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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商和加盟商之間的對外責任承擔

發布時間: 2021-09-09 07:41:20

⑴ 我地區有某品牌化妝品加盟店,我從外地進貨算侵權嗎,會承擔法律責任嗎

首先這種情況肯定沒有違反法律,關鍵是該化妝品和你們簽訂加盟協議的時候有沒有規定不準串貨,如果規定了這些,那麼你就違反了合同了。嗯,會按照違反合同的條例來處罰你, 樞本就算不上違反法律!

⑵ 請教法律專家:連鎖企業與加盟店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那種特殊關系,是否適用公司法

這個不好定義,因為他們之間只是合同關系,也就是說他們之間沒有僱傭或者勞動關系。
在回家的路上,這個就更不好定義了,所以公司絕大部分可能不用承擔責任

⑶ A和B都是一個品牌的加盟商,B拿貨在A的區域賣要負法師責任嗎

不負法律責任,但要負合同違約責任

⑷ 服裝品牌與加盟商之間如何實現共贏

提供以下幾個建議:
一、是否找准適合品牌的有實力的加盟商,是品牌發展的關鍵。 應在全國范圍尋找,以前品牌慣用的手法是藉助展會招攬加盟商,但現在,參與展會的品牌和專業人士眾多,雙方在展會現場的接觸時間短,針對性不強,因此,品牌不能只局限於參加展會招攬加盟商。終端高額的銷售業績,統一優異的店鋪形象,具專業水準的品牌網站,卓有成效的活動都是吸引代理加盟的手段。
二、多給加盟商一些支持與服務 造成加盟商不夠忠誠有以下幾個原因:品牌自身的發展使加盟商失去信心,對加盟商不夠關心;政策使加盟商遇到不能解決的問題。 加盟商於品牌的長久合作取決於品牌是否在不斷更新營銷概念和提高自身知名度、美譽度;是否能幫助加盟商提高管理、銷售技能從店鋪形象、陳列指導,小到貨品管理、促銷手段的運用等等;對他們日常的支持是否完善、系統、有效。常審視自身,常站在加盟商的立場和角度考慮,理解和尊重加盟商的感受,真心得幫助、指導加盟商,才是解決提高加盟商忠誠度的症結。

加盟商自身也要改變觀念,不斷以新的思維調整經營策略,做出自己的反應,只有相互間更好的合作才能更快進入更高的層面。
一、認清自身的角色 加盟商需要與品牌加強有效溝通,加盟商一方面要立足品牌利益、維護品牌形象;另一方面也要學會從多個角度審視和提高自己經營水平、增強市場洞察力和強化自身的市場創新意識和服務意識。樂於從幕後走到前台充分展示自己的形象和實力,要善於利用各種平台來進一步推廣品牌、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加盟商自身知名度,加盟商的觀念更新,才能更適應品牌時代的市場發展規律。如果個別加盟商不能順應品牌和市場發展需要,那就會被市場淘汰出局。
二、正確對待品牌 加盟商必須有長期投資合作的准備。看好的品牌,一旦投資下去就要堅持不懈的做下去,不要因為品牌商在某季的貨品出現了與當地市場的偏離,就對該品牌失去信心。要及時將你發現的問題反饋給品牌運營商,以尋求妥善的處理辦法,盡量減少市場虧損。如果頭腦不夠冷靜,輕易放棄該品牌,另換門庭,改投別的品牌,這樣損失可能更大,當發現原來代理加盟的品牌在當地賣得很瘋,再想重新代理就沒有機會了,因為對方或許已找到了更合適的人選了。其實品牌就好像股票有漲有跌,要用長遠的眼光看待品牌,選對品牌長期持有,才會有穩定的回報。
三、明確發展方向 有實力的加盟商在准備選擇若干個品牌代理之前,首要考慮正在經營的品牌是否經營得比較穩定,其品牌的市場地位、市場飽和度與品牌增長的空間,自身是否從中總結建立了一套成功的運作模式及完善的內部人員管理制度;當然,是否有充足的精力與資金操作多個品牌是前提。多品牌經營可能會帶來大的經營規模,更可觀的銷售額及利潤,但相對風險也是較大的,經營成本與庫存也會帶來沉重負擔,也對加盟商的運營成本與管理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對於加盟商有以下建議:
⑴做深做透現有的代理品牌,有計劃地拓展下線加盟商,充分佔有市場份額;
⑵多層次品牌代理策略,可以避免自身品牌內部競爭帶來的壓力。
靠高檔品牌帶來影響力,靠中檔品牌帶來利潤,靠一般品牌帶來現金流;利用現有的營銷網路有計劃的拓展,原有下線加盟商若不斷加盟更多的品牌,只會減少每個品牌的投資及分散精力。當然前提是要求代理商自身的策略、組織與管理水平及員工的業務素質有待進一步提升。 盡管品牌企業的經營思路和品牌運作理念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而發生變化,但服裝品牌的發展卻離不開站立在市場拓展第一線加盟商的鼎力支持,品牌的傳播和推廣力度,品牌知名度的提高和美譽度的提升,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加盟商的水平與能力。如果說原來的服裝批發只是做生意,那麼現在,加盟商則是在與品牌企業一起幹事業。品牌企業與加盟商需要的不僅是合作經營模式,而是在市場日趨規范的大背景下,建立一個規范、互信、完善、有利於共同發展、共同提高的緊密關系。

