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加盟的店面,去工商局注冊的其他名字,掛加盟店的牌子有問題嗎
沒有問題的,你所說的牌子是門頭吧,只要是你注冊的不是公司性質,而是個體戶,就一點關系都沒有,我做是totoro,個體戶的合作商都是用的我們門頭的,沒有問題。
⑵ 門頭字包含了別人注冊過商標的兩個字算侵權嗎
是。
商標侵權是指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商標法》
第60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用別人的商標名稱作為店面招牌的名稱是算侵權的。依據《關於禁止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作專賣(專修店)企業名稱及營業招牌的通知》第二條: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不得將其注冊商標用作公司,特許經營店或專賣店或商業標志的名稱。商品銷售網點和提供某些服務的網站,當需要解釋商店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業務范圍時,可使用本店修理××產品、本店銷售××西服等敘述性文字。且其字體應一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標部分。」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不得侵犯或者阻礙商標所有人使用注冊商標,或者損害合法權益的行為人、對同一商品或者同類商品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商標所有人
商業實踐中,店鋪招牌往往使用簡約的文字。但是,前述文字可能會與他人商標或字型大小相同或近似,從而引起侵權訴訟。由於店鋪涉及提供服務類和銷售商品類兩種,且提供服務類的店鋪招牌使用他人商標的侵權判定相對簡單,因此,下述討論將圍繞銷售商品類店鋪招牌使用他人商標的侵權判定展開。
銷售商品類店鋪招牌使用他人商標,且實際銷售的為真品的情況下,仍然可能面臨侵害商標權訴訟。在該訴訟案由下,商標權人選擇的權利基礎包括商品商標以及服務商標兩類。若商標權人選擇的權利基礎為商品商標,則在通常情況下,單純的店鋪招牌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可以視為指示性使用,得以侵權豁免。但是,在存在其他違法情形時,則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具體包括:第一,該店鋪真假混賣,則店鋪招牌的使用必然構成侵權性的商標使用。第二,該店鋪中同時售賣其他品牌的商品,則店鋪招牌的使用將破壞被使用商標與商品之間的唯一聯系,導致相關公眾將其他品牌的商品誤認為與被使用商標的權利人有聯系、產生混淆。第三,超出了指示性使用的必要限度。如,店鋪招牌上僅僅標注他人商標,無其他字樣;或者,除店鋪招牌的使用外,還在店鋪所處的商場其他地方的標牌上單獨使用他人商標等。
若商標權人選擇的權利基礎為服務商標,該服務商標往往處於第35類之中,包括商業管理和組織咨詢、替他人推銷等服務類別。因此,問題的核心變成權利人選擇起訴的服務商標所核定使用的服務是否與店鋪銷售的商品之間構成類似服務或商品。對此,本文認為,第35類涉及的服務類別,均是對商業企業(即,外部第三方)的經營或管理進行幫助服務。但是,銷售商品類店鋪的銷售行為,系自身的經營、管理行為,通常不涉及為外部第三方提供服務,因此,第35類的服務類別無論如何,也不應該被認定為與店鋪銷售的商品構成類似服務或商品,店鋪招牌使用他人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
除了侵害商標權訴訟外,銷售商品類店鋪招牌使用他人商標,且實際銷售的為真品的情況下,還可能面臨字型大小侵權訴訟。該等情形下,商標權人的商標通常也是其在中國登記並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中文字型大小,或未在中國登記,但在中國持續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外文字型大小。無論是中文字型大小還是外文字型大小,在進行侵權判定時,均涉及店鋪招牌的使用是否為合理或善意的問題。本文認為,字型大小與商標盡管均為商業標識,但是兩者的作用卻有不同。字型大小主要用於區分不同商業主體身份,而商標主要是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由於兩者作用不同,因此,在字型大小使用過程中,不存在因指示或描述性使用商標、構成合理或善意而得以豁免侵權的情形。在被訴店鋪與被使用字型大小主體之間不存在投資、授權、加盟或其他關聯關系的情況下,被訴店鋪招牌使用他人字型大小的行為將被認定構成侵權。
