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連鎖加盟的問題
第一、商標注冊證
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才行。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費用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供貨價格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
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違約罰則
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糾紛處理
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處理
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應注意事項
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㈡ 加盟權利金的權利金案例
常規案例OR逸馬項目案例
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像掌上明珠傢具這樣的加盟品牌,就是相當不錯的,他們為加盟者考慮的很周到位,而且有著自己獨有的管理體系。也是現在最火的傢具加盟品牌。
權利金在中國的發展
實行權利金制度是維護國家資源性財產權益的需要。權利金屬於財產性收益,國家作為所有都是者讓渡了資源的使用權,作資源使用者,無論盈利與否,只要使用了國家的資源,均須向國家付費。另外,隨著國外企業的中國市場上市,家樂府、沃爾瑪等產品價格調整所帶來的超額收益越來越多地流入到國外投者手中,摒棄舊的資源稅制,建立維護國家資源所有者利益的權利金制度刻不容緩。
實行權利金制度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早已對國家資源實行權利金制度,隨著中國加入WTO和改革開放搞活30多年的積累,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的機會大大增加,實行權利金制度容易被其他國家所接受,促進我國資源開發市場的對外開放。
實行權利金制度是完善資源稅費制度的需要,我國現行的資源稅費體系不僅很適應資源產化管理的需要,而且稅費並存導致稅費之間調節作用和效力不協調,還存在重復征稅、增加了企業的負擔,影響企業的發展。
㈢ 加盟權利金的權利金形式
權利金在連鎖企業經營中得到極為廣泛的應用,加盟權利金是加盟住商,享用住商品牌一次性所繳付的費用。加盟任何一個成熟的加盟品牌都會有這樣一筆加盟權利金。權利金包括三種形式:品牌使用費用、商譽費用、廣告月費用。
品牌使用費用 ,品牌使用者向品牌持有者,因使用品牌持有者的無形資產按照約定的合同支付一定的費用,即加盟者向加盟主支付品牌使用費。這些資源及支持包括:品牌、培訓、廣告、網路資源、訪店輔導等等。
商譽費用,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
廣告月費用,廣告月費是指加盟住商後為了提升住商品知名度和整體形象的維護及各種SP的活動推廣所產生的費用。
㈣ 加盟權利金的權利金特徵
權利金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須簽訂權利金合約,約定權利金期限,被特許方必遵守特許方授權條款;
2、加盟權利金是享用特許方品牌所繳付的費用;
3、被特許方每月需運用到特許方總部的各項資源及支持,而支付費用;
4、支付一定的費用享用一個成功的連鎖品牌以及成功的經驗和模式。
㈤ 加盟了某一個品牌,現在出現糾紛,如何處理
訴訟沒有任何優勢
合同,肯定是捍衛自己的利益
我也是一個品牌加盟商,當我讀到合同要求供應商(維護您的利益嗎?)
他們說這是如出租公寓房東肯定要自己保護自己的利益。
你說什麼...
平靜,平靜的,不告訴錢過不去。
如果你不想做合同項下的圖片。
㈥ 什麼是加盟店加盟的時候都要注意一些什麼問題
簡單一點說加盟店就是你交一定的加盟費給總店,總店給你一個品牌,由你來經營。達到一定的業績逐漸返還加盟費給你
加盟連鎖經營的注意事項
加盟連鎖創業並不是人們想像中那麼容易,實踐表明,要成功地加盟連鎖經營,你得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事項一:選對加盟行業
近年來,新冒出的熱門連鎖業品牌不在少數,但有不少品牌沒「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這樣說,加盟連鎖的品牌幾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這無疑加大了加盟連鎖創業者選擇的難度。因此,選擇加盟行業時,一定要經得起市場的考驗:連鎖經營體系至少已經有5年以上。
事項二: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機會越大