⑸ 加盟店拖欠員工工資,品牌商該不該承擔責任

加盟店拖欠員工工資,品牌商該不該承擔責任

如果加盟店與品牌商經濟賬目合並的,進貨來源與經營利潤及各項費用開支都統一由品牌商管理並且承擔的,這樣的話,品牌商應該承擔拖欠員工工資的責任;如果加盟店經濟賬目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品牌商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加盟店拖欠員工的工資就應該由加盟店承擔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企業在試用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據《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必須給職工繳足「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國家政府現在有法律規定「拖欠工資的剋扣工資的屬於違法犯罪,超過三萬元或者超過十個人的屬於嚴重違法犯罪,嚴重的要判刑關進牢獄。」、「企業應簽訂勞動協議合同,並且給每一位打工者工人員工繳納社會保障費(五險一金)」,「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企業必須按照約定發給工資,否則,政府執法部門會依法嚴格處罰違法的企業。私人老闆僱工,也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按時付給民工員工農民工的工資。私人老闆拖欠工資同樣屬於違法犯罪,政府會依法嚴格處理處罰。

第一步應該爭取協商解決,可以直接找企業法人代表、企業老闆、財務部門、財務經理。能協商解決最好,如果協商不合理,就向當地的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告發(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勞動局裡的勞動仲裁科、工商管理局、建設局、法院、檢察院、監察部、12345投訴熱線電話、12348法律援助熱線電話,都可以,會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幫助的)記住:一定要有事實證據,比如:協議合同、有關拖欠工資和索要工資的錄音、視頻錄像、上班打工的打卡記錄、上班勞動工作的視頻錄像、各種各樣的文字材料資料,微信、簡訊,電腦上網頁裡面的信息、知情人、證明人,等等,都可作為事實證據。如果一時沒掌握事實證據,或者事實證據的數量不夠多,應該可以想辦法取到足夠的事實證據,以便通過投訴舉報告發等等法律途徑解決索要被拖欠的工資。如果老闆態度凶橫,應該打電話119報警、投訴舉報告發老闆拖欠工資不給、態度凶惡,或者向公安局派出所投訴舉報告發,因為打工者做到工作任務之後,工資就已經屬於打工者自己的錢財,老闆拖欠打工者工資其實如同欺詐、騙取打工者的錢財一樣,可以報警投訴,要求警方幫助。

⑹ 加盟品牌店,如果商標中途不能使用了,加盟公司需承擔責任嗎

要看你們簽署的具體合同,一般來說商標注冊下來之後,十年繳費一次,可以一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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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加盟店可以進別的牌子的貨嗎,要負法律責任嗎

