質保量地提供服務而不影響廣告宣傳還很難說,況且廣告費數額十分巨大,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勢必存在困難;而如果讓受許人來承擔廣告費,宣傳的是特許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資,能否起到促銷的效果、獲得回報還很難說,有時甚至還會因特許人自己品牌的價值不高而使得廣告投資成為一種浪費,因此如果讓受許人承擔廣告費,他們也會心存疑慮。 本合同中所採用的一個兩全之計就是由特許人和受許人約定設立一個廣告基金帳戶,受許人從每周的銷售額中提取約定的比例作為廣告費匯至廣告基金帳戶上,至於具體的廣告方式則由特許人根據廣告基金帳戶上的數額與廣告商協商而定。這樣一來,特許人和受許人都不必事先准備大量資金用於廣告宣傳,而且受許人對於廣告費的支付也採取了一種不需要本錢也不承擔風險的方式。如果受許人的經營狀況好,則付出的廣告費相應的就多,反之則少。不過採取這種方式的問題是,如果特許人將廣告基金帳戶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資金挪作它用的話,就等於是間接的提高了受許人的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無疑又會侵害受許人的利益。為解決這一問題,受許人可以與特許人在合同中約定對於廣告基金帳戶的財務監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許人違反這一制度,受許人有權中止支付廣告基金,特許人還應當向受許人返還廣告基金帳戶上未用於廣告宣傳的資金。 第10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將特許人的品牌標志與「出售」字樣一起使用。該款約定看上去似乎無關緊要,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如果消費者誤認為特許人所擁有的品牌是因為經營狀況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響到特許人的商譽,從而給特許人的無形資產造成損失。 第11款約定受許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須及時。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受許人因欠款而陷入債務糾紛或因欠稅行為受到處罰從而損害特許人的商譽。 第12款是關於受許人應當按照合同及操作手冊中的規定來進行經營管理的約定。 第13款約定受許人應當僅為經營餐館的目的使用特許人的品牌,而不得為其他任何與經營餐館無關的目的使用特許人品牌。 6、第六條是關於經營場所變更的約定。主要是要求受許人在變更經營場所之前應當徵得特許人的同意。 7、第七條是關於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屆滿之前合同延期的約定。 8、第八條是關於合同終止的情形及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共6款,內容分別規定如下: 第1款與第2款都是具體約定特許人有權終止合同的各種情形(例如受許人不辦理經營活動所需的各種手續、低報銷售額、拖欠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等等)。 第3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受許人不得在其餐館中繼續保留特許人的品牌特徵,也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所有的經營管理系統。 第4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1年內,或者在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後的1年內,受許人在一定區域內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特許人的其他餐館的經營活動。 第5款約定受許人應當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並對某些不屬於商業秘密的具體信息進行保密。 第6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受許人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因經營目的而使用的通訊號碼、聯絡地址、網址、域名等等均應歸特許人所有。 9、第九條是關於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的約定。 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應當徵得特許人的同意。對於擁有高價值品牌的特許人來說,之所以當初願意將特許經營權授予受許人,大都是對受許人的資質經過了審查與考慮的,他們不會僅僅為了獲得一筆短期的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就輕易地將自己的特許經營權授予他人使用,因為一旦不合格的受許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給廣大消費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則特許人所遭受的無形資產損失是難以估計的。因此,特許人往往會事先與受許人就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作出約定,如約定受許人必須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符合資質要求並能夠立即代替自己經營管理餐館的人,或者是受許人應當要求受讓人必須參加特許人的培訓並經特許人評價同意後才能受讓合同權利義務。 