加盟連鎖經營,對想創業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創業項目的煩惱,的確是一條成功的快捷方式。據一項調查顯示,日本零售業有80%的獨立開店者第一年就關門大吉,能撐到第五年者只有8%;而連鎖店第一年就結束營業者僅有20%,有77%的連鎖店能存活到第五年,這個調查就證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創業劃算。」但這些數據並不是說,加盟後就一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據調查,找具有一定開店經驗,且連鎖店數達一定規模或發展至少五年以上的總部,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比較有經營保障。有些新興加盟體系,本身在市場上發展的時間就不夠長,還沒有經過市場的經驗,顧客的消費習慣尚未養成,容易造成暫時生意興隆的假象。當選擇弱勢連鎖品牌時,雖然你可以少繳加盟金,但相對之下,所能享有的總部資源和幫助也較少;許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競爭力自然也就較弱。
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由於發展前途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條件越嚴格的品牌往往有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較強大的財力與實力,反而較有能力保證加盟者獲利。正因為如此,越有信譽的連鎖企業,挑選加盟者時把關就越嚴謹。
事項三:最好能與連鎖總部「面對面」
現在連鎖企業很多,加上前幾年加盟店利潤可觀,使得有些新興的連鎖企業和加盟者都比較浮躁。一些創業者創業心切,只聽連鎖企業的一些宣傳資料就草率地簽約加盟,等到有糾紛才發現連鎖總部比自己的店面還小,甚至是一個空殼,根本沒有解決門店問題的能力和經驗。因此,親自走一趟總部及其加盟店搜集第一手現場資料,非常必要。
另外: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近年來,隨著創業風潮日趨盛行,加入連鎖加盟店的人愈來愈多,加盟糾紛也隨之增多。這些糾紛的產生泰半肇因於加盟合約,加盟總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詳細說明合約內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簽下合約,在雙方各自模糊處理之下,會產生糾紛也就不足為奇了。
其實,加盟者在簽立加盟合約之前,就應深入了解合約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以為加盟合約都是總部制式的範本不可修改。其實合約應該是透過彼此雙方協議之後做成的。換句話說,加盟者不僅該睜大眼睛看清楚內容,更有權利要求修改內容。本文僅提供以下十點注意事項,供加盟者做為簽約時的參考。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因為唯有在簽約前,仔仔細細了解合約,才能減少日後的紛爭產生。
㈦ 想加盟一個品牌不知道好不好請前輩指點一下哦
如何評鑒連鎖加盟系統
編者按】為了防止加盟後失敗,必要的事前評價不可缺少。
綜觀連鎖加盟
連鎖加盟往往是成功的捷徑,可是,美國每年仍有5%(約二萬五千家)的加盟店停業,在我國亦不乏有具知名度的連鎖業者,因經營機制不健全、資金周轉不靈倒閉,而令加盟店主遺憾的實例。因此,在進入體系前,須慎重思考以下六個問題:
一、 加盟關系如何開始
大部分的加盟關系多從既有的企業體產生。 當某個行業的業主獨立發展至二、三個店鋪時,通常會考慮運用別人的資金來擴張企業,而透過發展加盟體制,同意某個獨立業主用其特定商標、產品、服務或比系統時,就會產生加盟關系。而加盟授權者收取加盟金、定期權利金約定之種種費用。
二、 加盟市場有多大潛力
加盟連鎖為目前商界成長的手段。一九九一年全美加盟店數計五十四萬家,營業額為7,578億元,佔全美總零售額近三分之一,從業人數高達八百萬人,曾被《大趨勢》作者約翰耐斯比預測:至西元二千年,全美加盟市場營業額將達50%,可見加盟事業之發展前景大有可為,
三、 如何成為一名加盟者?
加盟首要步驟是確認各加盟體系的相關狀況。必須評估分析各個加盟體系的好壞,選出條件最符合個人需求者,然後再直接與該企業接洽,收集有關加盟簡介、說明書等資料,加以研判是否適合加盟。
四、 加盟前應知道什麼
在加盟任何體系前,加盟者應與加盟授權者及現有的加盟者接洽。接洽加盟授權者時,應要求提供下列咨訊:
(一) 同業間競爭狀況
(二) 加盟應繳各項費用明細表(加盟金、權利金、廣告費。。。等)
(三) 加盟者的資格條件(年齡、學歷、財力、地點。。。等)
(四) 初期投資成本(裝潢、設備、進貨。。。等)
(五) 停業或轉讓的條件與權利
(六) 合約的內容(期間、加盟金、權利金。。。等)
至於拜訪現有的加盟業者時,可請其提供下列資訊:
(一) 獲利狀況
(二) 加盟授權者與加盟者之配合關系。
(三) 投資狀況
(四) 加盟後常見問題(送貨、廣告、輔導。。。。等)
此外,還應抽空請教律師有關合約中牽涉法律層面之事項,以備日後之一需。
五. 新加盟者通常要繳納多少費用
加盟投資成本通常不低。以美國而言,初次加盟金因產業不同而介於美元5000-35000之間,每月權利金大約是月營業額的3-7%,加上月營業額3%左右的廣告費,此外,加盟者有時還須視實際情況支付月營業額的3-8%,作為設備、土地各建物租憑費。總括加盟的全部開辦成本,大約介於美元8000-400000之間。
六. 新加盟會成功嗎
