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不能作為公司股東出資的是下列哪些( ) A. 勞務 B. 土地使用權 C. 技術秘密 D. 商譽
公司法規定 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等不能作價出資作為股東出資形式, 但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
A. 勞務D. 商譽
Ⅱ 品牌使用權能否作為公司出資
品牌使用權可以作為公司出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品牌使用權屬於知識產權,可以出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Ⅲ 特許經營權能否作為出資
依據新《公司法》第27條規定,只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均可作為合法出資:1)可以用貨幣估價,並2)可以依法轉讓。這無疑將極大的方便和鼓勵廣大台商在大陸進一步投資。那麼參照中國新《公司法》規定,特許經營權是否可以作為外商在中國設立公司時合法的出資方式呢?答案是否定的。 特許經營權在大陸存在兩種:1)行政許可的特許經營權,如市政公用事業中的巴士、水電供應及地鐵等;2)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如麥當勞快餐及眾多台式咖啡店加盟店等。 先看行政許可的特許經營權。依照大陸有關法規,如建設部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及許多省市的特許經營管理規定,都不允許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的轉讓。這樣一來,行政許可的特許經營權就沒有滿足新《公司法》的條件2「可以依法轉讓」,自然行政許可的特許經營權就無法作為股東的出資而被大陸工商部門所認定。由於市政公用事業事關國計民生,每一個特許經營權的授予都要求申請者符合嚴格的條件。如果該特許經營權可以被作為出資轉至一個不符合條件的公司,對國計民生及政府形象都將會產生負面影響。 再看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由於中國現在沒有相關禁止性規定,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是可以自由轉讓的,所以符合新《公司法》條件2。再加上該種特許經營權一般均涉及到與經營有關的知識產權,且一般都較為著名,所以在實踐中對該進行貨幣估價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前文所提到的麥當勞快餐特許經營權。這樣,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完全符合新《公司法》對出資的兩個條件。是否這樣就可以作為出資了呢?答案還是不能。因為中國法出多門,符合新《公司法》的規定並不代表在實踐中就可行。由於在中國設立公司尚需要經過工商登記和審核,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要成為出資還須符合工商登記管理規定。根據中國工商總局2006年最新頒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8條的規定,特許經營權屬於六種禁止作為出資的形式之一。該處的特許經營權作何種理解,現尚無明文規定。實務中了解到,該特需經營權應該包括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詳細的規定工商總局會在近期出具文件予以明確。不過從立法精神來看,工商部門現行解釋是合理的。
Ⅳ 股東能否以商標使用權出資
股東如果是是上班所有權人,可以以商標使用權出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為什麼房屋使用權不屬於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首先,房屋使用權不屬於公司規定的出資形式。另外,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房屋出資時,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應一並處分,因此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一並作價出資。因此,僅以房屋使用權出資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也無法通過驗資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
Ⅵ 物業經營管理權是否能作為有限合夥企業的出資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2 條的規定,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理論上雖然任何類型的財產都可以用來出資,但對法無明文規定的出資形式,要根據出資財產是否符合現物出資的標的物條件來判斷。即須具有確定性、現存性、價值評估的可能性、可獨立轉讓性的標的物才能用於出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Ⅶ 特許經營權是否可以作為有現責任公司出資方式
看到問題已經好久了,估計已經沒有什麼疑問了,可還是給你回答一下吧:
根據《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出資的財產除外。《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8條第三款明文規定:股東或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出資。
Ⅷ 專利權獨占許可-是否能夠做為合作出資使用
是可以的,更何況是獨占許可
Ⅸ 用商標權作為出資應注意的問題
商標權是商標法的核心,是指商標所有人對法律確認並給予保護的商標所享有的權利。公司設立時,公司發起人除了以貨幣、土地使用權形式出資外,還往往用知識產權進行出資,由於知識產權相對於貨幣及土地使用權來說是一種無形的有期限性的資金,在實踐中的出資情況就顯得更為復雜。一、出資金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
知識產權出資金額需要作價計算,經發起人認可後即構成不變的注冊資本的一部分,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規對知識產權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也進行了限制,即以工業產權(專利權和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金的20%,屬於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以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不超過 35%,此外「高新技術」應當由國家省(部委)科技主管部門鑒定或認定。
二、與商標權轉讓的不同
新設立公司要利用他人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一是知識產權所有人作為股東,以知識產權向公司進行出資;二是由知識產權所有人將該知識產權轉讓給公司,出資行為和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不同,產生的法律後果也木一樣,了解這一點,發起人各方可根據公司如何利用知識產權,以做出對自己有利的選擇。三、商標權出資的作價
與其他方式出資,如實物出資、土地使用權出資相比,知識產權的價值難以確定。實物、土地使用權都有相應的市場價格,即使實物已經使用過,也有相應的折舊計算方法,而在技術市場上,沒有較為統一的市場價。比如一商標比同類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有更高的知名度,那麼這個商標就具有比其他商標更高的價值,而這部分價值究竟應高出多少,很難用公式精確地計算出來。因此,用知識產權出資時對知識產權的評估只是一個供發起人確定其知識產權作價金額的參考數,最終作價金額的確定是由發起人各方在評估金額的基礎上相互協商的。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知識產權的出資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其評估應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 (包括資產評估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進行。四、權利轉移的法律手續
依照公司法規定,以知識產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即到法定機構辦理知識產權過戶登記。以注冊商標所有權出資的,依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關於商標權轉讓及使用許可的有關規定,出資人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附送《商標注冊證》加註發給新設立的公司,並予以公告。以注冊商標使用權出資的,出資合同應報商標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