但是,有一種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如果在合同期限以內,作為受許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突發精神病,應當如何處理?實踐中,特許人並不願意將上述情形約定為合同終止的情形,因為連鎖店數量的減少在某種程度上會對特許人的商譽產生不良影響。從理論上說,如果受許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其權利義務;如果是突發精神病,則為了保護受許人本人的權益起見,其監護人應當享有承繼合同權利義務的優先權。但是,特許人無疑會擔心受許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能否勝任經營活動,為此,可以由特許人與受許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只要受許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表示不放棄承繼合同權利義務,特許人就應當對其提供指導與培訓,所需費用由雙方按比例分攤。 10、第十條是關於解決爭議的詳細約定。 解決爭議的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比較傾向於將協商、調解和仲裁約定為解決爭議的方式,而不願選擇訴訟。因為許多特許人都擁有知名的品牌,在社會上影響較大,其一舉一動很容易被人們宣傳。如果發生訴訟,特別是多個受許人聯合起訴特許人,不管具體的案情如何,必然引起人們關注。如果在法院未判決之前就造成誤傳,就有可能會給一部分公眾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協商、調解和仲裁這三種方式當中,特許人又比較強調通過協商和調解來解決爭議,因為特許人是基於格式文本與受許人協商一致後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如果是個別受許人違約倒也罷了,只需特許人單獨與該受許人解決即可,但如果是因特許人違反某一條款而被多個受許人提起仲裁,特許人就極容易陷入困境。不過,特許人如果過於強調協商或調解,有時候又容易使受許人要求過高而保持強硬態度。因此,既然不願意選擇訴訟,那麼仲裁條款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就是必不可少的條款,只有有效的仲裁條款才能從根本上排除進入訴訟程序的可能性。 仲裁地點的選擇對誰有利不可一概而論。例如,某一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是外國人,受許人是中國人,如果選擇在特許人所在地仲裁,則在特許人違約時,受許人難究其責,從而處於不利地位;但在受許人違約時,即使特許人在其本國提起仲裁並作出受許人缺席的裁決,就目前的現實情況看來,在執行時也會困難重重,因而又對特許人不利。那麼選擇在受許人所在地進行仲裁呢?其實,這也得視特許人是否常駐受許人所在地而定,不過,只要特許人是知名的連鎖企業集團,大都會在其受許人所在地設立辦事機構。這樣一來,解決起爭議來就方便多了。 11、第十一條是關於合同條款獨立效力、通知、遲延付款等方面的約定。 12、第十二條是關於合同文字及文本的約定。 13、第十三條是關於適用法律的約定。 關於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如果雙方均為同一國籍,則適用該國的法律比較合適。對於不同國籍的當事人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麼既然我國目前尚無關於涉外特許經營的專門規定,所適用的法律當然也就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選擇了。 14、第十四條是關於受許人不得與他人另行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 15、第十五條是關於在餐館的經營過程中應當使用特許人所使用的語言進行交流的約定。特許經營中的許多具體經營活動諸如帳目往來、銷售記錄、培訓項目、經營狀況報告、通知等等既有受許人的參與,也有特許人的參與。例如,特許人的母語為英語時,特許人可能不願意為眾多的受許人承擔高額的翻譯費用,於是就會要求當受許人不能用英語進行交流時,應當自行承擔翻譯費用。 16、第十六條是關於受許人確認特許人的任何員工、代理人、代表、附屬機構等未向受許人作任何陳述。 17、第十七條是關於受許人承諾未曾向特許人的任何員工、代理人、代表、附屬機構等提出過任何索賠主張。 18、第十八條是關於特許人與受許人對於各自的偶然損失(例如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損失、因餐館的起鬨、斗毆或搶劫而遭受的損失等)互不負責賠償的約定。 一般來說,偶然損失無非就是發生在受許人的經營場所,而一旦受許人的經營場所發生偶然損失,例如火災或人為的破壞,則會令消費者對經營場所產生恐懼感,但有時候特許人的品牌難免也會被人與經營場所發生的事件聯系在一起來看待,因此對特許人也同樣不利。 19、第十九條是關於受許人承諾理解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20、第二十條是關於受許人承諾不作其他牽涉到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陳述的約定。 當然,特許經營合同並非千篇一律,以上合同內容簡介只能用以參考。不管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只有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去詳細考慮特許經營合同中應當明確的事項,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③ 加盟快餐店合同