加盟無法保證百分百的成功。然而根據美國商務部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告顯示,自1971年至1987年,只有不到5%的加盟店停業,但是卻有65%的小型獨立店鋪在五年內關店。因此只要新加盟者具有強烈的企圖心、良好的身體、品德、足夠的資金,再加上加盟體系的經營技術,經營一家成功的加盟店應是大有可為的。
二.如何評鑒連鎖加盟體系
想要進入連鎖加盟行業,萬萬不可為其表象所迷惑,須謹慎評估連鎖加盟系統,方不致結錯連理,迭生報怨。由過去的實例顯示,某些形象良好的連鎖加盟體系或因財務危機、信用擴張、轉投資失敗等種種原因,一夕間豬羊變色,由高峰跌至谷底,影響所及,則是錯鄂不已、無語問蒼天的加盟主。
想要參加加盟前,必須清楚的知道自己的出發點是什麼?是著眼於連鎖加盟總部的知名商標?或是發展加盟店所需的時間較短?擬或是其快速有效的累積管理經驗?這些加盟主事前的期待,未必能與總部所提供的好處相吻合,因此如果能以滿足加盟主最大的需求為考量,可減少日後的抱怨產生。
經過統計,參與加盟經營的好處,可歸納出以下幾點:
1. 加盟系統可提供吸引顧客的知名品牌。
2. 發展加盟商店需時較短。
3.加盟系統提供已驗證過的事業經營公式。
4.管理經驗累積較為快速有效。
5.可接受訓練,增加日後自行經營本身事業成功的可能性。
6.比受雇領薪有較大的工作滿足感。
7.比個人獨立經營的風險較小。
8.享有較低廉的進貨成本
9.比受雇領薪有較多的獨立自主性。
10.透過加盟系統,事業較易擴大。
11.時勢所趨,可免於被淘汰。
12.投入心力較獨立經營為少,較為輕松。
13.加盟商店的開店成本較獨立店低,
14.參與加盟較獨立經營獲利多。
至於評佑加盟連鎖的方法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其中以美國連鎖加盟協會(IFA)提出的四個評估項目最肯參考價值。即一、財務績效、二、公司成長和管理品質、三、公司穩定性、四、加盟總部與加盟店的相處品質,又可分為加盟本部的態度和服務、加盟總部與加盟關系的評價。
美國最近三千不同產業的加盟體系,經營最佳的前二十五名,是根據前述四個項目做評估,而其中最重要的首推加盟總部與加盟店之間的相處關系。所謂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如果能對於目前現有加盟系統所呈現的問題瞭然於胸,不是抱持過高的期望,相對可降低失望的比率,目前現有加盟系統所呈現的問題如下:
1.加盟系統內維持標准、一致的程序與控制有其困難。
2.獲利情況不如預期理想,
3.加盟者過分依賴加盟業主。
4.加盟系統缺乏適當的加盟者
5.缺乏適當立地條件的店面
6.加盟者遭強迫向特定的供應商進貨
7.政府未定立法,造成經營上的困惑。
至於公司的成長、管理品質與財務績效,都可由其營運狀況判斷其可存活多久,有成長的公司才能保持商品創新與競爭力,而公司的穩定性則可透過報刊雜志或由廠商處發現狀況,一個店數不穩、人員流動率大、財務亮紅燈、加盟主信心指數不夠的連鎖體系,根基必然松動渙散,只要加盟主事前多花心思用心打聽,將可以免於日後合作產生的恐懼。
在此提供更進一步的連鎖加盟系統評估項目,以作為加盟主診斷連鎖系統經營體質的參考。
一、 綜合評估: (一)產品或服務,(二)連鎖范圍,(三)既存店狀況,(四)加盟店歇業原因,(五)新產品及服務發展趨勢,(六)競爭態勢,(七)加盟店分布型態,(八)加盟條件內容。
二、 連鎖加盟本部:(一)名稱、地點,(二)是否上市公司?(三)若非上市公司,負責人信用狀況如何?
三、 財務及法律:(一)專家咨詢----法律、財務、經營管理,(二)加盟成本分析---開業資金、給付總公司費用、那些費用可以退還?(三)財務支援---本部是否提供資金給加盟主?利率多少?
四、 教育訓練: (一)初期訓練---期間?費用?訓練課程,(二)後續訓練---訓練課程?費用?
五、 市場行銷: (一)如何銷售產品或勞務?(二)如何獲得銷售指南?(三)誰是目標客戶?(四)本部廣告預算如何?--預算、媒體,(五)對加盟店提供何種廣告促銷?
六、 總部的協助:(一)經營者與管理者是誰?(二)有哪些服務部門?(三)是否有專人協助經營指導?
除此之外,美國業者還就合作提出一套核對項目。
一、 加盟者須支付多少權利金?
二、 加盟者可獲取保種程度的技術?
三、 加盟者須支付多少投資額?
四、 加盟者能否接受加盟總部的管理規則?
五、 加盟者對營運所能控制的程度(如:原料采購、銷售配額等0
六、 加盟總部所提供產品的市場價值?
七、 群眾對此加盟的認知如何?外在聲譽如何?
八、 加盟總部是否提供廣告宣傳?
九、 加盟總部對加盟者所能提供的服務為何?(如:商圈調查、訓練、維修等)
十、 加盟總部對結束與加盟店合作關系的政策和條件。
十一、 加盟總部終止契約或不再與加盟店重新續約的頻率。
十二、 加盟體系過去有關法律方面的紀錄。
十三、 加盟合作的時效。
十四、 對加盟合作失敗機率的評估。
十五、 加盟總部對直營店和加盟店的政策有保差異?
十六、 加盟總部對加盟店販賣商品的政策。
十七、 加盟總部對維護加盟店的商圈的政策。
十八、 加盟後第一年及第五年的獲利能力。
在介紹了幾種連鎖系統評估項目之後,最重要的還是要加盟主事前多了解,多比較,多一分事前准備的功夫,可免於淪為加盟失敗者。
㈧ 連鎖加盟品牌簽合同時要注意那些問題呢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
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
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