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我門面隔壁,別人私自開了同一品牌的加盟店,未和公司簽合同,貨從其他分店拿的,怎麼處理
還不向總部投訴啊,一般加盟協議裡面有若干排他條款的,如果沒有也可以向總部投訴。
② 加盟的品牌中途換了代理商,導致我做同一品牌卻要二次加盟,我該如何維權
可以去工商或者維權辦投訴
③ 公司轉給加盟品牌,員工不願意簽加盟合同該怎麼賠償,原來的公司系統顯示我們已經離職
這個公司已經轉讓了,你們不給加盟補簽合同也不行?那就是離職了。
④ 一個城市同時有兩家賣同一牌子的商品,但一家是加盟代理商而另一家不是,不是代理加盟商的那家合法嗎
是合法的,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樣沒有限制,而後者則和大的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分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
代理商是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它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與此同時,在市場經濟中有串貨的行為國家是不禁止的。一般發生在各個地區之間,串貨主要是某一區域代理商將自己的產品銷售到了其他同一品牌代理商的代理區域。通俗上來說,對於區域限制的產品拿到非本銷售區去銷售的行為稱為串貨行為。
(4)加盟的品牌被賣給別的公司了擴展閱讀:
有串貨行為的經銷商要保證其貨品來源的渠道,並對產品質量負責,否則會引起法律責任,具體法律法規如下:
《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
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⑤ 加盟店可以賣其他品牌的東西嗎
能不能賣合同上肯定都有說明,這個暫且不管,你在你的品牌加盟店裡賣非你品牌店的產品絕對有損你店的品牌形象,短期可能你覺得貨品豐富了,產品檔次多樣了,銷售額可能會上升,但是長期來看必是死路一條
⑥ 公司倒閉品牌賣了,合同沒到期原加盟商是否有權繼續經營原有品牌
你好,不可以的,需要另簽。
⑦ 加盟店轉讓後,其經營者還在用以前的商標,總公司為什麼起訴我侵權
因為你轉讓加盟店的話必須跟總公司溝通好,不能私自轉讓的,要是公司計較起來是可以起訴你的,除非你不加盟了轉讓出去,他直接換別的品牌就不關他們的事!
⑧ 一個品牌被別的國家的公司收購之後品牌是屬於哪個國家的
品牌被收購以後一般就是屬於收購這個品牌的國家了。但是要看具體的收購要約怎麼約束這個品牌的使用。比如聯想收購了IBM得PC部門,其中提出,三年內,聯想出品的thinkpad系列筆記本還可以同時使用IBM和Thinkpad的商標。但是從三年後的產品,就只能用Thinkpad的商標,而不能用IBM的商標了。因此,Thinkpad這個品牌已經屬於聯想了,但是IBM品牌還是屬於IBM自己的。有的收購要約會明確提出對品牌的使用和解釋保留原來的方式。樓主還可以關注一下吉利收購的Volve,此時Volve應該屬於吉利。但是對於這個品牌的使用肯定不會是說吉利那麼簡單的。