主要分類1、按經營方式、工業化程度可分為:傳統連鎖快餐店、現代連鎖快餐店;2、按菜品風味可分為:中式連鎖快餐店、西式連鎖快餐店、中西合璧式連鎖快餐店、其它連鎖快餐店;3、按品種形式可分為:單一品種連鎖快餐店、組合品種連鎖快餐店。 [編輯本段]加盟連鎖(特許連鎖)與直營連鎖的區別連鎖快餐店可分為特許加盟連鎖快餐店(通過特許經營方式的組成的連鎖體系)和直營連鎖快餐店(由公司總部直接投資和經營管理)。前者是連鎖經營的高級形式。 1、產權關系不同。加盟連鎖(特許連鎖)是獨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各個特許加盟店的資本是相互獨立的,與總部之間沒有資產紐帶;而直營連鎖店都屬於同一資本所有,各個連鎖店由總部所有並直接運營、集中管理。這是加盟連鎖與直營連鎖最本質的區別。特許經營總部由於利用他人的資金迅速擴大產品的市場佔有率,所需資金較少。相比之下,直營連鎖的發展更易受到資金和人員的限制。 2、法律關系不同。加盟連鎖(特許連鎖)中特許人(總部)和被特許人(加盟店)之間的關系是合同關系,雙方通過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建立起關系,並通過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直營連鎖中總部與分店之間的關系則由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調整。 3、管理模式不同。加盟連鎖(特許連鎖)的核心是特許經營權的轉讓,特許人(總部)是轉讓方,被特許人(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許經營體系是通過特許者與被特許者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形成的。各個加盟店的人事和財務關系相互獨立,特許人無權進行干涉。而在直營連鎖經營中,總部對各分店擁有所有權,對分店經營中的各項具體事務均有決定權,分店經理作為總部的一名雇員,完全按總部意志行事。 4、涉及的經營領域不完全相同。直營連鎖的范圍一般限於商業和服務業,而加盟連鎖(特許連鎖)的范圍則寬廣得多,除商業、零售業、服務業、餐飲業、製造業、高科技信息產業等領域外,在製造業也被廣泛應用。 [編輯本段]知名的連鎖快餐店在全球中,麥當勞、漢堡王、必勝客、吉野家等是全球知名的連鎖快餐店,真功夫、大家樂、大快活、美心快餐、馬蘭快餐、和合谷等則成為國內較為知名的連鎖快餐店。 [編輯本段]連鎖快餐店地位連鎖快餐店的發展是由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決定的,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與生活方式改善的迫切需要,是人們為適應社會經濟建設,工作與生活節奏加快,家庭服務和單位後勤服務走向社會化的必然產物,已成為了一種生活方式,並因此出現了「快餐文化」和「速食主義」。

