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餐飲加盟的一些問題
加盟費,每個公司規定不一樣,一般是一次性的;設備,也是看各個公司的規定,有的統一要求,有的不用;食品原料、員工招聘等等,都是一樣,每個公司的規章制度不同不一樣。我們要做的就是:
前期:考察市場 謹慎選擇
在如今的加盟市場上,連鎖品牌層出不窮,數不勝數,但不少品牌可能只是「火」了一時,然後便消失了。所以,大家在挑選品牌時,一定要慎重考慮,謹慎選擇,所選品牌要能夠經得起市場的考驗,以及同行施加的壓力。
中期:深入交流 明確事項
在確定加盟品牌後,一些加盟商可能是創業心切,只是看了一些宣傳資料後,就草草地簽了加盟合同,等到有糾紛時才去查看合同內容,爭取自己的權益,但為時已晚。因此,加盟商在簽訂加盟合約之前,必須要深入地了解合約內容,切莫以為加盟合約都是總部制定的範本不可修改,換句話說,加盟商不僅需要仔細看清楚內容,還有權利要求修改內容。在簽訂合約時,還有幾點大家需要注意的:1、要求總部出示服務品牌商標注冊證,確認總部是否擁有實際品牌。2、在支付權利金時,如果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品牌保證金。3、在供貨價方面,可以要求總部供貨價不得高於市場價,或者高於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4、由於加盟合約由總部擬定,所以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商的部分,而對總部則隻字未提。加盟商對此可提出相應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
後期:避免沖突 共創雙贏
加盟店與總部有著非常微妙的關系,既唇齒相依,又各有其利益軸心。在加盟成功後,加盟商應該抱著「共創雙贏」的心態,積極地配合總部的工作。由於各個城市和地區的消費水平、消費觀念相差巨大,所以總部制定的經營策略不一定適用於每一個加盟店,這時候,不要與總部發生沖突,而應該在聽取總部意見的基礎上,積極地與總部進行溝通,藉助總部已有的經驗,共同探討出適合當地情況的經營方案。
2. 加盟一個品牌後,因為某些原因不能開了,那加盟費還能退嗎
滿意答案 熱心問友 2012-07-05那要看你簽的加盟協議上有沒有退加盟費這一條了。有的話就能要求退,對方不退就告他。 追問: 合同上寫著加盟費不退,如果有一方違約就陪付百分之20的違約金,那不能退的話那錢就等於白白給仍了嗎? 回答: 合同上寫不退的話,估計比較難了,除非合同有違法的地方。建議你還是咨詢律師朋友吧,讓他們看看合同。
3. 如果加盟商破產清算,加盟合約未到期算違約嗎需要賠償總部違約金嗎我加盟一個品牌酒店,簽了8年合同
摘要 根據是《稅收相關法律》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申報或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夠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多次實施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如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補繳應納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已收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業務款走私賬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僅要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可能還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而且在民商事方面亦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按正常交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發票的買賣雙方及對公走賬的收付款雙方是一致的,不僅留下了證據,而且初步形成了一個相對完整的證據鏈條,一旦發生糾紛,這些證據有時就可以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但走私帳,由於合同雙方當事人與收款付款雙方不一致且沒有發票,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就很難證明買賣合同和收付款是對應和匹配的,從而為維護合同權利帶來風險。因此,業務往來應該按規定走賬,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4. 加盟化妝品品牌店,將要過期的化妝品怎麼辦可以退貨嗎
可以的,最好是有誠信的,發過來的是過期的可以理解 你買不掉 過期 就要自己努力加把勁清倉
5. 加盟便利店,簽合同時需注意哪些事項
隨著自主創業熱潮逐步流行,加入連鎖加盟店的人越來越多,加盟合同糾紛也會跟著增加,加盟開便利店在前期的鋪位位置選擇看中了之後,就是跟房東談鋪位租金、簽訂合同的事情,那麼在加盟便利店和房東簽租金合同注意什麼?下面讓全天小編帶大家看看有什麼地方值得注意的。
租店鋪鋪位前需要注意什麼地方
1、打聽一下該商圈地區近期是否有房屋拆遷的可能,不然開業就會得不償失。
2、了解近期有沒有一些大賣場在此附近設點帶動人氣的可能。
3、現場看看房東的聊天和舉止人品態度等等怎麼樣。
4、看看近期的租金是否會有大幅度的上調的可能。
轉別人正在經營的便利店要注意什麼地方
1、先看看各個時段觀察地段的客戶流量怎麼樣。
2、觀察一下客戶的大部分流量動線走的路徑是什麼情況。
3、觀察店內的商品擺放如何,是否細膩干凈,日期是否到期,如果商品雜亂不全,表面鋪滿塵土,到期商品多,說明生意差。
4、如果是中大型的超市設置的收銀台實際使用率不足一半說明生意並不好。
5、接手別人轉讓的店一定要核准店面實際擁有者,並且在房東同意情況下重新與房東簽訂新合同。
6、交給房東的身份證復印件一定要標明本復印件僅供店面租賃使用,再次復印無效,預防被不法分子使用。
7、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求房東給予15-30天的裝修施工時間,不然還沒開始營業,租金每天都在計算。
在加盟便利店的市場上,鋪位的租金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所以租金多少,合同如何定,基本是創業者和房東之間如何談,全天易購在這里再簡單概括一下:一般簽訂租期是3-5年,有的房東會讓你一年一年的簽,有的租金合同期內不會改變,有的每年百分比遞增;租金交付方式有押一交一,有押一交三,有押一交半年或是押1押3租金年付的,一般談下來的都是押一交三,頂限2000元押金,租金半年付。合同上一定要標明允許轉讓。以上就是關於加盟便利店簽租金合同注意什麼地方的一些分析,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6. 品牌加盟到期之後,可否繼續使用產品
不同的品牌在加盟之後的要求不同,有的是可以的,有的是不可以的。你去詢問你加盟的加盟商。
7. 原來加盟的品牌不做了,用什麼方法可以讓客戶在品牌上還認為是原來的那個
這是品牌方違約,即便是品牌不做了,繼續用也沒問題。
品牌合作的模式有很多種,網上很容易搜到很多品牌合作的經典案例。但其實能被我們所熟知的品牌案例,都是大品牌之間的強強聯合。
然而更多的創業型自主品牌,在提升品牌傳播的時候,自娛自樂是低效的,比大品牌更需要通過品牌合作,來拓展品牌的影響力。
品牌合作即雙贏,大品牌之間合作,或拓展新的用戶人群,或強強聯合做事件營銷。而小品牌,更側重品牌的影響力和傳播。但不管品牌大小,品牌合作的終極目標都是轉化:拉新、活躍、銷量。只是轉化的指標不同。
8. 加盟一個品牌,合同到期後如不續約怎麼辦
加盟大品牌好好做的話可以一直做下去的,就怕是小品牌,沒等你做完兩年人家就消失了。合同上也可以約定「兩年後同等條件下你可以優先續約」這個條款。
9. 連鎖加盟品牌簽合同時要注意那些問題呢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
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
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