⑶ 很多市面上看到的店面掛著我們的牌子,但是沒有經過我們授權或者加盟我們品牌,如何維權
這問題其實在餐飲行業並不少見,尤其在有名餐企里真不算少見。可以說,餐飲界里絕大部分餐企,都有被模仿、抄襲或照搬的悲慘經歷。
以往,被侵權的餐企可能因為嫌麻煩和難以收集證據等原因選擇不維權、不起訴,但近年來,已有不少法律意識高的餐飲企業,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若出現未經許可,他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偽造、擅自製造等嚴重行為,構成犯罪的,可向公安報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然餐飲維權的時間和精力成本是非常高的,很多的企業是沒有專業的法務團隊,遇到這樣的問題非常的頭疼,放任不管是對品牌的極大傷害,維權意味著需要花非常的精力和時間投入進去,如果維權不成功維權的費用也是相當一筆開銷。
這個時候最好找專業的團隊來操作,市面上做知識產權維權訴訟的公司或者律所很多,如果是個別案件可以考慮找律所來操作,但是連鎖餐飲行業往往是全國布局,侵權的情況很多,覆蓋面也很廣,如何取證,跨區域維權都是非常痛苦的。有一個公司可以推薦給你——安盾網。採取的是互聯網眾包模式,專注知識產權保護這一塊,有自己的調查團和律師團,通過線上任務發包的形式,智能化管理,效率高,好像訴訟費用還是零成本維權。建議可以試一試。
⑷ 店名與別人注冊的商標同名算侵權嗎
您好,店名主要涉及到的是35商標:門頭、門店、廣告,連鎖店;如果對方注冊的商標包含35類(已下證);那麼咱就屬於侵權了,建議您盡快停止使用,如果您還想繼續使用該名稱,您可以利用在先使用證據提對方商標無效;
對方注冊的商標如果不包含35類且不屬於知名商標,那麼您不存在侵權行為,為了避免侵權9071知識產權師照美建議您盡快注冊商標,防止侵權或被侵權;我的回答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望採納,謝謝
⑸ 用別人的商標名稱作為店面招牌的名稱算侵權嗎
用別人的商標名稱作為店面招牌的名稱是算侵權的。
依據《關於禁止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作專賣(專修店)企業名稱及營業招牌的通知》第二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不得將其注冊商標用作公司,特許經營店或專賣店或商業標志的名稱。商品銷售網點和提供某些服務的網站,當需要解釋商店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業務范圍時,可使用『本店修理××產品』、『本店銷售××西服』等敘述性文字。且其字體應一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標部分。」
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不得侵犯或者阻礙商標所有人使用注冊商標,或者損害合法權益的行為人、對同一商品或者同類商品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商標所有人。
(5)加盟品牌名被他人掛門頭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於承擔侵權的方式: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⑹ 如果加盟了某品牌店,然後自己再在附近開一個相似的店,把店名換了,算是違法嗎
我朋友加盟一個店,然後想在開一個相似的店,店名換了可以嗎
⑺ 不加盟品牌用品牌的門頭涉嫌侵權嗎
是的,如果你住的地方沒有此品牌可能也不會被人舉報
⑻ 我注冊了43類,做餐飲連鎖,統一品牌裝修,同名字他人35類已經注冊,我裝修門頭使用是否存在侵權,
不存在侵權。
35類主要是銷售服務。43類是餐飲服務,還是有比較大的差異。使用沒問題。建議還是申請商標保護,以防自己創立的品牌被人搶先一步注冊。
因為只注冊了43類,同時也不是馳名商標,所以只能在注冊的43類上使用商標。如果這個商標是馳名商標,但是對方申請認證的馳名,在別人之前注冊,使用,那是可以繼續使用43類商標的,也不算侵權。
(8)加盟品牌名被他人掛門頭擴展閱讀: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系。
⑼ 別人掛我加盟的門頭不換,對我有影響嗎
有影響,如果店裡的營業執照還是你的話,犯法了或者欠債你就得擔著。
⑽ 加盟一個品牌,供貨方用別的牌子冒充我所加盟的品牌供貨,怎麼辦用什麼途徑來維護我的權益
這個只有走法律程序,要麼就是去315消費者維權的處理這個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