連鎖加盟協議書

連鎖加盟,也叫特許經營,一般進行特許經營活動需要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合同樣本如下:
甲方(特許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特許加盟方):以下簡稱乙方)
一、總則
1、甲乙雙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本著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根據加盟章程經友好協商後,簽訂本協議,並由雙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將擁有「anyway」商標及所代理品牌系列商品、經營模式、經營理念等以特許專營的加盟形式授予乙方使用。
二、協議宗旨
1、只有在簽訂本協議書後,乙方才能獲得甲方授權許可,按協議規定的區域、期限使用「anyway」商標標識、文字、圖案等,按甲方經營模式,經營理念開展經營活動。
2、本協議規定,甲乙雙方存在受本協議書約束而形成的購銷關系,乙方享有本協議經營「anyway」商標及所代理品牌系列商品帶來的所有收益以及自行承擔所有風險。
3、本協議明確規定,乙方不得以「anyway」及其相關的代理人、合夥人或受僱人的名義行使權利或承擔義務。
4、乙方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必須接受甲方的監督審查,對於不利於甲方形象的廣告宣傳,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並且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接受特許專營(加盟)需具備條件
1、乙方需在 市 縣(區)的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2、乙方在 市 縣(區) 按甲方的要求對加盟店以統一形象標准進行布置裝修,共 平方米的經營場所,裝修費用由甲方負責。
3、乙方必須在本協議規定的期限及地域銷售由甲方提供的系列商品,不得銷售任何非甲方系列產品,如發現一次,扣除保證金20%。
四、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
1、在本協議生效期內,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加盟店予以監督和指導,並對乙方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培訓費由乙方自理。
2、甲方許可乙方使用甲方確認的「anyway」商標標識、文字、圖案,並允許用於本協議期限內,本區域加盟店的裝修布置及廣告宣傳。
3、乙方使用甲方商標名稱,需向甲方支付保證金人民幣 元,以上費用由乙方在簽約後7 日內一次性交付,保證金在本協議自然終止後一星期的工作日內,由甲方如數退還乙方。
4、甲方所擁有的「anyway」商標標識、文字、圖案均受法律保護,乙方不得在特許經營區域外使用與甲方名稱相似的店名、商標標識、文字、圖案,加盟店不得擅自轉讓,抵押或變更地址。
5、乙方開業所需商品,在付清貨款後,由甲方負責提供,配貨清單經甲乙雙方在交驗後簽字蓋章確認後生效。
6、乙方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對所需商品,應提前 天向甲方提出訂貨計劃書(調入單),甲方在收到貨款後即按計劃供貨,訂貨金額¥: 以上當天配送。乙方收到甲方發出的貨後,應書面通知甲方,
如發現貨物與訂貨計劃書(調入單)不符或有質量問題,可在收到貨物後2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將視為乙方無條件接受該貨物。
7、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方規定的市場零售價格,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擅自漲價或降價,甲方提供的全部價格均當地配送價格且不含增值稅。
8、甲方每個季度都會按乙方的經營業績向乙方提供新系列產品讓乙方根據經營場所的空間選擇銷售,由乙方選擇的貨物原則上不予調換,乙方認為確須調換,應書面申請徵得甲方同意方可調換。
9、乙方有協助甲方打擊假冒「anyway」商標及其代理品牌系列商品的義務。
10、合同簽訂後,乙方如逾期交納保證金,本協議順延生效。
五、協議期限、續簽、終止
1、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協議到期前30天內向任何一方提出延長協議的書面申請,經雙方同意可續簽協議。
3、本協議到期後,如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再同意續簽協議,本協議自然終止。
4、雙方協議未終止前,甲方如中斷供貨或停止乙方所持有「anyway」特許專營權,乙方有權經法律途徑追究甲方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5、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乙方違反本協議條款,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一切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追究乙方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6、本協議自然終止或解除,乙方必須結清與甲方的財務往來,乙方不再擁有本協議授的任何權利,乙方必須無條件立即撤除並歸還甲方的「anyway」商標標識、圖案、授權資料等及其他用品,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7、本協議終止後,乙方原有的甲方「anyway」及代理品牌系列商品限三個月時間自行處理,三個月後乙方不得再銷售甲方商品。
六、其他
1、在乙方所在省、直轄市內,甲方有權按市場需求設立其他加盟商和總代理商(地區辦事處),委託總代理商(地區辦事處)的供貨、調貨、檢查及服務行為視同為甲方行為。
2、甲方加盟章程中所展示的各種市場預測資料不能作為本合同的依據及相關事項或補充條款,僅僅只是說明成功的可能性,並非對乙方經營事業的獲利承諾。
3、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代表: 身份證號碼:
簽訂日期:

⑤ 求奶茶店區域代理合同樣本

特許經營加盟協議書
甲方:總部

乙方:加盟店

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簽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本協議書使用的有關文字定義

