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品牌使用費和加盟費有什麼區別
1.含義不同:
品牌使用費使用費指使用其它經濟單位所有的專利權、商標權、版權或類似的專有權利的付款。它是作為財產收入的一種支付,而不屬於商品經營的支付。因使用其他單位的專有資產所發生的費用支付,只能由使用這項資產所取得的財產收入來彌補。
但對於有關專利品的製造,超過范圍和期限,使用者都要受到懲罰。
加盟費是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將企業品牌的無形資產,如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商標、版權)、組織管理資產、市場資產和人力資產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從事業務活動,並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費用。
2.范圍不同:
使用費的范圍:
(1)與製造被估貨物有關的專利、設計、圖樣、工序和訣竅等;2.與被估貨物的出口銷售有關的商標、注冊設計等;
(2)與被估貨物的使用有關的著作權、版權等。
加盟費的范圍:
1、全國性廣告宣傳和促銷費用。
2、區域性廣告宣傳。
3、加盟方獨立促銷。
(1)品牌加盟商是不是獨立核算擴展閱讀:
加盟費的影響因素:
加盟總部的發展階段
當總部的特許經營業務還處在剛剛起步的摸索階段,其特許經營概念還沒有經受市場充分、徹底的檢驗,經營風險較大時,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擴大影響,總部往往不惜以低價兜售特許權。
加盟總部提供的援助
加盟總部對加盟店提供援助的多少,是決定加盟費用高低的一個重要因素,因為提供的援助越多,其管理費用支出也越多,用於彌補管理費用而收取的加盟費也相應增加。
加盟總部的管理水平
盡管加盟費用的高低與總部的管理水平有很大關系,但外人要一眼就能准確評估公司的管理水平是很難的。各行各業的特徵以及各家各派的學說,再加上各種各樣的表現,使外人只注重形式而看不清本質
Ⅱ 代理商和加盟商的區別
按照現在的說法:代理商比加盟商的許可權要大;
代理商可以分為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也可以說成是某某區級代理、市級代理等
代理商需要是法人,有自己的公司,有符合公司要求的財力和經營能力,公司授權給代理商在某一區域代理經營本公司的品牌,代理商可以發展自己的加盟商,不過需要報備總公司;
加盟商就是加盟某一個品牌作為自己銷售的品牌,開個店,不過加盟商也可以是一級,也可以是二級;
總的說,比較大的公司集團會分華東區代理啊,華南區代理等等,小的公司就直接發展加盟商;
Ⅲ 關於賬務處理的問題 我們公司有自營店,也有加盟店,自營店獨立核算利潤,公司怎麼做賬
既然是非獨立核算,就是說不需要獨立建賬,作為總公司的一個辦事處核算就可以了,在分公司發生的業務收入和費用就當是發生在總公司一樣處理就行了,分公司的費用肯定可以計入總公司的賬面上啊,分錄按正常情況處理
Ⅳ 加盟商和代理商一樣嗎
1.代理:
有全球代理、全國代理、全省代理或者某個市、某個地區的代理。
代理的地方越大條件越高,比如代理費用、代理保證金、代理的銷售業績等。
2.加盟:
廠家與代理都可設立加盟商。廠家一般都會在每個城市或者某個區域設立幾個加盟商;代理商也可以在某個地區設立幾個加盟商。
在自營店和加盟店問題上,企業通常以自營店連鎖打造企業品牌形象,以加盟店連鎖擴大市場佔有率,並加強連鎖網路的控制力。
什麼是經銷商
經銷商是指拿著錢從企業進貨再轉手賣出去,他們關注的是差價,而不是實際的價格。企業對他們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這個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個商業單位。什麼是代理商
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經銷商和代理商的區別:比較內容 經銷商 代理商 機構性質 擁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企業可以是企業,