可以進別的牌子的貨,但是他們可能會取消你的加盟。

⑻ 一個城市同時有兩家賣同一牌子的商品,但一家是加盟代理商而另一家不是,不是代理加盟商的那家合法嗎

是合法的,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樣沒有限制,而後者則和大的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分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

代理商是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它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與此同時,在市場經濟中有串貨的行為國家是不禁止的。一般發生在各個地區之間,串貨主要是某一區域代理商將自己的產品銷售到了其他同一品牌代理商的代理區域。通俗上來說,對於區域限制的產品拿到非本銷售區去銷售的行為稱為串貨行為。

(8)品牌商和加盟商之間的對外責任承擔擴展閱讀:

有串貨行為的經銷商要保證其貨品來源的渠道,並對產品質量負責,否則會引起法律責任,具體法律法規如下:

《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

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⑼ 總店不需要承擔加盟店的任何責任,需要預備哪些材料

建議你先看一看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
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
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
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
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
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
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⑽ 加盟商如何與品牌商深層合作

品牌企業和知名品牌逐漸在消費者心目中占據了重要位置,而那些與服裝企業一起並肩戰斗的加盟商和商業零售卻一直鮮為人知。日前在深圳會展中心舉行的普普風首屆中國加盟商發展論壇上,與會人士首次以加盟商的成功為主題,以論壇的形式共同探討了服裝業加盟發展問題。 加盟商要學習從幕後走到前台 深圳市服裝行業協會秘書長沈永芳表示,加盟商代理商作為服裝產業健康發展的有力推動者之一,不管是過去、現在還是未來,對於行業的發展都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她說:做好加盟代理商工作 ,就等於我們給服裝企業打穩了營銷網路的根基,在決勝終端時代加盟代理同樣是這個產業發展不可或缺的推動力量,加盟代理商應當得到各方面的充分重視。與會人士一致認為,加盟商一方面要立足品牌利益、維護品牌形象,另一方面也要學習從幕後走到前台,要善於利用各種平台來進一步推廣品牌、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加盟商自身知名度。加盟商需要與品牌商加強有效溝通 不管是批發時代還是品牌時代,服飾品牌的發展都離不開拓展加盟商。品牌的繼續經營與知名度,很大程度也決定於加盟商的水平與能力。現在,加盟商已經不能局限於做小生意 ,而是要從事發展潛力很大的品牌推廣營銷事業。 就像王翔生教授在回答一位加盟商提問時所說的那樣,進入品牌時代,品牌企業和其加盟商隊伍都要隨著市場發展變化進行不斷地提升,如果個別加盟商不能順應品牌和市場發展需要,那就會被市場淘汰出局。從這個層面上來看,現階段品牌商與加盟商尤其是加盟商需要與品牌商加強有效溝通,學會從多個方面提高自己經營水平、增強市場洞察力和強化自身的市場創新意識和服務意識,善於轉變觀念、樂於從幕後走到前台充分展示自己的形象和實力。有了全方位的提升,加盟商的觀念才能更新,才能更適應品牌時代的市場發展規律。加盟商與品牌商深層次合作實現共贏 作為本次普普風首屆中國加盟商發展論壇的**贊助支持單位,普普風品牌掌門人何暉志認為:品牌的發展離不開加盟商的鼎力支持,加盟商的經營水平直接影響著品牌的傳播和推廣力度,普普風希望通過組織專門針對加盟商的專業論壇,優化品牌商與加盟商之間的合作關系,進一步提升加盟商的運作水平,更新他們的經營理念。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國內服裝業界在涌現出大量知名服裝品牌企業的同時,一些有實力、有思想的加盟商也隨之浮出水面。現階段,品牌商與加盟商需要共同探討的不僅是合作經營模式,而是在市場日趨規范的大背景下,如何去建立一個規范、互信、完善、有利於共同發展、共同提高的緊密關系。因此,重視加盟商、幫助加盟商、正確引導加盟商已經成為服裝企業和全行業內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只有大家是一家人了,才不會說兩家話,只有品牌在市場競爭中煥發出活力了,品牌商與加盟商才能實現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