1、"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由總部開發完善成型,用於奶茶加盟店經營的具有統一性的獨自的經營技術,是北京XX科技公司的注冊商號、商標、標志和服務標志、贏利模式、店堂樣式、培訓支持

、店鋪管理方式、商品陳列技術、專業教育研修培訓程序及有關營運的(包括技術培訓、推廣活動模式及廣告宣傳物料)不可分的統一系統。

2、"公司商標":指稱為北京XX科技公司的商標和服務標志及表示公司的標記、記號、招牌、標簽、樣品及其他一切營業象徵。

3、"公司形象":XX學生視光中心加盟店應按要求使用北京XX科技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和商標,使XX學生視光中心形象的統一性被公眾廣泛認識,獲得信譽,並在定型的統一模式下營運。

4、"公司店鋪":指使用屬於總部所有的經營技術資產及商標的XX學生視光中心加盟店。

5、"加盟金":加盟金是用於為加盟店開業而接受總部經營技術資產、商標使用權等特許連鎖的費用,不論是本協議期滿,還是中途解約或其它理由,甲方均不予返還。

6、"保證金":保證金是指協議簽定後,加盟店忠實地執行協議的擔保費用,保證金不計息,協議期滿解除協議時,加盟店無違約行為,總部應予全額返還。

7、"管理服務費":為了使每個加盟店能嚴格按照總部的要求進行經營活動,確保消費者獲得真正的XX學生視光中心的產品及服務,加盟店每個月須向總部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服務費用。

第二條:獨立的當事

1、本協議當事雙方為各自獨立法人,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僱用、承包關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總部而發生任何行為的權利。加盟店職工不是總部的員工,也不是總部的代理人。總部對其勞動關系及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2、公司店鋪的經營由加盟店自立,獨立承擔責任,在遵行加盟條件的前提下,經營決策由加盟店自行判斷,自主運作,但可以向總部咨詢參考。

第三條:特許的給予

在本協議執行期間,總部給予加盟店使用總部開發、完善的經營技術資產、公司商標及公司店鋪的權利。

1、總部承諾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的商標、服務標志及表示這些標志、記號、樣板、標簽和招牌。

2、加盟店只能按總部承諾的范圍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標及經營技術資產,同時必須以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基礎,按統一形象經營公司店鋪。

3、加盟店不得有降低公司形象、損害公司商標和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的行為。

4、加盟店除為公司店鋪經營向加盟店員工傳授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傳遞公司經營技術資產,也不能以任何形式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標和公司經營技術資產,或幫助第三者模仿

第四條:加盟店址選擇

1、加盟店鋪設在乙方處。即地址為。

原則上甲方在此地()的加盟店不超過個。

2、特許加盟店由乙方選址、出資設立,甲方同意後開設。店面及店內裝修按甲方提供的統一裝修模式和風格裝修,經營由乙方負責,自負盈虧。

3、特許加盟店桌、椅及主要裝修材料,使用甲方指定生產廠家的產品和款式,由乙方自行采購。店內統一採用同一品牌的檢測設備。

4、甲方統一提供的服裝、宣傳品及其它附屬設施、附件,並收取成本費。

5、總部不得在加盟店所在市轄區屬內自己或讓第三者經營另外的公司店鋪。

6、總部依據地理條件和區域商業結構狀況,認為在現在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設公司店鋪不會發生相互競爭關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況變化等原因,總部認為有必要再增設店鋪時,總部建議乙方追加建店,乙方表示無意再加建店時,總部可以讓第三者再在同一區域經營加盟店。

