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您好,我有個體營業執照,但沒有公司,商標注冊後可以招加盟商嗎
企業加盟屬於工商行為,歸工商局管。商標注冊歸商標局管,沒有商標一樣可以加盟,只不過容易別別人搶注商標。有商標注冊證,在加盟的時候可以授權加盟商使用
⑵ 怎樣把自己的品牌弄成加盟店
根據自己店面的經營內容選擇加盟,必如說DIY創意體驗館,涉及范圍廣,兒童,成人,完全可以在店裡玩,經營內容有機器人體驗,個性定製,手工製作,陶藝,烘焙等,創意不分年齡,只要是喜歡,都可以在店裡消費。
⑶ 怎麼樣把自己的品牌做成加盟店都需要什麼手續,條件
如果你注冊了商標,並且有成功運營的店面,那麼初步考慮你可能具備了基本的開展加盟的條件,另外還要評估你這個項目的定位和投資預算等等綜合性的問題,我建議你聯系一下搞加盟連鎖的專業職業經理人何文欣,可以取取經討論一下。
⑷ 個體服裝店可以讓別人加盟嗎
現在國家出台政策,必須是公司,而且有經營兩年以上的直營店,但樓主可以改變一下方法就可以了,不收加盟費,直接發貨給下麵店賣,同樣是賺錢,簽訂合同,要求他店的銷售遵守你的規則就可以了。
⑸ 如果我想自己創個品牌,成立一家加盟店,需要辦什麼手續
您好。成立加盟店,也就是進行商業特許經營,需要滿足幾個最重要的條件:1. 擁有注冊商標或企業標志或專利或專有技術等;2.已成立公司;3.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等等。可來電詳談。
⑹ 我想把自己的品牌做成加盟店,都需要什麼條件
申請備案的特許人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業特許經營基本情況。
(二)中國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
(三)特許人的市場計劃書。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的復印件。
(五)與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經營資源的注冊證書復印件。 (六)由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開具的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文件;直營店位於境外的,特許人應當提供直營店營業證明(含中文翻譯件),並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和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不適用於上款的規定,但應當提交特許人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訂立的第1份特許經營合同。
(七)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八)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目錄(須註明每一章節的頁數和手冊的總頁數,對於在特許系統內部網路上提供此類手冊的,須提供估計的列印頁數)。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批准方可開展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十)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特許人承諾。
上述第(一)至(三)項材料直接在網上填報,第(四)至(十)項應當在網上提交便攜文件格 式(PDF)的電子版材料。 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有關「特許經營」領域的信息,您可以登錄「中國特許經營第一網」進行詳細了解。
你最好是提前和商務部這邊打電話溝通下. 很多企業都是一次備案不成功 原因大多都是資料提交的不合格 網上查的大多都不準的. 先打個電話.問清楚!
⑺ 連鎖店與加盟店的區別,個體工商戶能不能開連鎖店
1、門店特色:個體or加盟
你是個人品牌還是加盟品牌。個人品牌你需要全身心的投入精力,然後在運營、產品、策劃、服務上都需要親力親為。因為沒有一個你信任的後台給你提供這些服務。
如果你是加盟,那麼你在遇到問題的時候,你完全可以依賴於你的加盟後台,他們會根據門店的特色,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跟進了解。針對問題提供可行性解決方案。
2、產品是否齊全
你店內銷售的產品種類,sku是否充足,是否能夠滿足你的消費者群體去選購?是不是會出現,問你這個有么,沒有的境地。如果是這樣,那麼你就要考慮重新引入新的品牌。豐富你的陳列貨架。
3、活動
除了必備的產品、貨源和服務以外。針對產品和門店的活動是必不可少的。你可以結合店內需要緊急快消的產品,也可以針對受益群體來開展一些活動。讓會員一直保持一個新鮮度、適當的活動能夠促進新老會員的回購率。
相信你面面俱到,沒有什麼不可能的。
⑻ 加盟店問題-個體工商戶可否加盟個體工商戶這樣加盟有什麼好處
中國現在的加盟也就是個商標許可和技術轉讓,這樣也好,簡單靈活,費用少易於操作
⑼ 個體工商是否可以發展加盟店是否可以注冊商標
個體工商戶是不可以發展加盟店的,需要先將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注銷後成立公司,在成立公司後可以開展連鎖加盟。其商標是可以注冊的。
根據《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設立的條件
(一)連鎖店應由總部、配送中心和若干個門店組成;
(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購銷分離,統一質量標准,實行規范化經營管理;
(三)總部應具備企業法人條件,配送中心可以是總部內設機構,單獨設立的配送中心應由總部控股;
(四)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9)個體品牌可以做成加盟店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