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是否加盟就不可以賣別的品牌的東西
如果你的加盟協議書里有排他條款,你就不能經營同類商品其他品牌,如果加盟協議書里沒有排他條款,就可以經營其他品牌的同類商品
㈡ 在不加盟的情況下可以以個人的名義來賣他人的品牌的商品么
你的終歸目的是什麼?避免加盟費?
㈢ 自己開的專賣店可以兼賣別的東西嗎 我自己的產品 自己的商標 我可以賣別的商標的東西嗎
這個應該沒什麼影響的,又不是那些品牌專賣店、加盟店,自己的店面應該都可以,只要商品來源合法
㈣ 加盟和代理有什麼區別加盟一個品牌的東西,還能參入其他東西賣嗎加盟後我再多開一家分店行嗎
你的問題是:單店加盟與地區代理區別的問題
加盟店再開分店 是可以的 對分店的加盟也有不錯的優惠
具體解釋你看下haodada.cc/blog/post/18.html
㈤ 在一個連鎖專賣店裡賣不屬於本品牌的東西違法嗎
肯定不違法
這是民事合同問題 如果合同中有連鎖專賣店不允許賣屬於本品牌外的東西,要是賣了就是違約,要看你們合同中怎麼規定。
㈥ 專賣店或加盟店能賣其他品牌嗎指化妝品
如果您做代理專賣店的話是不可以賣其他品牌的貨品的,不過你賣輔助性商品是可以有選擇的,因為您的專賣打折加盟店的商標,一旦在市場調查中發現您的店裡有其他代賣品牌是要受公司相應處罰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威笑ing...
㈦ 開加盟店是不只能按照總店的規定賣東西 自己進的貨能賣嗎
開加盟店只能按照總店的規定賣東西,自己進的貨不能賣。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
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7)山林加盟只能賣自己品牌的東西嗎擴展閱讀:
加盟店的特徵:
1、向超級市場和便民店分流發展。如菜市場、糧店、雜貨店、煤炭商店等分別歸入超級市場或便民店。這種發展改變了這些專業商店的性質,使之成為以食品為主的綜合經營的商店的一部分。
2、向規模化大店發展。這些加盟店通過改建、擴建、再建,成為與百貨公司相匹配的商廈。經營內容除保持一定的專業特色外,更具有百貨公司的特點,如上海南京路和北京西單、王府井的許多專業商店就已改造成這樣的商廈。
3、通過對一類或一種商品進行升級換代,通過挖掘、發揚和創新傳統經營特色和服務特色,提高商品適合消費者特定需求的專有程度,並引入連鎖經營機制,廣開加盟店,形成加盟店、加盟店規模經營的態勢。可以說,第三種發展模式代表了我國加盟店發展的基本方向,極具發展潛力。
㈧ 加盟店可以賣其他品牌的東西嗎
能不能賣合同上肯定都有說明,這個暫且不管,你在你的品牌加盟店裡賣非你品牌店的產品絕對有損你店的品牌形象,短期可能你覺得貨品豐富了,產品檔次多樣了,銷售額可能會上升,但是長期來看必是死路一條
㈨ 網店加盟是不是加盟後就只能賣那個品牌的產品,不能再賣其他品牌的產品的
是的,所謂的加盟就是這樣的哦,之能賣你加盟的品牌的產品。如果賣別的品牌的,很有可能違反合同或協議。嚴重的話可能要吃官司。
㈩ 一個城市同時有兩家賣同一牌子的商品,但一家是加盟代理商而另一家不是,不是代理加盟商的那家合法嗎
是合法的,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樣沒有限制,而後者則和大的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分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
代理商是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它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與此同時,在市場經濟中有串貨的行為國家是不禁止的。一般發生在各個地區之間,串貨主要是某一區域代理商將自己的產品銷售到了其他同一品牌代理商的代理區域。通俗上來說,對於區域限制的產品拿到非本銷售區去銷售的行為稱為串貨行為。
(10)山林加盟只能賣自己品牌的東西嗎擴展閱讀:
有串貨行為的經銷商要保證其貨品來源的渠道,並對產品質量負責,否則會引起法律責任,具體法律法規如下:
《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
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