第五條:追加建店

1、加盟店除第四條第一款的店鋪外,還要新建公司店鋪時,必須與總部另簽訂以該追加建店事項為對象的公司特許連鎖協議。

2、如該追加建店的條件符合經濟、人才要求,也符合公司連鎖總體利益,總部必須同意。

3、加盟店在簽定了以追加建店為對象的公司特許連鎖協議後,應即刻向總部支付加盟金、保證金及管理費

第六條:經營指導及幫助

1、為使加盟店能維持經營,在開業前及本協議執行期間,總部必須向加盟店傳授必需的知識和經營技術。

2、加盟店在開業前必須派遣店主或主要崗位人員(可以代行承擔責任的職員)參加總部規定的教育研修培訓,獲得經營公司店鋪必須的知識和技術。

3、加盟店開業前後,作為店鋪營運入軌期,總部須向加盟店派遣總部開發部人員進行開業和經營指導。

4、加盟店必需參加一年一次的定期總會和總會以外的經營者會議。總部提前三周通知開會日期。

5、除經營者會議召開外,總部定期或不定期對加盟店進行指導及監督工作。

6、加盟店在接受總部營運指導時期,必須每周向總部匯報本周經營情況(相關表格另發),隨時允許總部代理人及總部人員檢查加盟店的商品庫存及店鋪經營等有關的各種資料。

7、總部根據教育計劃,隨時培訓加盟店僱用的店長和職工。

第七條:店鋪開發相關事項

1、為維護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

店的店鋪結構、內外裝飾要符合總部規定的標准。

2、為維護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鋪的設備、裝置、用具、招牌等的規格符合總部規定的樣式

3、對於營運必需的包裝材料、票據、手提袋、標簽及其它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總部規定的統一產品。

第八條:促銷及協助銷售

1、加盟店要單獨或與其它加盟店共同進行宣傳、廣告、展示等促銷活動,必須事先向總部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活動的內容和進行的方法,徵得同意後才能實行。

2、總部對加盟店提供有關銷售情報,提供有關促銷的各種資料。

3、如總部建議售價與本地區實際不符,加盟店要向總部告知情況,總部應根據公司形象的統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處地區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向加盟店提出與實際符合的價格建議。

第九條:加盟金、保證金及管理費

1、加盟店於簽定協議的同時向總部支付加盟金:三級城市加盟費30000元/店;二級城市加盟費50000元/店;一級城市加盟費100000元/店。本加盟店為在市區(縣)加盟費為。

2、加盟金是用於為加盟店開業而接受總部經營技術資產、商標使用權等特許連鎖的費用。不論是本協議期滿,還是中途解約或其它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及國家政策原因,加盟金均不予返還。

3、協議簽定後,加盟店需在本協議簽定時向總部預交保證金,三級城市5000元;二級城市10000元;一級城市20000元。

在以下情況,甲方扣罰保證金

(1)不按甲方要求隨意更改門店招牌、內部裝修的,;

(2)不按統一定價的,;

(3)不按總部規定的產品和服務經營的(不能擅自增加或減少產品及服務),;

(4)不按甲方認可指定的加盟店使用"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的,

(5)私自出賣XX相關資料或者在非XX視光中心加盟店使用XX提供的技術的。

違反以上條款的,酌情扣罰1000到5000元,嚴重者隊扣罰保證金外,取消加盟資格,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7、為了使每個加盟能嚴格按照總部的要求進行經營活動,確保消費者獲得真正的XX視光中心加盟店的服務,加盟店每個月向總部交納加盟管理服務費,每個加盟店的管理服務費為300元/月。