也可以是個人 取酬方式 賺取進銷差價(經營利潤)賺取傭金 經營品種 多品種、多品牌經營一般不經營競爭品牌 對商品的擁有權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 經營自主性 自主經營 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付款方式 貨款兩清、賒銷、代銷等售後回款 付款性質 貨款或保證金保證金 廣告投入 按比例分擔由供貨商負擔 品牌責任 對品牌責任心較小承擔樹立和維護
品牌的責任
考核指標 銷售量市場質量和銷售量 加盟商與代理商的區別:1.代理:
有全球代理、全國代理、全省代理或者某個市、某個地區的代理。
代理的地方越大條件越高,比如代理費用、代理保證金、代理的銷售業績等。2.加盟:
廠家與代理都可設立加盟商。廠家一般都會在每個城市或者某個區域設立幾個加盟商;代理商也可以在某個地區設立幾個加盟商。
正常情況下代理商與廠家的市場價是一樣的,但是有的代理商會要求在其代理的范圍內加點價格,所以就會有區域不同價格。 自營店和授權店相對應。授權店既可以是經銷商授權店、代理商授權店、授權加盟店,也可以是其他種類的授權店。經銷商授權店是經銷商自己開的、營業執照上負責人寫經銷商的店。在自營店和加盟店問題上,企業通常以自營店連鎖打造企業品牌形象,以加盟店連鎖擴大市場佔有率,並加強連鎖網路的控制力。專賣店可以是自營專賣店、加盟專賣店、代理專賣店、經銷專賣店等
Ⅳ 加盟商跟合夥人有什麼區別
一、加盟商是指在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
二、要想構築一個穩定、有效的加盟體系,對於連鎖加盟商的選擇來說,有三個根本原則需要堅持:
嚴格篩選、寧缺毋濫,對於企業來說,選擇加盟商運作市場顯然不能只看短期的銷售,要看對市場的長期影響與貢獻。因此,必須要對加盟商的選擇慎重再慎重,決不能輕率從事,誰想做就給做,而不進行考察、分析、評估。這樣會給市場的後期運作造成嚴重的後果,輕則市場萎靡不振,達不到預期後果;重則市場秩序混亂、竄貨、亂價泛濫。
理念第一、眼光長遠,對於連鎖企業來說,就是要找品牌運作、市場理念與自己一致的加盟商,這樣才會有真正合作的基礎。才會在市場操作中協調一致、共同發展。所以,
在尋找加盟商時要重點考察、分析其理念,而不能將眼光局限在資金實力、配送能力、當地人脈等條件上。理念一致才是真正合作的基石。眼光長遠才能真正發掘出優秀加盟商。
門當戶對、共同發展,企業在選擇加盟商時一定要考慮門當戶對,同時一定是同心同德,也就是加盟商具有經營你的品牌的強大的意願。這樣的加盟商就一定可以與企業共同發展、成長,也就是最具有發展前途的加盟商。
三、合夥人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四、合夥人的特點如下: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共同承擔法律義務責任。
合夥人的權利為經營合夥企業,參與合夥事務的執行,享受企業的收益分配;義務為遵守合夥協議,承擔企業經營虧損,根據需要增加對企業的投入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合夥人出資以後,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夥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夥企業,而非單獨的每一個合夥人。
Ⅵ 加盟商店,會計不是獨立核算,那應該是怎樣核算,稅務是怎麼處理的
非獨立核算的可以開設自己的銀行賬戶,可以單獨核算稅金,由總公司統一繳納。在賬務處理上可以在會計軟體的設置上增加輔助核算的部門,對其進行核算,也可以在加盟店設置專門的財務人員進行會計核算,相關的資金和費用可以通過往來核算,並單獨做會計報表,再由總公司進行匯總。
Ⅶ 加盟商,代理商,經營商,,各自是什麼含義有什麼區別
加盟商:是你給與加盟的店一定的資金,使用他的貨物和商標
經銷商:是你報銷廠家的貨,如果有存貨,必須自己承擔!
代理商:是你幫組別人賣產品,如有存貨,由你的上家負責
Ⅷ 品牌的區域代理商和加盟商有什麼區別
簡單來說,區域代理是品牌委託人在某一區域的全權代表,可以說是上下級的關系,區域代理可以代表委託方從事某些商務活動。但是加盟商與加盟總部之間是合作關系,加盟商付出相應報酬,集團總部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兩者的區別: 加盟屬於和集團總公司合作的關系,對企業的所有產品或者服務有統一的要求和權利。而代理,許可權比較小,通常是局限於某一個產品或者一個地區作為負責人的形式,進行商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