第十條:產品的供應
1、產品的價格及供應數量。乙方的購貨價應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標准報價。乙方的統一進貨價格均為元/副。乙方首批進貨量為副,以後每次進貨不少於副,六個月進貨不少於副。每年的進貨數量不應低於副。
2、產品訂購。乙方應保證向甲方發出訂單內容的准確性,甲方收到訂單並與乙方確認後,乙方須向甲方支付全部貨款,甲方於收到全部貨款的3個工作日內將貨物發出。
第十一條:產品交付與驗收
1、甲方在收到貨款後負責及時將產品合理配送並代辦托運,運費由甲方承擔。
2、乙方在收到貨物後,如發現與訂單不符,可在收到貨物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視為乙方全部接受貨物
第十二條:獎勵制度
乙方承諾在合同期內每年銷售量完成副。甲方將按乙方銷售總量的10作為獎勵。
第十三條:產品退換制度
為降低乙方經營風險,乙方如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請,甲方承諾對乙方實行退換制度,退換方法如下:
1、乙方保證退換的產品完好無損且未經使用;
2、乙方負責將退換產品發送至甲方指定地點(運輸風險及運費由乙方承擔);
3、甲方對產品核查無誤後,給予調換或按原貨價90計算退款(其中不包括贈品)。
第十四條:協議期限
1、本協議的每次加盟期限為三年。
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協議期滿後如雙方繼續合作,加盟店按當時加盟金的一半支付,原保證金可作新協議的保證金,不再給予返還。
3、乙方在特許加盟期間,原則上不許轉讓。如必須要轉讓,必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否則按乙方違約處罰。
第十五條:協議的解除
加盟店發生如下各項中任何一項行為,總部可對加盟店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勸告加盟店終止或改正其行為,超過指定期限無改善,總部可單方面解除協議。
⑴加盟店沒有忠實地實施總部的統一經營政策
⑵加盟店未得到總部的事先書面同意而私自出讓營業權。
⑶加盟店向其他公司泄漏經營秘密,或讓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總部相關資訊。
⑷加盟店損害了總部、公司連鎖店的名譽、信譽,妨礙了總部或其它加盟店的業務。
第十六條:協商
對本協議規定的及未規定的事項如有疑問,由當事者雙方本著發展事業的願望,坦誠協商解決。
如確有矛盾沖突,又無法協商解決,可向對方轄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以上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執一份,當事者雙方署名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約人: 簽約人

⑥ 特許經營協議怎麼寫

法律分析:「特許經營協議:寫清甲乙雙方的姓名。雙方對於店鋪的相關事宜經過協商,達成統一意見,所達成的協議分條舉例,內容特許店名稱及營業所在地、時間、營業項目、商圈范圍。結尾雙方簽字。」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 加盟店不具有代表甲方或超出甲方授權范圍發生行為的權力,加盟店職工不是甲方的職工,也非甲方代理人,甲方對其勞動關系和職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加盟店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錄用曾在甲方下屬單位工作過的員工,否則甲方以乙方違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條 乙方以甲方分公司的形式在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相關注冊手續,但是在經營及相關法律責任上由乙方獨立經營,自負盈虧,自行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加盟店名稱或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字樣。

第四條 加盟店須應按甲方的統一形象對外進行經營活動。

⑦ 特許加盟合同應具備哪些條例

簽訂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內容可分為以下各項,簽約前一定要注意一下各項問題,最好請教律師、會計師、審慎閱讀評估。
一、 特許者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其費用
1. 合同應詳細列明特許者提供服務的項目
2. 有無隱藏不可預見的費用?
二、 合同期間
1. 期限長短有無明確?
2. 期限是否和租約配合?
三、 合同延續
1. 期滿後可否續約?
2. 續約有無條件?若有,條件為何?是否詳細明列?
四、 加盟金、權利金及其他款項
1. 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項目?
2. 其包括開張時的存貨或新貨嗎?
3. 多少自備款可開始營業?
4. 是否須繳納定期權利金?如何計算?如何給付?
5. 特許者是否提供記帳、報稅等服務?如有,是否須額外繳交費用?
6. 是否必須加入合作廣告計劃?其費用的分攤如何計算?特許者提供哪些產品或促銷服務?
五、 商圈保護
1. 合同有無授予獨占區域?
2. 獨占區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營業額達到某種標准即終止?
六、 采購生財器具
1. 是否所有的生財器具都必須向特許者購買?其價格及條件是否合理?
2. 特許者是否提供貸款?
七、 選擇地點
1. 特許者是否協助選擇地點?
2. 誰對地點的選擇作最後決定?
3. 裝修藍圖是否由特許者提供?
4. 有無定期重新裝潢及翻新的要求?
5. 如須申請更改建築使用執照,誰負責提出申請及負擔期費用?
6. 租約條款約束?
八、 教育訓練
1. 特許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參加訓練課程?
2. 有無繼續教育及協助?
3. 是否持續性的提供加盟者員工訓練的配合?
4. 是否要付費用?費用多少?
九、 財務協助
1. 特許者是否提供財務協助或協助尋找貸款?
2. 如有提供財務協助或貸款,其條件是否合理?
3. 特許者是否提供緩期付款的優惠?
4. 有無抵押?
十、采購對象限制
1. 合同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許者購買所需的貨品?或只能向特許者指定的廠商購買?
2. 如有,其價格及條件是否合理?
十一、限制營業范圍及販賣之物品
1. 合同是否對所購賣物品的項目有所限制?
2. 限制是否合理?如須賣其他物品,有無須特許者同意的申請步驟及程序?
十二、競業禁止
1. 合同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約滿或轉讓後,不得從事同類型的商業行為?
2. 如有,其期限及區域是否合理?
十三、會計作業要求
1. 特許者是否提供薄記及會計的服務?
2. 如有,是否需額外收費?其收費是否合理?
十四、客戶限制
1. 有無限制客戶對象?
2. 如售出超越授權的地區,有無懲罰條款?
十五、廣告促銷計劃的配合
1. 廣告是地區性或全國性?其費用支付方法?
2. 如地區性促銷是加盟者自理,特許者是否提供過去經驗與協助規劃的服務?
3. 特許者是否提供各種推廣促銷的材料、室內展示海報及文宣品等?有無另外收費?
4. 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劃區域的促銷?如何取得特許者的同意?
十六、違約條款
1. 何種狀況視為違約?
2. 違約項目是否屬加盟者能力范圍所能控制的?
3. 其訂定項目與核實標準是否合理?
十七、通知條款
1. 若違約,特許者是否有義務以書面通知加盟者延期並更正?
2. 其期間有多長?是否足夠?
十八、違約後果
1. 違約時,特許者採取何種方式因應?
2. 特許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該連鎖加盟契約?
3. 有無違約金條款?金額多少?
十九、合同終止的處理
1. 特許者是否有義務購買加盟者的生財器具、門店租約及其資產?
2. 處理費用如何歸屬?
3. 處理期間多少?是否足夠?
二十、加盟者轉讓的權利
1. 加盟者是否可於契約轉賣門店資產?
2. 加盟者是否可於轉賣時,同時轉讓加盟合同?或特許者有義務與承買者簽訂新合同?
3. 特許者是否有權核准或拒絕轉賣,其權利是否合理?
4. 租約可否轉讓?
5. 特許者是否有權核定承買者的資格?其資格如何認定?
6. 是否須付給特許者部分轉讓費?
二十一、特許者的優先承購權
1. 合同中有無明示何種情況下特許者可承購?
2. 其承購價格由誰評估?商譽及凈值是否列入考慮?
3. 加盟者求售時是否有義務先向特許者求售?
二十二、加盟者生病或死亡
1. 合同是否直接由繼承人承接?
2. 合同是否由遺產管理人承接?
3. 合同者如長期失能,是否必須轉讓?
二十三、促裁訴訟處理
1. 是否由總部促裁解決所有爭議糾紛?
2. 促裁是否比訴訟省時、省錢?
二十四、訴訟管轄地
1. 特許者指定的訴訟管轄地是否為其總部所在地?
2. 是否考慮改為加盟店的所在地對加盟者較為有利?
二十五、加盟者親自經營的要求
1. 合同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親自經營?
2. 合同是否禁止加盟者維持其他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